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两个问题

2018-01-23 21:42崔红志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宅基地集体经济用地

崔红志

第一,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阶段,局限在少数试点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自2015年开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农民把宅基地退给村集体,村集体应该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但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补偿能力,宅基地退出工作也就难以推进。

第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集体股仍然普遍存在。较多的村尽管实施改革,但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份额较大的集体股必然导致农民得到股份分红数额较少,获得感不强。而且集体股的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现实中集体股往往由少数村干部控制。二是股份未完全落实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尽管试点地区大都开展了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进而把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或户)。但是,一些农村在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中,没有按照集体成员(或户)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进行分配,而是继续采用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分配办法。三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完整权能在实现上存在障碍。例如,因股权预期收益不确定,很难对股权价值进行定价;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流动资金,或担心农民退出股权后后续生活缺乏保障,而不愿意回购。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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