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研究

2018-01-23 07:14◎张
农业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培育主体经营

◎张 玲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生产方式仍相对落后,现有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已然不能适应农业产业结构以及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相比城镇显得尤为迫切,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只有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中来,才能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切实推动“三农”问题解决,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进程。

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进行了大刀阔斧式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的提升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组织方式使农业生产的组织程度重新回到了分散发展的时代。当制度改革红利释放完毕,小农经济分散生产、单位成本高企等弊端日趋凸显。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相比较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等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滞后,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分散的小农生产模式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发展以现代科技为指导、以现代组织管理办法来经营的社会化农业。从这个层面看,培育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只有培育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为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创造条件,才能降低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二是只有整合资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有利于高产农产品品种的普及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由分散小农生产转变为农业合作社等抱团生产模式,有利于提高小农经济抗击农业生产风险能力,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当前,由于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农村青壮年人口外出务工人数持续攀升。但农村当中的留守老人和妇女,由于难以适应现代化的工商业生产,仍然留在乡村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这种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传统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由提供商品粮创收为主开始向“保口粮”的自给自足方向转变。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多地少,优质的水土资源更是短缺,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规模的农业生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农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这些都导致我国农产品供求矛盾日趋尖锐。因此,我国农业发展方式急需由粗放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集约化的现代经营方式转变。

与传统分散的小农经济形式相比较,以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农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掌握较为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科技发展具有强烈需求,增强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内在动力。二是由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小农经济下农民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导致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较低。同时,农户的分散性导致农产品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难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农业发展的要求。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日益提高正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食品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分散的小农生产模式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各自为政,难以建立起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不变。培育以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可以将分散的小作坊经营主体组织起来进行统一生产,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建立,可实现全程实时监管,建立“从餐桌到田头”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城乡消费者的要求。

二、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农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培育仍面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融资供需对接不顺畅、农业社会服务发展滞后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的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是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然成为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农民群体世代在土地上劳作,对土地拥有特殊感情,同时也由于小农意识的存在,害怕失去土地,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而去从事其他行业。其次,受我国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影响,土地流转过程中除农民外,村集体、基层政府等都有可能成为土地流转主体,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使农民对土地流转持有戒备心理,造成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第三,农村生活保障体系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缓慢,导致土地在农村居民中对负担的生存、就业等基本保障功能无法替代,也是部分农村不愿意转让土地的原因。

(二)融资供需对接不顺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资金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资金短缺己经成为其发展瓶颈,融资难、融资贵更是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存量不足与增长乏力并存,其给出的解释往往是涉农贷款主体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是相关数据显示银行涉农资金贷款不良率远低于其他类型贷款。涉农贷款点多面广、金额分散的特点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幅度提高涉农贷款利率。在农村金融市场供应不足,民间借贷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下,个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难免有勒索农民群体之嫌。客观上也不利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阻碍了农村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农业社会服务发展滞后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得到全方位的支持,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农业技术指导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社会组织需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日常工作中在深入生产一线,深入劳动群众方面做的不严不实,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技术指导滞后,多数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未能得到系统有效的农业技术指导。在政策和服务措施方面,存在政策落实效率不高的问题,农民获得支农政策信息具有明显的时滞性,甚至会出现权利寻租,惠农支农政策的实施成本较高。在服务措施方面,无法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尤其是产后销售服务缺失,造成产品积压,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严重损失。

(四)风险保障不足

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大,自然面临着更大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我国幅员辽阔,土壤、气候、水质等自然条件各异,各种自然灾害频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一旦受灾,损失往往就非常惨重。再加上工业化,城镇化等过程中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加重,耕地质量总体下降,给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增产加大了难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滞后性、对农产品定价缺乏话语权、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所需专业知识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都能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另外,由于绝大部分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对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财政补助政策及如何参保、如何理赔等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涉农保险政策长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而在农业保险理赔中,个别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不信任。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实践路径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实现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要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来抓,特别是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入。同时在政策机制上予以创新,彻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完善金融服务职能,从资本和信贷两个层面提高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加快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进程。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搭建舞台。首先,要从政府层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搭建土地流转桥梁,方便双方对接,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其次,基层政府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体系和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活动进行监督,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利益。同时,要注重土地流转中产生纠纷的协调处理,加强对矛盾双方的教育引导,尽量将矛盾扼杀在萌芽中。最后,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使他们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土地流转造成的后顾之忧。

(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首先,政府财政补贴预算要向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改变当前“普惠式”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享补贴体系。同等条件下,在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大型农机具购置等方面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扶力度,让有实力、有社会担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政府扶持政策带来的红利,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发展。其次,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对帮扶述求的不同,分类扶持,重点突出:比如家庭农场因为对土地有强烈需求,政府应在土地流转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有较大缺口,政府应在融资信贷方面给予扶持,而农业合作社则应在产品销售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最后,要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应针对地方实际情况,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三)创新融资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提升金融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具有特殊作用。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因此,基层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提高涉农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产品和服务,重点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将资金投入到农业农村领域,有力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其次,要改革信贷支持农业发展模式。从原来的小额、分散信贷,向大额、长期信贷转变,以适应农业生产由旧的分散的以小农为主的经营主体向新的集中的以合作社等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助力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最后,金融工具的创新要与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比如可以尝试开发一年内春借秋还的短期农业生产贷款,或者开发为期三至六个月的养殖业低息循环贷款,使金融服务最大限度的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相对接。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必须对农村地区现有青年农民加大职业教育及培养力度,促进其由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变。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农民夜校、职业院校等农民科技教育培养平台的作用。同时利用现代互联网教学手段,通过远程手段扩大农民职业教育的受众数量,提升培训效果。当然,新形势下,单纯的农业技术培训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市场营销等有关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教学与指导,从而能够更好的了解市场,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五)探索创建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最大保障。在2017年12月15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在介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情况时指出:要在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农业再保险体系,从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的探索建立区域性风险防范基金,专门用于防范本地区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例如在禽畜养殖地区,当禽畜的市场价格低于其饲料成本时,政府动用风险防范基金对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补贴。另外,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发保险品种,同时健全国家财政对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

(六)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政府牵头,以农合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为参与主体,强化涉农公益性社会服务体系构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科技推广,环境监测、虫害防治等领域的服务!同时在“互联网+”背景下,通过搭建行业平台,开展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农业新成果、农产品价格等各类涉农信息。

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应该从政策和机制层面加以支持,同时要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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