论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

2018-01-24 17:41:57刘桂昌
关键词:中心主义主义整体

刘桂昌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目前的环境法治观*环境法治观的内涵目前学界尚无统一定论,本文认为环境法治观是指在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化、法治理念和法制构建的一种观念。主要还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以人类整体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为辅。但是这三种环境法治观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亟待确立一种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生态整体主义法治观。学术界对于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研究一直保持较高的热情,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涉及生态整体主义的主要著作进行翻译,详细介绍了其包含的主体思想,然后在评价和研究这些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部分学者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产生较大兴趣,开始对此方面的著作进行翻译和介绍,陆续把国外研究的相关理论、研究视角和方法引进到国内。第三阶段,国内学术界开始自己撰写生态伦理学方面的著作,但涉及生态整体主义的专著较少,更少论述生态整体主义与环境法治两者间的关系。,但是现有的研究视角相似且并不深入,主要是从整体主义视角、生态学视角、后现代视角、还原论视角、自然价值论视角来评价。既有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对某一流派的思想展开探讨,较少从横向上把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与其他环境伦理思想的法治观进行深入对比,也很少从纵向上深挖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价值和意义,尤其缺少将生态整体主义的思想运用到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导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理念上落后,从根本上难以摆脱我国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困境,可见构建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十分必要且迫切。

一、传统环境法治观的局限性

传统的环境法治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治观、人类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及自然中心主义环境法治观。这三种环境法治观在面对复杂世界出现的新问题时不能全面协调应对。

(一)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治观的缺陷

古希腊的智者学派第一次提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说法正是由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首创,他敢于对当时的法律、道德、神的存在及政体合理性发起挑战,直接表明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意愿[1]。中世纪又创设出上帝是一切主宰的空想,后面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人类的理性思想抛弃了天赋神权的束缚,取代了上帝的地位。现代科技助力人类对自然进行征服和改造,人类中心主义更加明显。由此可见,人类文明史的进程与人类中心主义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齐头并进。

遗憾的是,人类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向大自然无节制地索取,使得大自然有限的资源与人类生存及发展之间产生矛盾。生态环境的再生和更新能力远远跟不上现代科学技术索取自然资源的速度,生态环境自净和消解垃圾的能力也远远跟不上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废弃物的节奏,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匮乏、生态失衡、环境破坏而受到严重威胁。历史表明,人类对自然统治的思想就是把人和自然对立起来,这种认识是人类中心主义最大的局限性。这种思维方式是主客两分的模式,人作为主体,大自然作为客体,两者是天然的对立,大自然扮演的角色是原材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唯一目的[2]。

事实上,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并非一定建立在主客二分的对象性思维上。人类现在所了解的自然界远比想象中复杂,甚至比我们能够理解的还要复杂很多,我们无法想象某一种族灭绝和某一生态系统破坏对未来世代的影响[3]。而且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无形地加大了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奢靡,使得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被无限放大。这必然导致人类过分关注自身眼前利益,而忽视长久利益和未来世代利益,放纵自己的行为,尽可能享受最大的生态利益。即使他们可能认识到自然规律及生态资源的有限性,也不会为既得利益而付出代价。对于人与自然现存关系的破解,亟待人们改变以往的思维定式,消除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环境法治观念。

(二)人类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不足

人类整体主义实际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变体,原本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类为中心、自然为从属的二元对立,即人类中心主义对立自然中心主义。现在的人类整体主义是“人类”的整体和“集体”的部分相互对立,也就是“人类整体主义”对“集团利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4]。通过这一实质性的转换,最终人类中心主义演变成“人类整体主义”,已经有别于之前人和自然二元分层的内涵。所以面对这一命题的特定含义,我们也得改变思路去探究,应自觉避开这一陷阱,同时也特别注意人类整体主义这个颇具迷惑性的概念,洞察人类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存在的不足。

人类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价值基础是人类整体及长远的利益,这种极力宣扬某些超出具体利益的“类主体”利益,更具有欺骗性。从表面上来看,这一“普世伦理”看上去好像更有道理,其实并非如此,表象的背后暗藏玄机。深入剖析可以发现,环境问题要想得到根本解决靠抽象的人类观念是不可行的。我们也知道,就目前而言,确实不存在超越或者脱离局部利益之上而单独存在的抽象的人类整体利益。回归到现实,如果真的消灭与整体利益对立的局部利益,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那么只有消灭人类的生产生活资料私有化,这较难成为现实[5]。因此,这种虚幻的人类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也必将陷入困境且难以自拔。

另一方面,有一个极其隐蔽又十分重要的玄机暗含在人类整体主义中。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主张“人类整体主义”更加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西方发达国家在面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时,经常自认为是“人类代言人”,在公开场合直指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其实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发展经济伴随着环境的副作用存在必然性,除非彻底放弃工业化,这必然导致民族的经济利益受损害。但归根究底,现在如此严重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正是因为发达国家长久以来对环境污染产生的累积效应。如果现在提出来禁止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此一来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被掩盖,发达国家之前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被淡化,却将更多责任推给正在发展中的工业化国家。可见西方生态伦理学产生是为了满足西方国家需求,在这些堂而皇之的口号下夹杂着民族自私。所以人类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不仅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且对解决生态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只有透过人类整体主义的表面,看到西方霸权主义及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才能最终破解困境。

(三)自然中心主义环境法治观的困境

在理论上,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伦理”是根据道德的视角去审视和规范人和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产生伦理关系有两个必要条件:其一存在多个不同主体;其二多主体间通过介质维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6]。很显然此种观点排除了自然是伦理关系的范畴,所以导致自然中心主义[注]自然中心主义又称为生态中心主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利奥波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以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二是以施韦泽为代表的敬畏生命论、以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或动物权利论、以保尔·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伦理学主张一定要进行一次道德革命,将自然也纳入到伦理关系的范畴,但是自然中心主义环境法治观也正是因为在界定人和自然物之间有无伦理关系的问题上深深地陷入了困境。

实际上,如果把伦理道德关系也适用到非人类的生态系统中,成为整个生态系统普适的价值尺度,那不就是把人的“自我”延伸到了对象世界的结果,而这一路径正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典型做法。就浅层次而言,生态系统的整体完好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直接的关注对象,其更加重视人对其他生物甚至生态系统的态度及责任。但是从实质而言,人类延续和发展的生态需求是其关键所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最终还是为了人类自身,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参照点。正是因为生态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美国学者纳什也给出了精辟的结论:即使这种内在的价值权利在非人类生命中没有体现,人类也会对生态做出负责任的行为[7]。在实践中,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界平衡来源于人类的更少干预,但是这一愿景在实践中碰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相比,他们没有锋利的爪子去猎捕食物,也没有皮毛来抵御严寒,也正如马克思在区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生命活动之时总结出的精辟结论:人类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是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8],这一特性也决定了人对自然界的“干预”。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种对大自然的“不干预”就是从自然界的众多物种中把人类分离出来,而将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认为是一种变形的“人类中心主义”。此论断虽未将人类的利益凌驾在其他物种之上,但是其价值标准还是以人类所认可的那样[9],就像恩格斯所说的,人类本属于自然界,我们的肉、血和头均属于大自然,存在于大自然[10]。我们都知道,大自然是无限的,而人类是有限的,我们人类的有限知识可能永远也没办法探明大自然的奥秘。最后,马克思也认为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由此看来,自然中心主义确实有些过于理想化,就像一种缺乏哲学与现实基础的乌托邦,就像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乌托邦”一样,自然中心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也同样容易陷入困境无法自拔。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整体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不管从理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难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自身的狭隘性也不利于人类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生态伦理的问题只能抛开重来。事实上,不管主张以人类还是以自然为中心都是不可取的,一旦主张某一类为中心,非此类即成为次要而被忽视。对于人类整体利益的保护,也不是为了杜绝个人利益的存在,只是将人类放回到大生态系统,对部分个人利益进行限制,而这一些思想的精髓,是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所涵盖的。所以,生态整体主义能够为解决这些困境提供锦囊,将生态整体主义运用到环境法治观中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正面效果。

二、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价值

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并不否定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也承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所强调的是将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对物质资料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欲望限定在生态系统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种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与人类长足发展的利益是一致的。我们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贯彻这一理念,把生态整体利益考虑其中,真正促进人类既好又快,既绿色又长足的发展。

(一)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理论价值

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它否定了二元论、主客二分论、还原论及机械论。

首先对“二元论”的否定。二元论认为自然是由没有生命的物体所构成的,自然是僵死的东西。而二元论被生态整体主义认为是祛魅的哲学,主张“自然的祛魅”就是由二元论和还原论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的亲切感在“自然的祛魅”作用下逐渐消失,促使一种贪婪的人类出现。他们认为物质占有就是生活的全部意义,所以他们永无止境的嗜求远超其必要的物质。有别于二元论把人类与自然界当作是敌对或者漠不关心的异化关系,生态整体主义则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人类处于世界之中就像在家中一样;而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也同样支持的是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反对二者之间的二元对立。

其次对“主客二分论”的否定。生态整体主义反对主客二分,也就是说反对把主体和独立的客观世界相分离,反对笛卡尔及康德的观点——认为主体性的微观方面与“人”的终结一致。生态整体主义者主张人类或者主体并不是与世界万物相独立的实体。而史蒂芬·图尔明所谓的回归宇宙论,就是把世界的万事万物回归到同一个宇宙之中,形成一个由普遍原则联合起来的统一的体系。这种生态整体主义宇宙观中当然包含了人类,事实上是将万物作为一个整体,重新纳入到大自然中,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是主张主客一体,不应该把人独立于整个生态之外,这样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才会更加全面。

再次对“还原论”的否定。还原论是由伽利略创立,笛卡尔进行完善的一种哲学分析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把复杂的事物统一还原到简单事物,从多元还原为一元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还原论在考虑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之时,认为整体就是部分的集合,如果部分是什么样的状态,整体就是什么样的状态。实际上,这样的还原论和二元论相同,均是一种“祛魅的哲学”,必然会导致“自然的祛魅”,离间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态整体主义主张世界是由有机体和无机体两者间相互联系的复杂体系。基于这样的认识,生态整体主义就形成了一种整体的、适度的、完整的和自我节制的价值观。这个价值并不是以人类为中心,它追求的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各种正当利益可以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且在这个动态平衡系统中相互作用、相互牵制影响。

最后对“机械论”的否定。生物学家以有机论为基础,强调生命比岩石具有更高的价值,它认为那些持续的展开和包容的运动,也就是所谓的整体运动是首要的,肯定了万事万物的“有机”“整体”与“内在联系”,否定了机械论认为部分仅仅具有外在联系,否定了人类完全独立于自然界而存在,否定了人类和自然界只存在外在联系、外在的相互作用。生态整体主义者和生物学家主张相同的观点,都认为对生命的理解不能简单机械看待,他们非常痛心这个机械论的世界观对人类产生的负面影响,故表示极大的反对。所以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能够从根本上否认“机械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实践价值

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的实践价值也不可小觑,它不仅超越了经济主义和消费主义,而且对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也进行了超越。

一是对“经济主义”的超越。经济主义又称为实利主义,经济主义者认为,人类对物质的需要是首要,经济观替代了人的道德观,所以人类就变成十足的经济动物。就像杜·蒙特在《从曼德维尔到马克思》一书中写道,经济主义非常注重个人的物质需求,个人收入和财富的繁荣是社会生活的核心,认为人类没有限度地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的欲望是人类的内在本性。然而,生态整体主义强调观念、价值和精神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观念沟通,极力反对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义(实利主义),其也认可信仰、观念及价值有优先地位,认为可以运用新世界观和以此相适应的精神来改变世界进程。实际上,生态整体主义也不是全盘否定经济与实利,因为生态整体主义者并不是一群精神狂,他们认为建设经济和生态区域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强调运用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态特点的意识来强化对生活意义的认识。

二是对“消费主义”的超越。生态整体主义者极力反对消费主义者贪婪的、无度的索取、掠夺地球资源,认为应站在整体全局性的角度考虑种内、种际和代际对地球资源获得的公平性,应该对大自然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呵护。海德格尔曾经告诫世人:人类充当的是大自然“托管人”的角色,人类不仅从这块土地取得食物,也在这土地上生产建设,最主要的是人类应该保护这块土地。大卫·雷·格里芬是一位美国学者,他表达了相类似的观点:“世界的形象既不是一个有待挖掘的资源库,也不是一个避之不及的荒原,而是一个有待照料、关心、收获和爱护的大花园”[11]。所以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认为人类应该可持续、有计划地利用自然资源,并且保护和珍惜有限的自然资源。

三是对“民族主义、军国主义”的超越。生态整体主义超越民族主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对跨国救济的赞赏。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为了赈济海外饥荒和自然灾害,保护地球整体生态环境,可举办一些音乐会来援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这实际上是联系多民族、多种族和多国家关系的心灵纽带,它超越了民族主义,不应该受到领土边境的限制。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现在科技发明、工业化经济和军事化的迅速发展,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蠢蠢欲动,核武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破坏绝对是毁灭性的。生态整体主义者强烈谴责这种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他们主张采取非暴力,认为应该尽最大的努力阻止世界上对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的暴力事件的发生,呼吁消除地球上所有的核武器,探寻以其他方式建立全新的全球秩序。而且生态整体主义鼓励采取一些更富有弹性的精神来处理国际关系,寄予更多希望在合作共赢代替武力冲突的可能性之上。如果国际法上能够建立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很多的国际矛盾冲突将会迎刃而解。

三、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构建

目前,对于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构建存在较大空白,阻碍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构建的重要阻力来源于不科学的法律制度、官僚主义及滥用职权等。所以应该从法治文化、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三方面来消除阻碍,使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的构建进入新的阶段。首先应该在法治文化方面对生态整体主义的思想进行宣传,让大家了解和感悟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观。当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文化逐渐被世人所了解和接受,便慢慢形成了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治理念,成为较成熟且被大家认可的理论。最后支持生态整体主义法治理念的民众呼吁政府出台生态整体主义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实现生态整体主义的思想贯彻,此时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得到落实,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构建。

(一)生态整体主义法治文化构建

构建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必须要有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治文化做坚强的后盾。中国自古宣扬的“天人合一”思想,在人们满足基本生活的时候变得悄然无力,加之我国特殊国情,很多外国先进做法在国内需要更加长久的时间消化,所以生态整体主义思想很难完全深入人心。目前人们还不是很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化的法治建设,亟待构建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治文化。

法治的发展受到文化模式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精神使得我国法治文化成为一种和谐的文化。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流传至今仍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对于符合生态法治精神的法律文化,我们应当积极了解并自觉接受,使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能够和生态法律文化完美契合。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营造一种科学文明的法治环境。科学进步使人们生活更美好,我们要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文化的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应受法治的规范,但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文化加以支撑、文明的思想加以支配,社会秩序才会井然有序。从信仰到行为,从理论到实践,这是法治发展路径的应然状态。人的思想会受到文化影响,人的行为在科学文明的法治环境下得到规范,促使中国进一步走向法治。其二,树立和谐的生态观念。在生态整体主义的指导下,经济发展的模式由质量型取代数量型,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提倡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视生态文化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生态文化建设,重视构建和谐的生态观。最后,强化生态文化制度方面的建设。在开展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注重每个环节都要推动生态法治建设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譬如加强对公民在生态建设方面的知识宣传和教育,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倡导等。另外必须加快生态文化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保障法律得到良好实施。

(二)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治理念构建

第一,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为指导思想。众所周知,充满战争和疾病的社会并不适合生存,也难以持续发展,且会急剧恶化生态环境,资源在短时间内也将耗尽。为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必须收缩工业经济达到一种稳定状态,可能这个收缩需要让人们承受比现在还低的生活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幸福指数下降。生态整体主义理念的核心要义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公平和人民广泛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12]。对人和自然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的同时,根据生态整体主义的要求,在享受自然给予的环境利益也要加倍珍惜自然资源[13]。

第二,法治理念向生态整体主义转变。法治是具有理想和目标价值的治国理政方式,立法也具有超前意识及科学的预判,使法律能够与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制定和实施法律过程中加入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理念,采用这一科学思想来引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促使经济和社会能够和生态协调发展[14]。在生态整体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法律同样应该接受生态规律的制约,协调好人和自然的关系是生态整体主义指导立法行为的第一要求,而不是传统地协调人与人之间内部的关系。我们应该在立法的时候有意识地强化尊重和保护人与自然之间及自然本身的生态规律,还要继续监督和审查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现有违自然规律的法律,应及时修废。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工业化时代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有着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往往忽视环境资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虽然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理念略显一二,但是相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在此方面的规定还很缺乏。当前我们面临的生态问题是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也是发展方式的选择问题,从实践到理论提炼再到实践,在发展法治的过程中融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在执法方面,应该公正文明执法,注重环保执法,近些年多起生态危机主要由于执法人员淡薄的生态意识、落后的生态观念,以及执法不严所造成,甚者被利益俘获,最终导致生态治理的失职。在法律监督方面,制定权力配置科学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对于破坏生态的行为打击到底,同时增加公众参与的强度和力度,倡导公众积极维护自身、环境利益和生存环境。在宣传方面,不仅将环保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进行强化,也要加强执法者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环保意识,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活动,使大家形成生态意识及生态思维,用生态整体主义的思维去指导人们生产生活。

(三)生态整体主义的法律制度构建

第一,将生态整体主义思想融入现行法律。过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心是经济建设,这确实使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同样给生态带来很大破坏。于是人们反思在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而要实现这个愿望,首先考虑从法律制度层面出发。因为对于已经成形的法律体系来说,从制度层面开始构建往往成本最低,阻力最小,效果最为明显,毕竟法律制度是有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所以应注重将生态整体主义因素融入现行法律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构建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并非仅指环境法,应该考察生态法治整体大局,从建设生态整体和谐文明的角度,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整体主义法治化体系。比如2018年,我国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做出修订,把“美丽”的强国、包含绿色发展在内的“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等明确写入宪法。这不仅将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提升了生态文明概念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对宪法上的文化、观念、制度、权利及实施产生重大影响[15]。另外,我国的《经济法》在良好地调整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所以说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也可以和具体的经济制度结合,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整体保护的矛盾。另外,《经济法》的出现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能够协调其所依附的生态环境共同发展,这正是习近平倡导的“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最客观体现。当然,这一现象不是个例,《民法总则》的第九条加入了“绿色原则”,有关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有关惩治环境犯罪的条款在我国《刑法》也可见[16]。这些都证明了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中均有体现,应把这些散落在各部门法的相关法律,合力形成体系,对还缺乏这一思想的现行法律进行必要补充。

第二,构建法律资源的生态节约利用机制。习近平曾深刻指出,如果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机制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一定要有极其严格的社会制度,还要有科学严谨的法治加以辅助。所以,生态整体主义的法治构建也必须有效利用法律资源而且要防止被浪费。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制度被闲置,部分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不符的法律,不但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效率。我国目前的社会秩序现状和高昂的投入并不成正比,亟待改善这一高成本的制度运作模式。值得庆幸的是,法律的公信力及法律资源利用效率会跟随着法律知识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普及程度的提高而提高。我们国家也越发重视科学和制度规范的作用,如果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全面发展,对于发展理念的重视程度更应该加强,之前人们的基本需求是解决温饱问题,但是今天我们最基本、最迫切解决的是生态环境问题,从生活要求到生态要求,正是展现了发展理念的更新,也是人们对生态整体和对人类长足发展影响的重视。中国法治的建设不能只求快,还要保证质量好,不能只求效率,还要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谦虚地说,中国法治发展的最终结果虽然不能确定就是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但可以确定的是,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一定是其必经的阶段。

四、结语

以生态整体主义的视角来探讨我国的环境法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个趋势。法治如果不遵守自然规律,那么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是空中楼阁,使法治内部被架空。在制定规则时同样应该遵守规律,只有遵守规律才能使法治有效运转。法治内部和外部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法治符合社会发展之需,也只有这样法治才能良好地调整社会需求的各种关系,因为社会的各种需求是伴随自然的发展而产生的,自然具有生态性,那么环境法治理也应当具有生态性。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整体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存在诸多困境,始终没有跳出以人类为中心主体的思想桎梏,难以根本上解决优质的环境法治观建设问题。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所以我们必须为推动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的构建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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