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宪波
从2001年5月,昆曲艺术被列入联合国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算起,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已开展近20年,经历了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到非遗保护*乌丙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从概念到实践*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从“名录”时代*苑利:《〈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到“后申遗时期”*高小康:《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进而到“标准化时代”的发展过程。
所谓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是指以法律法规和各种标准规范为指导的非遗保护时期。从2004年起,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2006)、《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2010年)等。这一时期,我国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还处于事实标准阶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遗产保护工作已上升至法制化和标准化阶段。此后出台的《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2012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各类项目标准的陆续制定与实施,则进一步表明标准的构建与研究等将成为这一阶段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遗保护标准问题亦已成为我国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一个新课题。早在2006年,刘魁立、张颖敏二位先生就在他们联合发表的文章中,表达了他们对非遗保护标准这一课题的态度:当今时代,标准化已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但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由于强调的是地方特色和传统的特异表现,导致类似的充满矛盾的悖论(如我们一方面要求推广普通话,同时为了保护地方戏曲、民间文学等非遗项目又不得不强调方言),很难探寻出两全的答案。*刘魁立、张颖敏:《悖论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谢沫华主编《2006中国·昆明:亚洲博物馆馆长和人类学家论坛文集》,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89-203页。
2010年,李昕先生则在他的文章中表达了另一种想法:虽然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对非遗保护来说,标准的建立还是有章可循的。在确定非遗的保护标准时我们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必须以反映非遗的基本特点和性质为前提,2、只有那些与文明进步精神不违背的文化和习俗才应得以保护和发展。《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标准已为各国确定自己的非遗保护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李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
他们的探讨在我国非遗标准工作相对薄弱*单霁翔:《走过关键十年 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 第2卷 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思考》,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81页。的当时可谓具有开创意义。
2011年,浙江省地方标准《湖笔制作工艺及技术要求》(DB 33/T 327—2011)发布、实施,代替原有标准(DB 33/T 327—2001)。201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蒙古族服饰》正式实施。*兰英、蒋柠、刘默:《论标准化与少数民族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蒙古族服饰标准化研究为例》,《中国标准化》2013年第12期。2012年,浙江省地方标准《龙井茶加工技术规程》(DB 33/T 239—2012)发布、实施,代替原有标准(DB 33/T 239—1999)。2012年,安徽省地方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顶谷大方制作技艺》发布,2013年实施。2013年,河南省地方标准《洛阳水席质量与服务规范》发布、实施。2015年,湖南省地方标准《土家织锦》发布、实施。
2015年,孙向裕、郑耀星两位先生以福建省传统音乐类非遗为例,探讨了非遗标准化保护的必要性、可能性、有效性等问题,并提出“点三角”和“圈—轴”模型式的非遗保护方法。*孙向裕、郑耀星:《福建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保护研究》,《海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第2期。同年,王霄冰先生通过对祭孔仪式的考证、考察,探讨了全球化语境下“标准化”与在地化二者之间的关系。*王霄冰:《祭孔仪式的标准化与在地化》,《民俗研究》2015年第2期。王海瀛先生则初步构建了一个非遗保护标准框架:“根据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从顶层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标准体系,以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为主线,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规范,使标准化贯穿于保护工作的始终。”*王海瀛:《标准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科学》2015年第10期。这一非遗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与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第二层次是在每一保护过程下面分若干标准;第三层次是若干标准的再划分如价值评估标准、普查评估标准、申报评估标准等。
2016年,江西省地方标准《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发布、实施。
2017年,吕晓珊先生通过对传统民间刺绣挑花手工艺的归类、概念探讨,以及审美形态与文化特性的关系分析等,以湖南隆回瑶族挑花为例,探讨了建立手工技艺类非遗保护标准的可行性。*吕晓珊:《试论传统民间刺绣挑花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以湖南隆回花瑶挑花为例》,《文化遗产》2017年第3期。刘立英先生探讨了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建立的可能:推进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化,可以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体育类非遗,需遵从简化统一、全面成套;层次分明、协调统一;多方合作、动态开放;过程监控、优化推进的基本原则。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可从符号标准、保障标准、执行标准三方构建,按制定发展规划、实施筹备、探索示范区、全面实施、评价反馈的步骤推进。*刘立英:《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研究》,武汉体育学院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不久,王霄冰、胡玉福二位先生在前人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探讨了非遗保护为何需要标准、非遗保护标准体系的构成、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过程及其意义等问题,并得出结论:非遗保护标准体系由非遗保护工作标准、非遗项目分类标准和非遗项目标准三大部分构成。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过程应充分体现民主协商的精神,哈贝马斯倡导的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可提供理论指导。*王霄冰、胡玉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体系的建立》,《文化遗产》2017年第5期。
从以上事实可以判断,我国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已经到来。
2015年因工作调度,笔者正式参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非遗保护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的实地调研、申报、认定,非遗项目传承与传播等。在本文中,笔者将从自身角度,即工作在县区级“非遗保护中心”的业务骨干身份出发探讨目前面临的一些非遗保护标准问题,以求教正于非遗保护研究界师友。
传统标准是指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发生、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约定成俗的标准和习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时代性和局限性。如“金榜牛乳制作技艺”,这一技艺是流传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制作牛乳的一项传统手工制作技艺,因产地而得名,2018年该项目正式列入佛山市顺德区第七批区级非遗名录。长期以来“金榜牛乳制作技艺”都在延续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生产、经营模式,至今这一方式无法用现代机械替代,规模亦很难扩大。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生产、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金榜牛乳制作技艺”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与我国现代社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间形成了一对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因非遗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非遗在申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多头管理的现状,如国家级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该项目是我国著名真丝绸面料——香云纱的核心制作技艺,是清末民国年间,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丝织业兴盛而产生、发展并传承至今的一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2008年6月,由佛山市顺德区博物馆申报的“香云纱染整技艺”,被正式列入我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12月,“香云纱染整技艺”被列入深圳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09年6月12日,顺德伦教“成艺晒莨厂”厂长梁珠,被我国文化部评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14年12月“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成功申报为佛山市南海区非遗代表性项目。
另一方面,2005年,深圳香云莎服饰有限公司率先成功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称号;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服装》(FZ/T 43021—2001)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2009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莨绸》(GB/T 22856—2009)发布,2009年12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柞蚕莨绸》(FZ/T 43021—2001)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2011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称号;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工艺饰品》(FZ/T 43021—2001)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201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服装》发布实施,标准号FZ/T 81016-2016,替代FZ/T 81016-2008,实施日期2016年9月1日。以上这些“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确认和香云纱相关产品标准的颁布,其实是独立于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之外的标准体系,但其保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缺乏非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参与,显然还不能达到非遗保护标准的要求。
非遗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的,故相关主体争利夺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谋求利益最大化,部分主体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混淆视听,导致保护标准难以确立。如“香云纱染整技艺”,该项目利益主体以商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其中商人贯穿于整个香云纱产业链,从香云纱的原料生产商,到香云纱的生产商,再到香云纱成品的制造商,他们都参与了相关产品标准的发起、撰写和申请工作。有的还以香云纱谐音别名来命名自己的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申报为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将“香云纱染整技艺”等申报为当地和国家的非遗,将自己申报为“香云纱染整技艺”的传承人等等。而地方政府则尽量支持本地企业的相关活动,并对其他地方政府、企业的行为予以制衡。他们的行为主观上并不都是出于保护国家级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目的,甚至成为了香云纱利益之争的源泉。
香云纱产业链上的商人们的各种行为,其本身目的往往也不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非遗,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以他们推出的各类与“香云纱染整技艺”相关的保护措施并不能真正实现“香云纱染整技艺”的再繁荣。而事实也证明这些措施中存在“假非遗”、“不称职的非遗传承人”等等,甚至有将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据为己有之嫌。比如香云纱的某原料生产商推出了“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的非遗项目,其实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的各大缫丝厂都兼有生产香云纱,也就是说“香云纱染整技艺”并无特定的原料生产商,只要丝绸就好,有时布匹都可以取代丝绸。所谓的“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其实就是丝绸织造技艺,如果冠以“香云纱”之名则有“蹭热度”或“假非遗”之嫌。
从与“香云纱染整技艺”相关的各项保护措施看,香云纱的生产商们只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莨绸》(GB/T 22856—2009),而这一标准是否可以取代非遗“香云纱染整技艺”的保护标准值得商榷。同时如此众多的与香云纱相关的产品标准,都打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名义,也有混淆视听之嫌。
香云纱产业链上的商人们的利益之争只是商人间矛盾的一个侧面,同行业间商人们的矛盾则是商人间矛盾的另一个侧面,而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以次充好和无序竞争两个方面,前者贯穿整个香云纱产业链,这也是一系列香云纱相关产品标准诞生的由来;后者则主要体现在香云纱生产商内部,“香云纱染整技艺”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后,一大批香云纱生产企业诞生,但这只是“香云纱染整技艺”的表面繁荣,香云纱的市场需求量并没有因为“香云纱染整技艺”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而有所扩大,同类企业的纷纷诞生造成了香云纱生产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后来它们纷纷倒闭,香云纱生产业更加萧条,给“香云纱染整技艺”这项非遗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故他们的利益诉求基本是一致的。从与政府相关的“香云纱染整技艺”保护措施看,各地政府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谁是香云纱的原产地?”和“谁是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所在地?”这两方面,它们充满了民众与生俱来的朴素情怀,但对于什么是“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非遗”他们并不了解;也许也不想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某一文化在本地曾经出现,他们就是该文化的正统传人!因此,在“谁是香云纱的原产地?”和“谁是非遗‘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所在地?”的问题上,深圳、顺德、南海都认为自己是该文化的正统传人,此外广州、浙江等地也认为自己才是香云纱的原产地,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只有顺德伦教的“成艺晒莨厂”真正保留了“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活态传承。
面对上述问题,作为基层工作者,如何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非遗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一项全球性的行动。这项运动缘起于弱势民族主体观念与传统文化所有权意识的增强,如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外交与宗教部)就现有各种与文化保护有关的公约都只注重保护有形文化(tangible objects),却不关注表达性(expression)文化形式,如音乐、舞蹈、民间艺术等,而这些文化形式正在面临最为严重的秘密的商业化输出等向UNESCO总干事递交的提案*具体内容参见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4-41页。(玻利维亚提出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国内对民俗文化不恰当的利用);缘起于现代性的文化灾难:即对日益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全球性担忧,如1993年韩国政府针对1989年UNESCO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未能引起各成员国高度重视的现实,提交了一份关于在UNESCO框架内建立活的文化财产(Living Human Treasures)保护体系建议案(该议案被视为目前非遗保护工作的直接起源。与玻利维亚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诉求不同,韩国政府提出议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等等。*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因此非遗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民间创作”到“非遗”的历程,其保护主体的具体名称、概念和内涵等,亦多经变化。
非遗一词,对于我国民众来说,是一个外来词。它与我国原有的“传统文化”一词,两者之间很容易画上等号。但事实上只有被确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后,与之相关的保护行为及措施等,才谈得上非遗保护。这样的错误,在具体实践中普通民众容易犯,专家学者,乃至基层管理者也容易犯。
比如《江西省地方标准·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的颁布,在引言中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制订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保护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地方标准·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标准号:DB36/T926—2016,2016年9月28日发布,2016年12月1日实施。,但笔者查遍景德镇市非遗网,仅找到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国家级 第一批 2006)、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国家级 第一批 2006)、景德镇瓷业习俗(省级 第一批 2006)、景德镇传统青花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二批 2007)、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省级 第二批 2007)、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省级 第三批 2010)、景德镇雕塑瓷手工制作技艺(省级 第三批 2010)、景德镇颜色釉瓷烧制技艺(省级 第三批 2010)、景德镇传统粉彩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三批 2010)、景德镇陶瓷装饰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传统古彩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传统玲珑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传统陶瓷书法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传统薄胎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传统斗彩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传统青花珠明料煅烧工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景德镇青白瓷制作技艺(省级 第四批 2013)、浮梁水碓制作技艺(省级 第五批 2016)、浮梁传统陶瓷釉果制作技艺(省级 第五批 2016)、景德镇瓷业祭拜习俗(市级 第一批 2007)、竟成镇风火仙师(市级 第一批 2007)、中秋烧太平窑(市级 第一批 2007)、景德镇传统釉里红瓷烧制技艺(市级 第二批 2009)、景德镇传统陶瓷雕刻技艺(市级 第三批 2015)、景德镇传统没骨彩瓷绘制技艺(市级 第三批 2015)、景德镇市传统匣钵制作技艺(市级 第五批 2018)、景德镇传统陶瓷稻草包装技艺(市级 第五批 2018)、景德镇传统胭脂红颜料配烧技艺(市级 第五批 2018)等非遗代表性项目,“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并不在其列。*景德镇市非遗网,http://www.jdzfy.com.cn/。可见当事人在相关标准文件中存在术语使用不当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一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全球发起背景下,由我国政府推动的一场自上而下、旨在保护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场运动。从工作流程看,优秀传统文化首先要经过“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确认,即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不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值不值得保护,符不符合“非遗”的若干界定,分类是否准确,历史渊源及传承谱系是否清晰,内容是否丰富,在当地是否具有独特性、代表性,保护计划是否合理等等。其次确认与之相关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等。最后才是各种具体的保护办法,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等。
非遗保护工作绝非易事,其间很容易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且往往工作的结果很难实现自己的初衷。面对这样的难题,我们要有思想准备。
一般来说,非遗保护主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和新闻媒体等,但绝不包括传承人。传承人属于传承主体,负责传承;保护主体负责宣传、推动、弘扬等外围工作。如果我们混淆了他们的区别,很容易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一些利益主体,尤其是不良商家,“绑架”政府、“贿赂”专家、“欺骗”媒体、取代传承主体,以保护非遗为名,行文化市场化、商业化之实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作为工作在非遗保护工作最前沿的我们,坚持己见、保守初衷至关重要。
非遗保护标准是指:围绕非遗代表性项目而展开的一系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认定标准,保护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标准等。目前,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存在,有关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认定标准等有据可施,但保护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标准等相对薄弱。
以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认定标准为例,早在2005年3月26日,我国政府就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明确了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遗的重要意义及其紧迫性,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等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强调认真开展非遗普查工作,建立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非遗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遗传承机制,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等。并附上《国家级非遗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等附件。
在非遗代表作(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制度刚刚开始执行的几年里,由于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非遗项目申报工作中出现重申报、轻保护;重申报、轻普查;认识上重视申报工作,操作上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文本写作方面,文不对题、不大规范、答非所问、不抓关键、粗糙简陋、多有欠缺、表达含糊、结构零乱、不知所云、废话连篇,严重影响专家评审和表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已故乌丙安先生特意撰写了《撰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文本的要领》一文,明确填写非遗项目申报书前,要做好项目遗产认定、项目分类认定、项目代表性认定、项目传承性认定、项目真实性认定、项目具体表现形式认定等6项重要准备工作,并对申报书上的各个栏目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作了进一步诠释。*乌丙安:《撰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文本的要领》,《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理论与方法》,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0年,第233-241页。该文成为基层工作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之一,因此该文可被视为非遗保护代表性项目申报书的撰写标准。再加上学者们对非遗基本属性的研究,如什么是非遗*如刘魁立:《从人的本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苑利:《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非遗的基本特征*如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刍议》,《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及其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研究》2008年第2期。等,一般说来,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代表性项目认定上,基本上不会再有较大差错,制度框架以及专家的指导和把关基本上保证了它的真实性、可靠性。
问题出现在保护环节。认定哪些传承人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如何保证这些人能承担相应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享有本该属于他们的合理权利等;如何做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这一项目等都是问题的关键。但现实是许多人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传播视为非遗保护本身,即学者们常说的:重申报,轻保护。虽然许多学者早已意识到非遗申报与保护是有区别的,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专门探讨非遗的保护问题*如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贺学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十项基本原则》,王文章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66-81页等。,但许多论述基本上停留在理论阶段,能够真正付诸实践的少之又少*刘魁立、高丙中、陈连山、黄涛、施爱东:《四大传统节日应该成为国家法定假日》,《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且部分观点争议不断*如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辨析:对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008年,第76—84页;刘晓春:《谁的原生态?为何本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原生态现象分析》,《学术研究》2008年第2期;宋俊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生态与衍生态》,《民俗研究》2008年第4期。。直到目前,我国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仍存在认定机制混乱、认定程序不科学、认定种类单一、认定标准设置不合理、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张邦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研究》,《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6年第2期。至于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不尊重、滥用,甚至侵害其合法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何华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伦理问题初探》,《社科纵横》2013年第1期;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译续与评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宋俊华:《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文化遗产》2017年第4期;谢喆:《媒体报道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应注意的伦理规范问题》,《中国广播》2017年第9期。
长期以来,非遗保护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模式。一种是保存模式,即通过对非遗的普查、申报、传播等的建档、研究、展示等来保存、保护非遗,于是就有了普查标准、建档标准、信息化标准、数字化标准、收集与管理标准、传承展示标准、网站建设标准、传承培训标准等等。一种是保护模式,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这一模式,又分为保守、激进和折中三条路线,其中保守路线强调非遗的“本真性”和“原生态”,认为继承、传承大于发展、创新,坚持非遗文化本位,反对非遗商业化、产业化,“抢救”、“保存”、“保护”、“传承”、“原生态”、“原汁原味”等是其关键词。激进路线强调非遗的“变化性”和“活态性”,认为发展、创新就是继承、传承,坚持遗产与时俱进,肯定遗产的商业化、产业化。生产性保护被视为折中路线的一种。*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化遗产》2012年第1期。其实,这是一个非遗保护中对“度”的把握问题。
苑利先生提出非遗保护要:“以人为本”,按照非遗的固有规律来传承非遗。所谓“以人为本”即“把保护传承人作为保护非遗的‘抓手’,化‘非物质’为‘物质’,化‘看不见’、‘摸不着’为‘看得见’、‘摸得着’”;按照非遗的固有规律来传承非遗,即“从研究规律入手,通过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来保护非遗”。*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几个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这一观点很正确,但在现实中较难兑现。因为非遗保护不仅涉及传承人,还涉及很多利益相关方。通过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来保护非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一方面,发现规律本不简单,需大量的实地调研,更需调查者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另一方面,利用规律更不容易,需理解规律,更需找到切实可行的应用办法。但现实是:虽然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非遗保护原则,但相关争论从未终止,相关具体办法、可遵循的行动指南少之又少。
目前正在实施的非遗保护措施,虽然有的已经演化为非遗保护的事实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措施、标准都是正确的、不需改进的。以目前正在实行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及其保护措施为例,萧放先生认为: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需定期给予传承人生活补助;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为其获取生活资源创造有利条件;提升传承人社会声望与社会地位,提供传承空间与传承条件;为传承人购买医疗保险,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及时掌握传承人生活,力所能及的解决他们的困难;重视与传承人的精神交流,树立传承人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定期给予表彰奖励等。*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年第1期。刘晓春先生则指出:官方认定“非遗”传承人的制度,是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在激发传承人文化自觉的同时,也改变了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挫败了其他非官方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思想战线》2012年第6期。苑利、顾军二位先生则针对非遗传承主体,实际包括个体型传承人、团体型传承人和群体型传承人三类,但现实仅遴选个人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面对学术界的意见不统一,也许只有做到谦虚好学、积极思考、触类旁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
在探寻非遗保护标准过程中,笔者深感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与权威差异所带来的困惑与麻烦。作为基层工作者,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意见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要参考,但他们并非统一的整体,即便是同一系统,亦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声音。在这一背景下,由权威部门牵头,整合、协调各方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过去,我们采取的是部门联合的策略,在这一策略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是联合的部门还不够多,也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非遗保护标准的构建与研究上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考虑联合更多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逐步从“名录时代”、“后申遗时代”过渡到了“标准化时代”。非遗保护标准的构建与研究,将成为这一阶段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国非遗保护标准仍以事实标准为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工作规范体系实施过程中,传统标准与当代标准的矛盾、不同标准并行存在、政府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尤为突出。面对这些问题,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应在认清非遗保护工作本质,及非遗保护标准现状的基础上,谦虚好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通过部门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等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做好非遗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