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上相辅相成

2018-01-23 20:56
南都学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德治法律法规

王 孝 哲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一、德与法是专门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进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

德即道德,是关于人们应该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作为价值观念藏于人们内心时为善恶观念,被精炼化并在社会中外显时则表现为行为规范。完整地说,德就是以善的价值观念,比如仁爱、孝顺、诚信、公平等,指导和约束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上的行为规范。人们在平常讲到“德”时多指道德规范。道德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就是作为行为准则的道德规范。人们就是依据这些行为规范而作道德评价,对于善良行为肯定、褒扬,对于不良行为否定、贬斥。

人是灵与肉的统一体,其所有的现实行为都有着内在思想观念的指导与控制。人又是社会性动物,个体依赖于群体以及其他人而求得生存,群体也依赖于个体之间相互协作而保持和谐稳定。所以,不仅每个人都必须经常面对并且应该妥善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且群体也必定要求每个人恰当合理地处理彼此之间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决定了具体个人和具体的人类社会都要有德、重德。具体个人要有德、重德,能够分辨善恶,主动在内心选择确立善的观念,压制和祛除恶的观念,并且能够自觉地选择采用恰当的行为方式来友好地处理自己与其他人以及各种群体的社会关系。具体社会也要有德、重德,能够依据社会整体需要和人民大众意愿,选择确立有益于个人与社会整体之生存、发展的善恶观,大力宣扬善的观念,否定恶的观念,并且能够把善的观念明晰化、条理化,改造制作成为明确的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若非如此,一个人要是无德、缺德,就会胡作非为,在社会中、群体中陷于孤立,遭到他人的疏远和批评;一个具体社会要是无德、缺德,则会陷于人际纠纷频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状况,甚至可能使社会动荡不安。

正是由于具体个人与具体社会都要有德、重德,道德便在人类社会中应运而生。这既是许许多多具体个人的需要,也是一个个具体社会的需要。因此,德就成为一个人作为合格的好人——有益于其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人的自身素质中的一种重要素质。道德规范则成为社会中专门用于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而能够调节社会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之根本目的的一种重要保障和手段。“调节人的行为,并通过调节人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是道德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1]78

德在社会中应运而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任何具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毕竟是由有意识的人们站在自己立场,带着主观意愿提出和选择确立的,这就使得具体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无不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同时也会带有一些民族性,在阶级社会还会带有一定的阶级性。一般说来,每个具体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大都是由多数民众和社会管理者(社会的管理者在原始社会时是氏族首领,在阶级社会中是国家的统治者,如国王、皇帝、国家主席、总统等国家首脑或者统治集团)相结合选择确立的。多数民众依据切身生活体验,考究社会公共生活,形成某些道德共识,大家共同认可;社会管理者则既收集民心民意,更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并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媒体,对于自己认同的那些道德观念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和倡导,而且提出相应的某些行为规范,希望人们共同遵守。由此,社会管理者就可以在全社会制造出一定的道德氛围,使该社会中形成能够影响每个人道德素质的带有客观性的道德环境。

不过,对于某个具体社会中的一个人来说,他的具体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受许多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共同决定的,包括社会管理者的宣传倡导,家人的言传身教,周围亲戚朋友的影响,个人生活经历的感悟,等等。他不一定完全赞同、认可当时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不一定会完全接受和遵从当时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规范。那么,假如他不愿遵从当时的某个道德规范,在行为上故意违背某个道德规范,比如言语轻蔑他人,排队购物时加塞,弄脏公共桌凳,在车厢里乱扔果壳,等等,这该怎么办?别人和社会管理者却不能采取什么强硬手段给予处罚,顶多只能口头批评或者书面谴责,因为这毕竟只是小的过错,对于别人和社会整体的危害程度不大。这就表明,道德规范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是软性的。

法即宪法以及各种法律和法规,完整地来说,包括社会中的宪法以及各种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条款与执法状况(执法时假若有法不依、徇私枉法,那其实就等于无法),乃是明确规定社会内部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和惩罚人们某些严重的恶劣行为的行为规范。法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就法律而言是宪法以及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种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言则是官方颁布的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

法的规范产生和存在于阶级社会,是由国家统治者制定的行为规范。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指导和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只有道德规范,没有法的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社会物质财富逐渐增加,出现了财产私有现象和贫富差别,社会上的人们开始分裂为在根本利益上相互对立的不同社会集团即不同的阶级,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增多和激化。这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由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作为统治、管理社会之机构的“国家”(其内在组成部分包括政府、军队、警察等)也就开始产生了,它在实质上乃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的暴力机器。各个阶级社会中占有较多生产资料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优越的经济地位,就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建立新的国家机构或者夺取并改造原有的国家机构,以实行自己对全社会的政治统治。而国家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在国内社会中优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必然希望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能够稳定,禁止有人严重破坏其认可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于是,国家统治者就会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强行制定某些行为规范,禁止有人使用某些实际行为严重破坏现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了让全社会的人们都容易了解并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国家的统治者便会把这些行为规范表述成为语言简洁、明确的具体条文即法律条款,向全社会公布,要求国内民众普遍懂法和守法(早在公元前536年,我国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官子产就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国家统治者还会采用强制手段来维护这些行为规范的实施,严厉处罚违背这些行为规范的人。在现代国家中,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各种法规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以及一些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文件。在我国,各种法规一般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实施。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若有人违背法律法规,比如严重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殴伤他人,暴力抢劫,严重逃税,等等,就会被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给予制裁,包括判刑定罪、行政拘留、罚款等。这就表明,法的规范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是刚性的、强制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中专门用于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而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有着法与德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法与德分别有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它们分别处理影响他人、影响社会的两种不同善恶程度的社会行为,但确是旨在共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德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上必须两者兼顾并用

人是具有丰富意识和自觉行为的社会性存在物,是组合形成人类社会的物质主体。但是,就人类社会作为区别于自然界的一种整体性存在物来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假如许多人仅仅简单相加累积,并不能构成人类社会——不能结成各种群体组织、建立各种类型和层次的管理机构、进行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人们彼此之间只有发生极其密切、多样的相互联系和关系而形成网络,这样的网络状存在物亦即人们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才能成为人类社会。既然如此,那么若要实现一定具体社会稳定存在、有序运行和顺利发展,就必须协调好社会内部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而要协调好社会内部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那就不能让人们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必须有一些行为规范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所谓社会行为,就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行为,以及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行为,区别于个人独自的私人行为。德与法正是社会内部专门用于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而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的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它们恰好可以承担保障社会稳定存在、有序运行和顺利发展的重任。

那么,怎样才能让德与法切实发挥出保障社会稳定存在、有序运行和顺利发展的重要作用呢?这就要依赖于社会的管理者高度明智,在对全社会的治理上既重德治又重法治,善于运用德与法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须知,人类社会作为网络状存在物,而不是一盘散沙,必然依赖于有人聚拢和管理,客观上必会要求产生或者涌现社会的管理者。社会管理者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调节好社会内部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让人们相互亲近而不是相互疏远、相互协作而不是相互争斗,从而让具体社会能够作为一个整体稳定存在,公共生活井然有序,各行各业协调发展。而负责的明智的社会管理者,是能够发挥出这种作用的,那就是既重德治又重法治,善于运用德与法这两种行为规范来对社会进行治理。

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治理上重德治,就是高度重视并且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对社会进行治理。某个具体社会中一定的道德观念及相应的行为规范的提出,虽然普通民众也能参与,但是社会的管理者却能够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能够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和倡导。通过大力宣扬和倡导一定的道德观念及相应的行为规范,就能在全社会造成一定的道德氛围,形成影响人们的道德环境,对于大众起到明确具体的道德教育和潜移默化的道德熏陶,并进而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的作用。这样做就是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治理方式上所进行的德治。当然,这也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自己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能够率先垂范,就此而言,“道德同政治、法等一样是社会控制力量”[1]73。社会的管理者可以运用道德规范来实现对全社会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比如,在我们中华民族古代许多朝代,皇帝们都独尊儒家学说,推崇儒家提出的“三纲五常”等道德观念以及相应的道德规范,这样做对于塑造广大民众的道德人格、指导广大民众的社会行为、构建他们认为和谐的社会关系、维护他们认为合理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而近些年在我国,中共中央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公正、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于影响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也已经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虽然,道德规范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只能起到软性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但是由于它能指向所有社会成员,深入人们的内心,影响人们的道德价值观,让人们形成善的动机并注意采取恰当的行为方式,所以就能够对于人们妥善地待人处世,起到深层的指导作用。这正如中华民族古代道德哲学家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其意思就是说,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能自觉遵守规矩。显然,德治是治理社会的一种良好的有效的手段。在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视德治仍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治理上重法治,就是高度重视并且善于运用法的规范对社会进行治理。法是一种带有很大强制性的社会控制力量,是阶级社会中各种性质、类型的国家统治者、社会管理者用以强迫性地控制社会的一种有力手段。国家的统治者亦即国内社会的管理者。法律法规中的诸多条款本来就是国家的统治者、社会管理者运用公共权力强行制定和实施,用以指导和约束国内公民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国家的统治者、社会管理者面对国内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人们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以及严重失德者的胡作非为,若只重视德治,对于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只进行道德褒贬,是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局面、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因此,国家的统治者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就必定会转而采取强制手段,制定出各种法律法规,强力指导和约束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严惩违法者。这样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社会管理者在社会治理方式上所进行的法治。毫无疑问,法治较之于德治,乃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有力、有效的手段。在现代诸多国家中,在治理社会方面都是很重视实行法治,并且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条款都逐渐增多,形成完善的体系,以相当全面地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保障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的稳固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有力维护我们国家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力维护各民族各阶层友好合作的社会关系,有力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当然也必须实行法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

总之,德与法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分别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力度,在对于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上,都起着重要作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社会治理上也不能或缺其一。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治理上应当德治与法治并用,既重视运用道德规范让人们知道在处理人际关系及从事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社会行为时应该怎样做,又运用法律和法规规范警醒人们在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从事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社会行为时绝不能怎样做,从而划出一个进行其社会行为的合理范围,以达到妥善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作用,由此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存在、有序运行和顺利发展。正是依据这个道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3月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的重庆代表团审议会时强调,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4]。

三、德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上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德与法虽然在产生方式、适用范围和作用力度上大不相同,但是,它们并不是彼此隔绝的,反而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所针对的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在价值指向上是相同的,在发挥作用时是相互贯通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一)德治依赖于法治为其保驾护航

其一,道德依赖于法律对超越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设定底线,阻止人们的行为越界。人们做出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应该的、善的行为。但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级,有一般的应该的行为和值得大加赞扬的美德行为。而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则是不应该的、不善的行为。但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级,有一般的不应该的行为和应予严厉批评的不良行为。在这里,所有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与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还都属于道德评判的范畴,即使应予严厉批评的不良行为也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对于有的人在待人处世上的小小的不良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其他人和公众可以管,但是只能以批评、谴责的方式来管。可是,假若这不良行为再严重一点、更严重一点呢?假若做出严重的不良行为的人对于他人的批评、公众的谴责置若罔闻,造成了严重恶果,那该怎么办呢?道德就无能为力了。这时,法律就必须出场了。社会中的立法者就必须明确划出底线,指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严重不良行为逾越了道德底线,制定出法律法规条款严厉予以制止。社会中的执法者就要迅速出手,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对于严重不良的社会行为强行制止,对于做出了严重不良行为的人严厉处罚。这是保护好人尊严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公共秩序的需要。这就表明,道德依赖于法律设定底线,并为其提供保障。

其二,好人的美德行为依赖于法律为其提供保护,不使好人受辱。在复杂的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日常行为都属于一般的应该的行为,但也会有一些道德高尚者做出超乎其他人的美德行为(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有一些道德楷模)。不过,美德行为超乎其他人的日常行为,在社会上为数不多,它们不一定都能够得到理解和好评,反而有可能受到质疑(此即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好心人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好报,反而有可能受到诬陷。比如,在我们当今的现实社会中,就有这样的事例:一个人被车撞倒,肇事者逃逸了,有别的好心人过来搀扶他,然而此被撞者却说是这个扶起他的人撞了自己,要求这个扶起他的人赔偿;一个人走路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了,后面骑车过来的人停下车,把他扶起来,他却说是这个骑车人撞倒了自己,要求骑车人送他去医院检查治疗。这是明显的以怨报德、诬陷敲诈。这样的诬陷敲诈影响极坏,不仅使好人受辱,还会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感到救死扶伤有风险,好人不能做。对于这样的超出道德范围、诬陷美德行为的事情,绝不能仅仅查清事实真相,做点道德评判了事,更不能盲目听其一面之词,任其诬陷好人。法律就必须承担起匡扶正义、打击诬陷诈骗的责任。社会中的执法者就必须认真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不仅要还好人以清白并给予嘉奖,而且还要依法对诬陷者加以处罚。

(二)法治依赖于德治助其施行

其一,法律法规依赖于道德作为正义基础,从而使其成为良法。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好的法律。反之则是恶法。法律法规都是国家的统治者、社会的管理者制定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内部社会中都有法律,国王、皇帝们金口玉言,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声称实行法治,社会中更是有着许多具体法律。若问:那些社会中的所有法律都可以称得上是良法吗?回答是:那不一定。有些法律对于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来说不一定是良法,对于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义来说也不一定是良法,甚至有的还限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恶化社会关系、损害社会正义的恶法。好的法律法规乃是有良知的国家统治者、社会管理者,在当时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好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只有也必须依赖于道德为其正义基础,才能使其成为符合全社会公认的正义理念的良法良规。好的法律法规所要明确禁止并要打击的,应是那些超越道德底线的严重不良行为,从而才能有力保护符合道德规范的善良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一定社会中有的道德规范要求“友善”待人、爱护公共财物,意味着不“友善”待人、不爱护公共财物的行为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行为。正是在这个道德基础上,国家的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就应制定出法律法规条款,禁止严重侮辱他人、伤害他人,禁止严重损坏公共财物,否则就给予处罚。这样的法律法规就是符合全社会公认的正义理念的良法。相反,假若国家的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款时,并不明确指出必须追究采取某些恶劣行为严重侮辱他人人格、伤害他人身体、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的法律责任(法不禁止即允许),或者竟然明确要求重判重罚那些只是做出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甚至伤害其身体,这样的法律法规就只能算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理念的恶法。

其二,执法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自觉地严格执法。国家的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制定出了法律法规之后,只有再通过或者依靠社会中大量的执法者来贯彻执行,才能使法律法规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起到指导和约束社会成员某些社会行为的实际作用。可是,假如有的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随意执法,那会导致什么结果呢?那不仅会使法律法规流于一纸空文,而且还可能会放纵违法犯罪的人,打击守法的人。这就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官民关系,破坏政府的公信力。柏拉图曾指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5]而要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就要求执法者必须自觉地严于律己,严格地守法和执法。执法者要怎样律己呢?首先要树立对于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其次则是要培养自身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执法者要凭道德良心执法,而不能凭好恶、情感、关系、私利而胡乱执法(比如,在我们当今社会中,就曾经有城管队员恶意殴打不太听话的小商贩或者暴力损毁小商贩的财物;有的路政执法队员以权谋私,乱扣车收黑钱或者收黑钱随意放走超载货车,等等)。执法者尤其要具备慎独的道德品质,在个人单独执法时也能够自觉地公正执法。只有所有的执法者都注意提高道德觉悟,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严格地守法和执法,使法律法规得以在社会中顺利施行。

总之,德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所以,明智的社会管理者就应该在社会建设上,既重视道德建设,又重视法制建设,使德治与法治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当前,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正是这么做的,相信一定能够逐渐清除过去遗留下来的社会道德滑坡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乱象,在社会治理上收到好的效果。

TheAssistingbetweentheRulebyMoralityandtheRulebyLawinSocialGovernance

WANG Xiaozhe

(School of Philosoph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 China)

Abstract:Morality and law are two different codes of conduct which are used to guide people’s conduct and adjust people’s social relations. With certain application scope and action force respectively, they bot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and restraining people’s social behavior, thus regulating people’s social relations. The society rulers should run the society both by morality and law and give a reasonable scope of the social behavior for people, which plays the role i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maintaining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public order forcefully to guarantee the society’s stable existence, orderly operation and smooth development. The wise social rulers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both moral and legal constructions, and combine the rule of moralit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social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is doing so. And it is believed that it can surely get good results in social governance.

Keywords:morality; law; code of conduct; social governance; inter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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