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 媛
(宝鸡文理学院音乐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中国历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在西周以前的人类文明中,就已显现出礼乐文化的萌芽和因素。周初,周公等人损益夏商之礼,制定周代礼制,提出并践行“制礼作乐”、礼乐治国的政治举措,这一系列伟大创举促使中华文明声名远播,促使礼乐文化成为中国古代文明的显著特征和重要标志。
西周初年,周公提出“制礼作乐”是礼乐制度的真正肇始。礼乐制度从成王时期开始建立并经过康王、昭王直到穆王时代(公元前976—前922年),政局稳定,国力强盛,礼乐制度逐渐趋于完备。成熟的礼乐制度作为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载体和文化象征,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特别是对儒家伦理教育及周之后历朝历代国家礼乐创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周代的礼乐制度集中体现在不同等级的各种典礼仪式中,在经过长期制度化、固定化的仪式中逐渐发展为成熟完备的礼乐形态,并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礼乐文化。西周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上强调尊祖敬宗、亲疏远近、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等伦理体系。所以,周代的礼乐制度在以宗法制和等级制为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与此相适应的礼仪规范和程序。周公所要制定之“礼”,并不单指约束人的礼节仪式,也并非仅是等级制度的体现。而是将礼与乐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须为用,在礼制仪式的精神内涵中以乐的形式注入了“德”的意义和观念,使礼乐成为管理国家的有效政治制度和调和上下等级关系的调节剂。
周代礼的种类名目繁多,在各个等级的礼典活动中,有繁复的礼仪程式和与之相谐配的用乐标准及要求,在不同的场合,参加者的身份和等级的不同,其礼仪用乐也有严格规定。本文仅对“五礼”中之“凶礼”与乐相关的事项作以详细论述,并深入了解其意义所在。
凶礼,是指遭遇凶丧祸患时哀悯吊唁、救患分灾的礼仪。①具体分为丧、荒、吊、禬、恤五种。在这五种礼仪中,丧礼、荒礼、吊礼是天子、诸侯、卿、士大夫各等级贵族都可实行的。而恤礼和禬礼属于国家事务,主要是周天子和诸侯大臣向遭受侵犯和内乱之国给予抚恤和帮助。周代与乐有关的凶礼主要见于丧礼和荒礼之中。
丧礼是哀悼和处理死者的礼仪,其中有殓殡典馔、拜踊哭泣、陈设乐器等礼节仪式。丧礼有关乐的仪式活动有:
《周礼·地官·鼓人》:“大丧,则诏大仆鼓。”
《周礼·夏官·大仆》:“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
《周礼·春官·大司乐》:“……诸侯薨,令去乐。……大臣死,凡国之大忧,令弛县。”、“大丧,莅廞乐器。”、“及葬,藏乐器,亦如之。”
《周礼·春官·乐师》:“凡丧,陈乐器,则帅乐官,及序哭,亦如之。”
《周礼·春官·大师》:“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
《周礼·春官·小师》:“大丧,与廞。”
《周礼·春官·瞽曚》:“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
《周礼·春官·视瞭》:“大丧,廞乐器。”
《周礼·春官·笙师》:“大丧,廞其乐器;及葬,奉而藏之。”
《周礼·春官·镈师》:“大丧,廞其乐器,奉而藏之。”
《周礼·春官·籥师》:“大丧,廞其乐器,奉而藏之。”
《周礼·春官·司干》:“大丧,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周礼·春官·典庸器》:“大丧,廞筍簴。”
以上十三位职官中,仅鼓人与大仆不是乐官,因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乐声,以和军旅,以正田役。”所以鼓人在王及后崩时、下葬时命令大仆击鼓向天下传达消息。其余十一位均是周代乐官及乐工,大司乐作为统领众乐官之长,参与了周王朝礼典活动中的各项乐事。在丧礼仪式中,不仅诸侯死时,命令乐官藏诸乐悬、乐器入府库;大臣死,命令乐官将悬挂在筍簴上的钟磬放下。且在王及后的丧礼活动中承担着“莅廞乐器”的要务。莅,临也。廞,清代学者孙诒让认为,“凡器物之陈而不用者谓之廞,亦可谓之陈。”②此时的乐器应为明器,陈而不用,琴瑟有弦而不紧绷,竽笙具备而声调不和,有钟磬而不悬挂。大司乐要亲临督察陈设随葬的乐器,命众乐官在葬前一日将乐器陈于庙庭,入葬时,诸乐官将所廞之乐器藏于椁中。大司乐之下的乐师也是乐官之长,此时他率领的乐官为笙师、镈师之属陈设所掌乐器,并使人持此乐器向圹及入圹时序哭。笙师陈竽笙等、镈师陈晋鼓鼖鼓及镈、籥师陈羽籥、司干陈干盾,乐工们将这些乐器与舞器在埋葬时送至墓穴藏于椁中。视瞭在大丧中“廞乐器”,他代大师、小师、瞽曚陈其所用之器,瞽曚所用有柷、敔、埙、箫、管及琴、瑟;视瞭还要陈鼓、磬及钟,均不奉而藏之。典庸器陈筍簴,但不用于悬挂钟磬。可见,在大丧仪式中,大司乐和乐师统领以上乐工将乐器、舞器等陈设好并奉送至墓穴而根本不使用,这是丧礼中一个重要的仪式环节。
上述乐官中,大师、小师、瞽曚皆为无目者,因此不参与陈乐器,但均要参加大丧仪式。此时大师“帅瞽而廞”,此处的“廞”并未指明陈何物。据《周礼注疏》:“廞,兴也,兴言王之行,谓讽诵其治功之诗。故书‘廞’为‘淫’,郑司农曰:‘淫’,陈也。”③那么,此时瞽矇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呢?根据《周礼》中的职能可知,瞽矇讽诵诗,并诵世系,以戒劝人君。虽不歌唱,但鼓矇的声音犹如琴瑟播散。据《周礼注疏》:“讽诵诗,谓暗读之,不依咏也。郑玄谓讽诵诗,主谓廞作柩谥时也。讽诵王治功之诗,以为谥。”④可知,王及后埋葬之时,瞽矇参与的主要职责是为其读讽诵诗陈其功过,依据其生前的功过事迹为其封谥号作为葬后的称呼,并不是采用歌唱形式。而小师“大丧,与廞”,也没指明所廞之器,此时小师的职责是服从大师的领导并作为其副手,在重要的大丧仪式中协助大师领导和管理瞽矇。
可见,大丧仪式中虽没有用乐活动,但有众多乐官、乐人和乐器的出现,乐官和乐人虽没有任何奏唱任务,乐器、舞器仅作为明器用于陈设和随葬。但在整个哀痛的丧礼仪式中,有乐人、乐器但无乐声,诸多礼仪乐事场合与此时形成鲜明对比,更体现出臣民对王及后的无限追忆和哀悼之情。
《礼记·丧大记》主要记述君、大夫、士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事。“疾病,外内皆埽。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县即乐悬,周代乐悬制度为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因人将死怕妨碍丧事,所以要求各等级阶层彻县、去琴瑟。士以琴瑟为身份的象征,还因士赐乐者少,所以琴瑟为士常御之器,故此处士为“去琴瑟”。“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缶。”棺与椁之间可以藏物,根据等级的高低不同其宽窄各异,诸侯容乐器柷,壶缶为盛酒的器皿,缶也可用作乐器,椁间容不同器物则以此为广狭之度,以示身份等级有别。“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祥祭之后为禫祭,禫祭毕则表示丧期结束,渐渐开始作乐。周人认为,丧礼是悲哀之事,而作乐为欢庆之乐,哀乐之情不可并行,人之哀痛除去故可乐作,而痛哭之声于是止。
综上所述,周代自上而下的丧礼仪式中皆没有奏乐、作乐活动,且不同等级有严格的与乐相关的仪节活动,如陈乐器、诵诗、彻县、去琴瑟等,这些仪节不仅是周代丧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周代礼乐文化的显著特征。
《周礼正义》中:“以荒礼哀凶札者,遭凶札贬损振救之礼,谓之荒礼。则荒中有凶,是物有害;荒中兼有札,是人有害。”在周代荒礼中,有“去乐”、“弛县”、“不乐”的规定和要求,凡出现日食,月食,四镇,五岳崩裂,怪异的现象及地震灾害,就命令乐人将所有的乐器都收藏起来放入府库。大瘟疫,大饥馑,大水灾或火灾,遇国家的大忧患,就命令将悬挂起来的乐器放下。《礼记·曲礼下》:“岁凶,年谷不登,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梁;士饮酒不乐。”君、大夫、士皆在岁凶时自己贬损生活标准,包括祭祀、饮食、出行等,以示忧国忧民之心。在用乐方面,“君祭事不县,士饮酒不乐”,凶年虽祭祀而不悬钟磬不奏乐,士平常饮酒奏乐,此时可饮酒但不奏乐。还有遇到自然灾害年成不顺时,天子吃饭不用乐侑食等。那么,此时不用乐这些贵族阶层又是如何想的呢?从上述来看,基于周代统治阶级对乐的理解和认识,他们通过对自我生活行为标准的贬损以示对天象和自然的敬畏,更多的是体现出对国家和人民的忧患意识和担忧之情。他们和人民一起面对灾难,共度难关,表现在音乐上为“去乐”、“弛县”、“不乐”,这正体现了周代统治阶级礼乐治国的政治举措和以仁爱为核心的政治思想。
周代的礼乐制度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维护政权的有效制度,礼乐相结合,相辅相成,相须为用,且无礼不乐,无乐不礼是其显著特征。在凶礼仪式中虽没有任何作乐奏唱活动,但有“陈乐器”、“不县”、“不乐”、“彻县”等各种与乐人、乐器相关的规定和仪式。这种严格的礼节仪式规定之后,不但有周人对“乐”的理解,也有一定的政治意义,更蕴含着丰富而高尚的的伦理意义。
周人认为乐(yue)和乐(le)应是相通的,《礼记·乐记》:“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礼以乐之。哀乐之分,皆以礼终。”大事,谓死丧。民有丧,则先王制衰麻哭泣之礼以节,使各遂其哀情,是有礼以哀之也。大福,祭祀吉庆也。民庆必歌舞饮食,礼使之不过,而各遂欢乐,是有礼以乐之也。哀乐皆用礼节,各终其分。可见,死丧之事以礼哀之,表达哀伤沉痛之情;祭祀之事以礼乐之,表达吉庆欢乐之情,必有歌舞音乐的表演活动以愉悦神灵和人心。《礼记·乐记》:“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礼乐可以节制人的行为规范,丧礼仪式中人悲痛欲绝、哀伤难抑,以礼节哀,而奏乐作乐与安乐相随,所谓“治世之音安以乐”,和安乐者,乐和民声。周人认为乐与礼不同,乐出而不反,礼有往来。王者作乐,欢乐之情由内发出,乐是章明其德不求其报的,乐得其所乐,即是乐也。《礼记·乐记》:“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周代统治者认为,八音与政治相通,民俗歌谣之类能反映政令的好恶得失,太平之世政治和平、人心安乐其音安静而和乐;祸乱之世政治乖僻而人心怨怒其音怨憾而愤怒;亡国之时因人民困苦而人心哀思其音悲哀而愁思。人丧犹如国亡,人心悲伤哀怨,倘若有如亡国之时的音调岂不太不吉利,预兆不祥。可见,丧礼“无乐”的规定不但合乎周代礼乐仪式制度的要求,更体现出周人对乐不同寻常的敬畏和理解。在荒礼中,各贵族阶层通过对自己生活标准的贬损不但体现出忧国忧民之情,更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政治意义。
周王朝的统治阶级认为乐与伦理相通,通于君、臣、民、事、物五者之道理。《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在乐方面通过知声、知音、知乐三个由低至高的不同阶段而达到知政治并获得治国之道。礼乐同等重要,虽使用各异,但道理是相通的,礼乐皆得,才为有德,德者即得到也。所以,作为最高统治者应重视礼乐的作用和意义,有效的实施礼乐制度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统治。《礼记·曲礼》中:“望柩不歌,入临不翔。”临人之丧从内心到面容要有哀伤之情。“适墓不歌,哭日不歌。”因哀乐之情不能并行,哀未忘记,所以不歌。“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周代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邻近而里远,邻寡而里众,故助哀有深浅轻重之分。邻在祥祭之前,舂不相;里在未葬之前,不巷歌。根据邻里关系的远近,在丧葬事宜中助哀行为有严格的约束和规定。周代还有许多关于丧葬不乐的规定,如在丧事期间不能谈论乐事,更不能演奏音乐;父亲在服丧期间家中子女不能观乐,母亲在服丧期间可听乐歌,但不能演奏,妻子在服丧期间不在旁奏乐等等。由此可见,周代从上至下,为使君臣、父子、夫妻及邻里之间关系和睦相处,在遇他人有丧葬事宜时不作乐、不观乐,以必备的礼节仪式哀其所哀,痛其所痛之心,这样才有利于构建稳定而和谐的社会和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周代礼乐制度灿然大备,作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功成作乐”的参考依据,对中华文明影响持久而深远。即使在当今社会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注释:
①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61.
②[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一册)[M].中华书局,2013:509.
③[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13.
④[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16.
[1][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一册)[M].中华书局,2013.
[3][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清]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清]胡培翚.仪礼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7]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8]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9]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M].北京:中华书局,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