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伟,王 焱
(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南 周口 466000)
2016年1月20日1时50分许,停放在商水县张明乡街道上一辆宝马轿车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该起火灾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盖右侧表面,遂通知了公安刑事技术部门。刑事技术部门人员到场后,与消防部门人员一起对车辆着火痕迹进行了分析,走访了车辆周围居民,查看了周边视频监控。通过走访,车辆起火前没有人知道现场情况。着火车辆路北的斜对面一家药店门口安装有一个视频监控探头,探头不能直接照射着火车辆,但能大致照射到车辆附近区域,回放视频,可以发现车辆位置处有一个突然增亮现象。结合现场勘验及视频回放情况,认定此起火灾构成放火案,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2.1 起火部位的认定
着火车辆停放在西大街一门面房门前,头南尾北,整体过火,车辆前部正对门面房,车头前沿距门面房卷帘门65 cm。着火车辆东侧和西侧均为空水泥地,北侧为东西向街道。门面房共两层,砖混结构,一层安装有铝合金卷帘门,如图1所示。
轿车四个车门为铝质。轿车左侧前后车门大部分过火烧毁,仅有部分残留,左前门残留部分面积小于左后门残留面积;轿车右侧前后车门基本全部过火烧毁,残骸掉落在地面上,掉落地面的残骸后门保留的多,前门保留的少。
图1 火灾现场平面图
车辆前后四个轮胎均过火受损,车辆左侧前后轮轮毂基本保持原状,橡胶轮胎部分保存,右侧前后轮轮毂已过火受损,右侧前轮轮毂已过火基本全部烧毁,右侧后轮轮毂部分过火烧损,缺口位于轮毂前上方,如图2所示。
对轿车驾驶舱的后座进行勘验,后座的背面(临后备箱)残留有部分包装物,包装物过火情况呈现前重后轻状。对轿车正副驾驶室过火座椅残留铁架子进行勘验,副驾驶座椅金属变色痕迹重于主驾驶座椅变色痕迹。副驾驶铁质座椅中部前侧呈现红锈色,而后侧较少。
图2 车辆右侧过火照片
对车辆左侧B柱进行勘验,B柱前侧变色重于后侧,前侧变色痕迹位置低于后侧。对比车辆左、右侧B柱,右侧B柱变色痕迹重于左侧。车辆右侧B柱保险带下端固定处铝块受热熔融痕迹呈现前重后轻。车辆B柱门锁部位残留铝质构件,左右两侧都呈现迎火面指向南侧的痕迹。车辆右C柱门锁部位残留铝质构件迎火面也指向南侧,如图3、图4所示。
图3 车辆左侧B柱金属变色情况
图4 车辆右侧B柱金属变色情况
对轿车驾驶舱和发动机舱之间的防火墙进行勘验,发动机舱一侧的防火墙金属变色重于驾驶舱一侧的防火墙金属变色。对驾驶舱舱顶进行勘验,舱顶金属表面油漆残骸保留情况呈现前少后多。舱顶最前端,油漆残骸保留情况呈现右少左多。由以上痕迹可以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前部,即发动机舱处[1]。
2.2 起火点的认定
对着火车辆南侧门面房的门头装饰物过火情况进行勘验,门头装饰物过火情况呈现东轻西重状。门面房一层卷帘门少部分受热变色、烧失。卷帘门中间(对应车头部位)有呈现火苗状的变色痕迹,在卷帘门底端处有一块烧穿成洞。卷帘门的卷轴盒西端,有一块较大面积的烧洞,并且烧洞距离地面位置较高。卷帘门西侧部分,烧洞至地面之间再无烧失部分。在车辆对应的卷帘门门口西侧安装有一台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过火,过火程度呈现东重西轻、下重上轻。
对车辆过火发动机舱盖残留部分进行勘验,车辆发动机舱盖为铝质制品,舱盖大部分烧失,仅靠近防火墙处小部分保留,并且右侧保留面积小于左侧保留面积。对比车辆四个铝合金轮毂,只有右前轮毂完全烧毁,只保留了轮毂中央极少部分和刹车盘,右前轮毂的其他部位融化,在地面形成流淌状。
发动机舱内的发动机还保留在位置上,未烧塌落。发动机舱内的其他可燃构件基本烧失。发动机舱内的铝制冷凝器下部残骸掉落在地面,前保险杠外侧塑料构建残骸掉落地面上,靠近地面一侧尚未过火。发动机前后放置,基本位于机舱中间位置,正时链条盖板烧失,正时链条裸露。发动机右侧靠下涡轮增压处铝制构件前端缺失,右侧有缺口。右侧残留发动机舱盖烧毁情况为上重下轻,呈现由上向下燃烧痕迹。对发动机右侧的车辆前悬架进行勘验,弹簧上端残留有铝质构件残骸,残骸受热熔融情况显示上重下轻,如图5所示。根据以上痕迹可以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车辆发动机舱盖的右侧上表面[2]。
图5 车辆右侧前悬架照片
2.3 起火原因的认定
对车头前端掉落在地的塑料构件进行勘验,贴近地面一侧基本未过火。掉落在地的塑料构件上面有车辆前灯残骸,对前灯残骸及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故障点。对车辆发动机舱内的其他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也未发现熔痕。在着火车辆位置路北斜对面(相对着火车辆位置偏向东)有一家药店,该药店安装有监控设施,可以照射到着火车辆附近位置。经查看监控设施,发现起火时,车辆位置处突然增亮。对相关知情人走访,在起火前15 min时,尚未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可以证明该车辆未经缓慢燃烧直接进入猛烈燃烧阶段。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系一起使用助燃剂的放火案件,刑侦部门立案侦查[3]。
2.4 助燃剂提取部位的反思
因在车辆右前轮胎外侧15 cm处水泥地面上发现一块凹坑,凹坑表面有过火痕迹,即对该凹坑处的水泥地面进行了提取。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助燃剂成分。经过认真反思和现场实验,认为助燃剂提取部位是错误的,主要是未考虑车辆发动机舱盖与外侧的翼子板之间有排水槽,在发动机舱盖上倾倒液体会顺着排水槽流向车辆前端,而不会向车辆外侧流淌。因此,在车辆发动机舱盖上倾倒助燃剂的放火现场,提取助燃剂的部位应选在车辆前端地面处。
在此起火灾现场勘验中,还忽视了两处的物证提取,一处是车辆南侧门店卷帘门下部的烟尘,一处是卷帘门西侧空调外机及瓷砖上的烟尘,因为这两处有可能会留下助燃剂燃烧后的烟尘。
3.1 放火案件的调查与认定,现场勘验是基础。只有在详细勘验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围绕起火点查找起火源,认真对待火灾现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才能确认是否涉嫌放火。
3.2 在火灾现场勘验中,如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0条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参加。刑侦人员与消防人员勘验现场时各有侧重,刑侦人员到场越早,刑侦破案所需现场信息保留就越多。就刑侦和消防的配合,笔者认为,两个部门各有专长,各有侧重点。消防部门注重火灾痕迹、蔓延方向的勘验,刑侦部门注重综合痕迹的应用、视频监控的处理和走访知情人。两个部门应互通情况,加强协作。
3.3 高档轿车使用铝质材料比较广泛。由于铝质材料熔点较低,在火灾中会出现大面积熔融烧失情况,铝质构件保留较少,应仔细查找残留的铝质构件,根据残留铝质构件受热情况判断火源来向。本案即利用了铝制材料的这些特性,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但铝制材料熔点低,极易熔融烧失,形成大面积的空洞。这些特性需仔细辨认[4]。
3.4 不能忽视视频监控的利用。当前,城乡都大范围的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能在火灾现场找到可用的视频监控,对火灾案件性质的判定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即便不能直接照射到火灾现场,只要能够照射到火场附近,也可通过监控判断火灾发展过程,如果使用了助燃剂,会出现突然增亮的现象。
3.5 要加强放火案件现场保护意识。刑侦部门比较重视现场足迹、手纹、血迹、作案工具、人员进出途径等痕迹的勘验检查,而消防部门的勘验侧重点与刑侦不同,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好现场,消防人员要与刑侦人员沟通,使用鞋套、手套、踏板,避免勘验人员的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1] 刘振刚.汽车火灾原因调查[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2] 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3]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Z].2015.
[4] 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 839—2009[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