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学者大概已经习惯了来自许多其他专业的人员有关民俗学缺乏理论贡献的批评与指责。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偏见,不仅影响着民俗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地位,也不断弱化着民俗学工作者的学科自信。而这种状况的产生原因,既同三人成虎的传播效应有关,更主要的,则是由于民俗学学科内部缺乏自觉的总结与反思。事实上,当我们认真检视民俗学的发展历史时,就会发现,民俗学不仅以其强烈的民主性立场,在帮助人们以同等的态度理解“大传统”和“小传统”、并在世界范围内促成有关文化多样性的观念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由历代民俗学者所创立和发展的有关故事类型和母题的研究方法、有关过渡礼仪的理论、关于民间文学表演的研究视角等不胜枚举的理论方法,在推动包括文学研究、传播研究及人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诸多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单就作为学科核心概念的“民俗”而言,我们也能够看到民俗学者在社会生活与人文学术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民俗”这个词语,现在已经成为大众耳熟能详的常用词,但究其根源,无论是在中文还是在英文当中,它都是一个由民俗学者创造的概念。说到“民俗”的英文表述“folklore”,民俗学的学人都知道,它最初是由英国古物学家、民俗学家汤姆逊结合“folk”和“lore”这两个原有的英文词汇,于1846年发明出来的术语。在中文范畴,尽管早期文献中曾出现过“民俗”之类的字样,但它主要还是两个不同词汇在文本中的组合,表达的是“民之俗”的意思;真正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还是在20世纪早期、随着民俗学这门学科在中国兴起之后,才经过研究者的共同努力逐渐确定下来。这一发明,在为研究者提供有机统一的学术概念的同时,随着它的不断普及,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发挥了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民俗”来称呼原先被以“老习惯”“迷信”“老礼”等不同词语指称的生活文化,并通过一种类似陌生化的效应为其生活传统赋予了更多符合新的时代要求的合法性。
作为一个由专门的研究者围绕研究对象的特征而发明的术语,“民俗”的产生,是基于对它所指称的文化现象特征与规律的观察、思考、概括和总结,它同其所指的对象之间是有机统一的。但在学术发展的过程中,学科内部不断形成的各种新思想、新观点,又会对这一概念本身的意义起到不断调整和拓展的作用,这种调整和拓展,反过来又会对概念所指对象的发展取向产生种种影响,也就是说,民俗的实践者,可能会按照其所处时代有关“民俗”的定义来理解其所拥有的民俗,并根据某种想象的或理想化的要求来对其日常实践进行调整。历史上,“民俗”曾多次被作为民族解放运动的资源或民族主义浪潮的工具,就是这种影响的集中体现。
可以说,围绕“民俗”这个核心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对于深入认识和理解我们学科长期发展中形成的思想、理论与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和发展,既至关重要又行之有效。这一点,在国际同行的研究成果当中已经有了鲜明的体现。正由于此,本期“前沿话题”组织了一批由美国学者在不同时代背景下从不同角度讨论“民俗”概念的论文,希望其有关“民俗思想”的系统清理,有关“民俗认同”在当代纷繁复杂的文化关系中的价值的探讨,以及关于“公共民俗”如何作为一个理想化的术语,为解放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的成果并为相关的创造使用者赋予权利与尊严发挥作用的讨论,能够为推进国内有关“民俗”“民俗学”的思考与研究,为从民俗学的角度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工程,发挥积极的参考作用。
本刊主编 安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