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民
(1. 郑州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河南 郑州 450000;2. 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河南 郑州450000)
我国博物馆由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共同组成。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1]。在我国非国有博物馆也称民办博物馆,近二三十年经过了自发创立、批准设立和如今的登记管理3个阶段。从全国范围看,相对于领军力量的国有博物馆,除少数民办博物馆外,民办博物馆普遍存在规范化程度低、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仅就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现状、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
文物藏品档案应当是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物本体属性、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2]。属于文物藏品档案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应包括: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文件、法律文书、文献资料、照片、图纸、拓片、摹本等。
馆藏文物是民办博物馆的立馆之本,也是民办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规范化管理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对于保护藏品实体、保管藏品信息、充分发挥藏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民办博物馆文物藏品档案应达到的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应参照国家文物局已经发布实施的《博物馆藏品管理方法》以及《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等行业标准及规范[3]。
目前民办博物馆文物藏品档案的现状普遍与上述行业标准及规范有较大差距。笔者在郑州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借调5年,负责全市民办博物馆工作,督促全市民办博物馆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馆建立了藏品总账、分类账及藏品档案,完成了各馆藏品档案和藏品总登记账在市文物局的备案工作。在建立全市几千份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和各馆藏品总登记账的过程中,笔者将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管理现状的主要问题简述如下。
(1)藏品档案各栏目的填写不够规范。藏品所属的博物馆填写馆名用简称而不是全称;填写文物名称没有按照年代、款识、颜色、器形或用途等为文物定名,随意定名过于简单;有多种藏品系列的民办博物馆有的没有建立分类账;有的藏品档案编号与总登记号或照片不一致;数量填写更是对“件”和“套”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五花八门;填写现状记录时,较小残缺随意视为完整与照片不符,完整及残缺状况没有如实填写;存在随意修复没有任何记录的情况。
(2)有些藏品档案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档案业务常识。填写藏品档案时有的使用圆珠笔;有的使用简化汉字;有的出现错漏随意涂改等等。
(3)有些藏品档案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博物馆业务常识,且人员流动性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由于部分民办博物馆由收藏家、家族企业申办,成立后为降低运营成本,再加之不具备基本的博物馆业务常识,会出现一人同时管理藏品总登记账、藏品档案、藏品库房的现象。甚至藏品档案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不能保持相对稳定。
(4)藏品来源栏目没有如实填写的情况很难避免。有些藏品档案管理人员在藏品来源栏目留下空白不填写,或者都注明是“旧藏”,并明确表示如果注明是“交换”等其他来源方式都无法提供凭证资料作为藏品档案。
民办博物馆大多缺乏国有博物馆具有的专业技术力量,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人员流动性较大,缺乏规范化的管理。许多民办博物馆由于缺乏专业指导,因此在博物馆基础业务工作如藏品档案管理、陈展设计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藏品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藏品档案与其他档案的不同,藏品档案不仅具有为专业研究人员、为陈展人员和藏品保管人员提供资料的实用价值,还因为藏品档案是藏品本身真实的历史记录,因此具有永久的史料保存价值。藏品档案保存期限的永久性也决定了民办博物馆的藏品档案必须规范化管理。
民办博物馆为得到“同意设立”的批复,在申办审批过程中会尽力按要求去准备报审资料,一经批准,报审资料中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许就是挂名并不会是民办博物馆真实的工作人员。对于市、县一级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业务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民办博物馆会大打折扣。对于民办博物馆文物藏品的来源和真实性,市、县级的文物主管部门并不具有鉴定的职能,只负责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民办博物馆的申办材料。民办博物馆的年审也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因此,民办博物馆在日常运营中,对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建立、健全藏品档案等博物馆规章制度,大多停留在纸面。从全国范围来看,个别民办博物馆有故意不建立健全文物藏品档案,为借民办博物馆牌子进行文物非法买卖提供便利,甚至有将非法文物“洗白”的现象,严重违反了文物法的规定。
(1)在申办设立省级文物时的主管部门在审批源头上做到严格把关。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开展的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2014年形成了《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报告明确:“文物藏品真假不清和来源不明情况普遍存在”“各博物馆对‘藏品真实可靠,有鉴定证明’指标项所要求的来源和真实性证明附件几乎都是空白”“在设立审查中由于多种原因往往做不到由专家现场对所有藏品进行详细鉴定,使藏品合法来源与真假问题一直伴随着成立以后的民办博物馆。虽然这种现象仅在以文物为藏品的民办博物馆中比较突出,但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到整个民办博物馆的品质和形象”[4]。
国家文物局2017年7月1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1]。
真实性是博物馆藏品的生命底线,也是博物馆公信力的源泉;而藏品是博物馆的立馆根基,是博物馆完成使命、实现宗旨的根本所在[7]。因此,民办博物馆在申办设立的过程中,有关藏品“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文物藏品”的真实性问题以及藏品的登记和确权都要在源头审批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尽量避免民办博物馆登记成立后存在“先天缺陷”。对于以前成立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回溯督查,督促民办博物馆完成相关程序的认定。
(2)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藏品档案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藏品实体保护、藏品安全保障、藏品信息利用、陈列展览、学术研究、教育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水平,藏品档案规范化管理在任何博物馆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业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显示,“本馆人员开展藏品研究并发表学术文章;为馆外人员研究藏品提供便利。” 没有得分的民办博物馆比例为44.4%[4]。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办博物馆普遍存在藏品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低、专业人才缺乏。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办博物馆业务培训的力度,重视民办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养,指导本辖区内的民办博物馆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使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有实质性提高,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民办博物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3)促进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的交流。民办博物馆专题性强,涉及面广,展示内容较之国有博物馆更为丰富多样,是国有博物馆的重要补充。但是,很多民办博物馆因为缺乏专业技术人才,难以完全实现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公众服务等功能,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普遍不高。 因此,各级文物主管部门除了对其加强业务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上门服务”的方式现场指导,也可以通过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管理人员到国有博物馆“实地观摩学习”的方式进行专业水平的提高,切实提高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藏品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化。
(4)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民办博物馆每年都需要接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年度审查。但实际工作中,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只是审核民办博物馆上报的文字材料和表格,对全省民办博物馆的真实情况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实地复核,对各民办博物馆的藏品档案管理现状、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陈展、馆舍、消防安全等等情况都无法真实了解。笔者认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赋予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相应职权,增加年审中实地审查复核环节,由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实地审查复核,然后据实上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切实起到对民办博物馆运营的有效监管作用,形成联动监管态势督促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等业务工作规范化开展[5]。
(5)积极推动数字化管理。随着文博事业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藏品档案数字化已是利用档案的现实需要,数字化的藏品档案和纸质藏品档案将同时存在于博物馆并发挥各自的作用及优势。把藏品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图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电脑里,不仅可以降低一般性藏品研究的反复且繁重的实物提取工作,同时也为博物馆的物证信息使用开拓了新的提用途径和共享方式[6]。只有将民办博物馆纸质的藏品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为不久的将来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数字化打下良好基础,才能为藏品档案信息的提取需求和学术研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民办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填补国有博物馆门类空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民办博物馆藏品档案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