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xuminlogic@hust.edu.cn
虚构对象是小说、神话、传说中虚构地进行描写的对象,如福尔摩斯、哈姆雷特和孙悟空。关于虚构对象的本体论问题是“我们的本体论是否应该包含虚构对象”。对该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下文分别简称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笔者曾论证,指称虚构对象现象构成支持实在论的重要证据。([20],第133–142页)本文将论证,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和意向虚构对象现象同样构成支持实在论的重要证据。本文第一部分展示,为解释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看起来需要承认虚构对象。第二部分展示并反驳辛迪卡式反实在论策略。第三部分展示并反驳马尔库斯式反实在论策略。第四部分展示,为解释意向虚构对象现象,看起来需要承认虚构对象。第五部分展示并反驳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策略。第六部分进行总结。
存在量词的通常解释方式是对象式(objectual),根据该解释,“(∃x)(φx)”为真,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对象d使得“φx”对d为真。以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为前提,实在论者宣称,对虚构对象进行存在量化的真陈述要求坚持实在论。
考虑下面陈述:
(1)“有些虚构对象具有现实原型。”
根据量词的对象式解释,(1)为真,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对象d使得“x是虚构对象且x具有现实原型”对d为真,就是说,存在一个具有现实原型的虚构对象。实在论者宣称,该陈述为真这一语义事实决定了,需要承认有虚构对象,进而坚持实在论。当然,(1)仅仅是一个特例而已。这样的陈述有许多,比如:
(2)“有的虚构侦探比所有现实侦探都有名气”;
(3)“有些虚构人物出现在情节简单的小说中而有些虚构人物出现在情节复杂的小说中”。1范英瓦根(P.van Inwagen)提供了更为复杂的例句。比如,“有些十九世纪的小说中的有的角色,其外形特征描写所含的财富细节要比任何十八世纪小说中的任何角色都要多”和“有的小说中的角色紧密地以现实人物为模型,而另外的一些角色却完全是文学想象的产物,而且通常很难仅仅通过文本分析获知哪些角色属于哪种范畴”([14],第73页)。
因此,这里展示的是一个论证模式。概括地讲,实在论者宣称的是:只要存在一个对虚构对象进行存在量化的真陈述,就需要坚持实在论([8],第32页;[16],第137–138页;[5],第69–70页)。实在论为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提供了一种统一、直接、简单的语义学。
以(1)为例,实在论者的论证(下文简称为“论证R”)依赖于两点:
·(1)是真的;
·对(1)中的存在量词进行对象式解释。
不难看出,论证R是一个有效的(valid)论证,就是说,只要承认(1)为真,并且对(1)中的存在量词进行对象式解释,就要坚持虚构对象实在论。因此,从反实在论者的角度看,为了质疑论证R的可靠性(soundness),反实在论者只能选择论证(1)不是真的,或者论证可以用其它方式更好地解释(1)中的存在量词。笔者将论证,无论沿着哪个方向,都尚不存在有说服力的反实在论策略。
先来考察对(1)之为真的质疑。在经典逻辑中,约束存在量词的一条逻辑规则是“存在引入规则”(Existential Introduction):若φ(a),则(∃x)(φx),其中a是一个名字。该规则(下文简称为“EI”)也被读作:所有名字都具有存在预设功能。辛迪卡(K.J.J.Hintikka)认为,为了能够处理日常语言中的空名,即指称失败的名字,EI需要被修改为如下版本:若φ(a)且∃x(x=a),则(∃x)(φx)([4],第133页)。读作:若a具有φ特征,并且a存在,那么,至少有一个对象具有φ特征。下文将该规则简称为“REI”。辛迪卡提出的用REI取代EI的建议,引起许多逻辑学家的共鸣,特别是本体论上趋于保守的哲学家,比如自由逻辑学家兰伯特(K.Lambert)([6],第 39 页)。
REI滋生出一种听起来合理的反实在论策略。根据这种反实在论策略:实际上,并不存在合适的理由支持(1)为真,认为(1)为真乃是运用不当逻辑规则所导致的不当结论,因此,论证R是不可靠的,至少论证R的可靠性要被悬置。具体而言,在反实在论者看来,认为(1)为真乃是出于如下两个前提:
(a)存在一个特定名字“N”,比如“福尔摩斯”,使得“N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为真;
(b)EI规则对“N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适用,其中“N”就是(a)中特定名字。
根据这里的反实在论策略,反实在论者宣称的是,(b)实际上并不成立,即EI并不适用。基于虚构对象反实在论,若“N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是真的,N一定会指称失败,因为没有任何对象是虚构对象。而在N指称失败的情况下,EI并不适用。此时能够适用的规则是REI。但是,根据REI,并不能推出(1)为真,因为“N”没有指称,N并不存在。
以“福尔摩斯”为例,反实在论者会同意“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是真的。但是,他们认为“福尔摩斯”指称失败,此时EI并不适用,应该适用的是REI。然而,根据REI,只有附加前提“∃x(x=福尔摩斯)”成立,即福尔摩斯存在,才能推出(1)为真。基于反实在论立场,他们认为,没有一个对象是福尔摩斯,附加前提并不成立,因此推不出(1)为真。简言之,根据这里的反实在论策略,(1)为真乃是不当运用逻辑规则(即EI)所致的不当结论,进而,论证R是不可靠的。我们将该策略称为“辛迪卡式反实在论策略”。
笔者认为,辛迪卡式反实在论策略并不合理,因为辛迪卡式反实在论策略依赖虚构名字指称失败这一前提。但是,并没有合适的理由支持虚构名字指称失败,理由有二。2笔者曾经展示指称虚构对象现象并论证实在论能够为该现象提供更好的语义解释([20])。那里的论证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指称虚构对象现象是需要被严肃处理的语义现象。但是,那里并没有为此进行论证。这里将要做的工作,实际上恰恰表明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日常语言中的指称虚构对象现象,应该被看作是需要被解释的语义材料,因为我们没有合适的理由将之处理为指称失败现象。这实际上对那里工作构成有益补充。
第一个理由是,人们对待虚构名字与对待指称失败的词语的“反应”是不同的。下面构造两个不同的对话说明这种区别。其中对话1例示的是指称失败现象,对话2例示的是指称虚构对象现象。
对话1
A:门口的那个人一直在看我。
B:门口并没有人。
A:噢,我看错了,我以为那里有一个人。
B:你喜欢他吗?
A:谁啊?
B:门口的那个人。
A:门口并没有人。我刚才用“门口那个人”想指一个人,但是,门口没有人。因此,我没有谈论任何人。那么,喜不喜欢又从何谈起呢?
对话2
A:刚才我和朋友聊起福尔摩斯。
B:福尔摩斯是虚构的。你喜欢他吗?
A:谁啊?
B:福尔摩斯。
A:喜欢。我从小就崇拜福尔摩斯。在所有虚构的侦探中,福尔摩斯是最棒的。
对话1中,A并不认为自己通过“门口的那个人”指称了任何对象。他认为,“门口的那个人”指称失败,表现在A无法回答喜欢还是不喜欢“他”;对话2中,A承认自己通过“福尔摩斯”指称了福尔摩斯,表现在A回答自己喜欢甚至崇拜福尔摩斯。对话1和对话2的对比显示,指称虚构对象不等于指称失败。特别地,“福尔摩斯”指称了一个虚构对象,并非指称失败。相对照,“门口的那个人”则指称失败,没有指称任何对象。3帕森斯(T.Parsons)构造了类似的对话([9],第36–37页)。帕森斯设计的对话用来说明指称非存在对象与指称失败不同(“非存在”是梅农意义上的非存在)。这里,用来说明指称虚构对象与指称失败不同。帕森斯用“门口的那个人”(the man in the doorway)来说明指称失败现象。这里也选用“门口的那个人”。这个确定描述语是个著名的例子,对其使用至少可追溯到奎因(W.V.Quine)([11],第4页)。设计对话时,这里并没有选择诸如“燃素”(Phlogiston)或“火神星”(Vulcan)这样的名字。这是因为纵使在虚构对象实在论阵营内部,关于这些名字的指称特征,也存有争议。比如,范英瓦根认为,“燃素”和“火神星”只是被科学家错误地认为有所指称,但实际上没有指称任何对象([17],第58页)。萨尔蒙(N.Salmon)和布朗(D.Braun)却认为,它们都有指称,燃素与火神星是被科学家创造的抽象对象([13],第305页;[2],第615页)。
第二个理由是,若承认虚构名字指称失败,将导致不能恰当解释包含虚构名字的日常陈述的重要语义特征。
比如,“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被认为是真的。一般认为,承认命题是没有争议的,命题常被看作是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是真值的初始承载者([15],第33–34页)。基于此,“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便表达了一个真命题。但是,若“福尔摩斯”指称失败,该陈述表达什么命题呢?关于包含指称失败名字的陈述表达什么命题,主要有两种重要的候选意见。根据第一种意见,“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表达了弗雷格式命题,其中“福尔摩斯”表达了某个弗雷格式涵义,却指称失败。根据第二种意见,“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表达了空缺命题(unfilled proposition)〈_,是虚构对象〉([1],第463页)。然而,若诉诸弗雷格式涵义,仍然要承认“福尔摩斯”的涵义作为呈现方式没有呈现任何对象(因为“福尔摩斯”指称失败),根据指称组合原则,该陈述不能为真。这与该陈述为真相矛盾。类似地,若诉诸空缺命题,同样难以解释“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能够真正为真。因为所表达空缺命题的结构只包含一个属性,而不包含属性所归属的对象。难以理解这样结构的实体如何能够为真。另一方面,若坚持空缺命题,须承认“哈姆雷特是虚构对象”、“华生是虚构对象”和“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等陈述表达同一个假命题([1],第468页)。这与它们表达了不同的命题直觉相矛盾。另外,在笔者看来,空缺命题仅仅是与命题拥有类似结构的实体,但并不是命题,无法拥有承担真值载体的功能。4所谓命题,就是被语句所表达的内容。一个语句,特别是,简单单称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总是会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主项,即被描述的项,即被言说之物。另一个部分是谓项,即用来描述的项,即用来言说之物。如果只有被言说之物,而没有言说之物,或者只有言说之物,而没有被言说之物,很难理解那可以被称作命题。因此,若虚构名字指称失败,将导致无法承认包含虚构名字的单称陈述能够为真。
以上两个理由说明,更有理由相信虚构名字有所指称,而非指称失败。因此,没有合适理由认为EI不适用于“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进而,没有合适理由通过否认(1)为真来质疑论证R的可靠性。因此,辛迪卡式反实在论策略并不成功。
反实在论者也可能选择对存在量词采取替换式(substitutional)解释,来避免承认存在虚构对象。根据替换式解释,“∃x(φx)”为真,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φ(N)”为真([7],第119页)。以(1)为例,根据量词的替换式解释,(1)为真不是因为存在具有现实原型的虚构对象,而是因为存在一个名字N,比如“福尔摩斯”,使得“N是虚构对象且具有现实原型”为真。坚持替换式解释者往往认为,包含空名的句子是可以空洞为真的,因此,承认(1)为真不必要求坚持实在论。马尔库斯(R.B.Marcus)因明确主张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而闻名。下文称该反实在论策略为“马尔库斯式反实在论策略”。
在笔者看来,马尔库斯式反实在论策略是不合理的。具体说明理由之前,先简单说明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和替换式解释之间的关系。
给定一个一阶量化语言,假如每个对象都有一个名字5这不是量化语言经典语义学要求的一部分。一阶量化语言的模型定义允许有的对象没有名字。,并且每个名字都有所指称6这是量化语言经典语义学的要求的一部分。根据模型定义,一个名字必须获得论域中的一个对象作为其指称。,那么,对象式解释和替换式解释相对该语言是等价的。这里的等价性可这样界定:相对一阶量化语言L,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和替换式解释是等价的,当且仅当,对L中的任何一个存在量化陈述S,据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S是真的,当且仅当,据替换式解释S是真的。下面具体说明。给定一个一阶量化语言L,假设(a)每个对象都有一个名字,并且(b)每个名字都指称一个对象。基于(b),单称句的通常真值条件规定是成立的,即“φ(N)”为真,当且仅当,“φ(x)”对“N”的指称N为真,其中“N”是一个名字。我们将该真值条件规定简称为“TC”7这里假设坚持量词替换式解释者也会承认TC是成立的。就是说,在名字N有指称的情况下,“φ(N)”为真,当且仅当,“φ(x)”对N所指称的对象为真。坚持量词替换式解释者,是要避免没有指称的名字给解释存在量化语句带来的麻烦,对名字有指称的情况的处理,与坚持量词对象式解释者并无不同。。下面说明两种解释等价。假设根据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x(φx)”是真的,那么,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φ(N)”是真的,根据TC,存在一个对象d(即“N”的指称)使得“φ(x)”对d为真,因此,根据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x(φx)”是真的。再假设根据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x(φx)”是真的,那么,存在一个对象d使得“φ(x)”对d为真,再根据(a)和TC,存在一个名字“N”(即d的名字)使得“φ(N)”为真,因此,根据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x(φx)”是真的。所以,若(a)和(b)满足,则存在量词的两种解释是等价的。
实际上,在一般的一阶量化语言的语义规定中,(b)通常是成立的,但是(a)未必成立。在(a)不成立的情况下,存在量词的两种解释并不等价。比如说,假设存在一个对象d,在某语言L中,没有一个名字指称它,并且谓词“F”对d为真,且对每个有名字的对象都不为真。根据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x(Fx)”是真的,因为“Fx”对d为真。但是,根据替换式解释,“∃x(Fx)”不是真的,因为没有一个名字N使得“F(N)”为真。
有了上面铺垫,下面说明为何马尔库斯式反实在论策略不合理。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针对存在量词替换式解释本身,第二个理由针对量化虚构对象现象。
第一、如果坚持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我们将不知道存在量化句表达什么命题,因此不知道存在量化句到底意味着什么。如前所述,承认命题被认为是没有争议的。基于此,量词的替换式解释将被重述为:“∃x(φx)”为真,即它所表达的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φ(N)”为真,就是说,使得“φ(N)”所表达的命题为真。但是,“∃x(φx)”应该被认为表达什么命题呢?如范英瓦根所论证,看起来最可能的候选意见是认为“∃x(φx)”表达的命题是双等式右面的内容,即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φ(N)”为真,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真值条件([15],第35页)。然而,“∃x(φx)”并不表达这样的内容,否则,“∃x(φx)”与“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φ(N)’为真”将表达相同的命题,但这并不成立。因此,如果坚持量词的替换式解释,我们将不知道存在量化式表达什么命题,不知道存在量化式意味什么([15],第36页)。与此不同,若坚持量词的对象式解释,则不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坚持量词的对象式解释者,可认为“∃x(φx)”表达的命题就是,至少有一个对象具有φ属性。
第二,纵使退一步承认量词的替换式解释是可以接受的,有些对虚构对象进行存在量化的真陈述将依然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从实在论的视角进行描述)设想存在一个虚构对象,并且在日常语言中没有一个名字指称它,且它具有属性F,幷且每一个有名字的虚构对象都不具有属性F。实在论者坚持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这使得“有的虚构对象是F”之为真将很容易获得解释:它是真的,因为至少有一个虚构对象具有F属性。相对照,若坚持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有的虚构对象是F”将是假的,因为并不存在一个名字N使得“N是F”是真的。让我们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假设(I)有这样一部小说,根据这部小说,一个哲学家是总统,其面相和一种奇特的猴子非常相似,却不幸中年夭折,除此外对它没有任何的描述,特别地,作者并没有赋予它一个名字;另外,假设(II)小说作者指出,这个虚构人物是以前任美国总统小布什为现实原型的;最后,假设(III)没有其它虚构人物是以小布什为现实原型的。在这些假设条件下,通常我们会一致断言“有的虚构人物以小布什为现实原型”。
实在论者坚持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将能够很容易地解释该断言因何为真:它为真,因为存在一个虚构人物以小布什为现实原型。为了解释该断言为真,坚持存在量词替换式解释的反实在论者,则必须找到一个名字N使得“N是一个虚构人物且以小布什为现实原型”为真。根据假设(II)和(III),这样一种想法是合理的:如果“N是一个虚构人物且以小布什为现实原型”为真,那么N是这里所涉虚构人物的名字。然而,根据假设(I),根本没有一个名字用来命名该虚构人物。
或许,坚持存在量词替换式解释的反实在论者会退一步说,日常语言中的确没有名字与所涉虚构人物对应,然而,出于语义解释的需要,可以将日常语言扩充为包含无穷多个名字的足够丰富的语言([7],第120页)。然后,挑取一个名字与所涉及的虚构人物对应。笔者认为,这种操作是不合理的。其一,仅仅为了对日常语言中的某个或某些存在量化语句给出语义解释,而将日常语言任意地拓展为一个极其复杂的人工语言,甚至是无穷语言,这是不可取的。与其说,这是在解决语言问题,不如说,这是在改变问题,因为所涉及的语言本身已经改变了:语言拓展前后,存在量词的解释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二,纵使承认这样一个包含无穷多个名字的语言,挑选一个名字与所涉虚构人物对应,也会面临任意性指责。在一系列的名字中,纯粹的符号差别不足以作为挑取一个名字而不选择其它名字的理由。
简言之,根据上述分析,若坚持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则很难回答存在量化语句表达什么命题;针对一些对虚构对象进行存在量化的真陈述,存在量词的替换式解释也不能用来恰当地解释它们因何为真。坚持存在量词的对象式解释却不会导致这些问题。因此,没有理由放弃对象式解释而坚持替换式解释。因此,马尔库斯式反实在论策略并不成功。
据前文论证,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构成支持实在论的重要语义证据。本节将关注另外一类现象,即意向虚构对象现象。8笔者认为指称虚构对象现象、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和意向虚构对象构成支持虚构对象实在论的三种最重要证据。笔者更早便已经论证了指称虚构对象现象的支持力([20])。前文论证了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的支持力,这里论证的是意向虚构对象现象的支持力。有了这三类证据,虚构对象实在论将得到有力辩护。不难理解,意向行为与指称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二者都对应主体和对象之间的二元关系。但是,意向行为并不能归约为指称行为,指称行为也不能归约为意向行为。意向性在哲学上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本节特别处理意向虚构对象现象。
关于意向虚构对象现象,前理论直觉可概括为三点。(a)意向虚构对象不等于什么都没有意向。比如,我崇拜福尔摩斯不等于我什么都没有崇拜。该特征将被称为“有所意向直觉”。(b)同一个虚构对象可以以不同方式呈现于不同的意向状态中。假设彼得崇拜出现在柯南·道尔所写故事中的那个大侦探,他还崇拜世界上最著名的虚构侦探。实际上,他的两个心理状态意向的是同一个虚构人物,即福尔摩斯(假设福尔摩斯就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虚构侦探)。福尔摩斯以不同方式呈现于彼得的两次意向状态中,这表现为福尔摩斯同时满足所牵涉的两个确定描述语,即“道尔所写故事中的那个大侦探”和“最有名的虚构侦探”。该特征将被称为“不同方式相同对象直觉”。(c)不同虚构对象可以以相同的方式呈现于不同的意向状态中。假设今天彼得崇拜最有名的虚构侦探,即福尔摩斯。一年后,他依然崇拜最有名的虚构侦探。然而,很可能一年后“最有名的虚构侦探”将指称卡通片中的大侦探柯南,而非福尔摩斯。那么,实际上彼得前后所崇拜的是两个不同的虚构人物,虽然它们以相同的方式呈现于他的崇拜状态中。该特征将被称为“相同方式不同对象直觉”。显然,承认虚构对象,将为意向虚构对象现象提供系统、简单而直接的解释([3],第36–37页;[5],第61页)。实际上,我们正是在用实在论语言对其三个特征进行表达。
基于是否承认意向性必须牵涉意向对象,意向性刻画模式可划分为对象性模式和非对象性模式,前者认为必须如此,后者认为不必如此。
对象性模式包括“行为–对象模式”(下文将简称为“AO模式”)和“行为–内容–对象模式”(下文将简称为“ACO模式”)。根据AO模式,当一个主体处于某个意向状态,正发生的仅仅是该主体和某个对象处于特定的二元意向关系中。例如,假设彼得正处于对苏格拉底的崇拜状态中。根据AO模式,该崇拜状态将被分析为“彼得和苏格拉底处于崇拜这个二元关系中”。根据ACO模式,当一个主体处于某个意向状态,所发生的是该主体和被特定呈现方式呈现的某个对象处于特定的二元意向关系中。考虑彼得对苏格拉底的崇拜状态,该状态将被分析为彼得和被特定呈现方式呈现的苏格拉底处于崇拜这个二元关系中。假设所涉呈现方式可表述为“最深刻地影响柏拉图的哲学家”,这将构成崇拜这一意向行为的内容,那么该崇拜状态将被分析为“彼得和作为最深刻地影响柏拉图的哲学家的苏格拉底处于崇拜这个二元关系中”。
非对象性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拉珀波特(W.J.Rapaport)提出的“行为–内容”模式(下文将简称为“AC模式”)。根据AC模式,当一个主体处于某个意向状态,正发生的不过是该主体做出某种特定方式的某类意向行为([12],第75页)。例如,据AC模式,彼得对苏格拉底的崇拜状态将被分析为“彼得苏格拉底式地崇拜(Socrates-ly admire)”,其中,“苏格拉底式地”是一种意向方式标记,不可再被分析,特别地,不能被分析为牵涉苏格拉底这个个体。9下文会多次出现表示意向方式的副词,有些地方的表达会显得不自然。比如“苏格拉底式地崇拜”,是很不自然的中文表达。实际上,对应的英文(“Socrates-ly admiring”)也是不自然的。诉诸形如“苏格拉底式地”的表达式是构造AC理论的需要。为了表示强调和引起读者的注意,下文出现的所有表示意向方式的副词,都将用黑体标出。据AC模式,除了意向主体外,一个意向状态将仅仅牵涉两个元素,即某个意向方式和某个意向行为类型。
回到对意向虚构对象现象的讨论,显然,AO模式和ACO模式都无法为反实在论者提供可用资源,因为为了解释所涉的三个特征,两个模式都要求承认虚构对象作为被意向的对象,这会倒向实在论立场。然而,反实在论者依然可能选择使用AC模式来解释所涉的三个特征。特别地,若持有AC模式,反实在论者将能够在某种意义上一般地对“有所意向直觉”——每个意向状态都牵涉一个被意向的对象——进行解释。具体而言,AC论者将通过“每个意向状态所涉及的意向行为都处于某个意向方式(或内容)”来解释([12],第76页)。比如,“苏格拉底式地崇拜”被用来解释崇拜苏格拉底这样的意向性直觉。这种策略将被称为“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策略”。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策略并不成功,理由如下。10这里并不一般讨论意向性的AC刻画模式与其它竞争的刻画模式相比的优与劣,只关注AC刻画模式能否成功用来解释意向虚构对象现象。
首先,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者面临神秘性指责。基于这种处理方式,福尔摩斯式地崇拜(Holmes-ly admiring)和孙悟空式地崇拜(Sun-Wukong-ly admiring)将被用来解释崇拜福尔摩斯和崇拜孙悟空之间的差别。为此,我们需要知道福尔摩斯式地(Holmes-ly)和孙悟空式地(Sun-Wukong-ly)这两个意向方式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差别。然而,它们却被设定为初始的,不可再分析的。这让AC论者(进而让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者)陷入神秘主义。或许AC论者会尝试通过因果效力来避免这里的神秘主义指责。比如,在某种意义上,周杰伦式地崇拜(Zhou-Jielun-ly admiring)和邓丽君式地崇拜(Deng-Lijun-ly admiring)所对应的因果链条有着明显的差异:周杰伦的出现往往构成前一种崇拜状态出现的原因,而且这种崇拜状态往往会导致周杰伦出现才会导致的某种行为结果;邓丽君式地崇拜情况,可做类似分析。11一般地,彭德贝瑞(M.Pendlebury)用这种策略处理心理体验([10],第102页)。这里考虑的是AC论者用该策略来特别地处理意向性问题。然而,这种退路是行不通的。因为福尔摩斯和孙悟空被反实在论者看作并不存在,因此,根本不会具有任何因果效力,也不会具有任何因果效力差异。因此,诉诸因果效力并不能帮助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者逃避神秘性指责。
其次,纵使AC论者能够摆脱神秘主义指责,能够解释“有所意向直觉”,他们也难以解释“不同方式相同对象直觉”和“相同方式不同对象直觉”。考虑前面的例子,彼得崇拜出现在道尔所写故事中的那个侦探,并且彼得崇拜那个最有名的虚构侦探。根据AC模式,这两个意向状态将分别被分析为“彼得出现在道尔所写故事中的那个侦探式地崇拜”和“彼得那个最有名的虚构侦探式地崇拜”。显然,这里所牵涉的两种崇拜行为是非常不同的,这虽然能解释“不同方式直觉”,却不能解释“相同对象直觉”。针对以上两个意向状态,AC论者只能做出这样的分析:彼得分别做出两种不同方式的崇拜行为。类似地,AC论者难以解释“相同方式不同对象直觉”。考虑前面的例子,一年前后,彼得都崇拜最知名的虚构侦探。根据AC模式,一年前后彼得做出相同方式的崇拜行为。这能解释两个意向状态的“相同方式直觉”,但难以解释“不同对象直觉”。
最后,坚持意向性的AC刻画模式将导致无法理解牵涉意向性的某些日常语片。例如,在日常言语实践中,可以很自然地做出这样的断言:
(4)我崇拜苏格拉底,他是一个哲学家。
其中,前一个分句牵涉意向性,代词“他”被看作指代了前面被崇拜的对象苏格拉底。但是,若坚持关于意向性的AC刻画模式,(4)将被分析为:
(4*)我在苏格拉底式地崇拜,他是一个哲学家。
除了主体我之外,前一个分句还牵涉两个语义单位,一个是崇拜行为,一个是苏格拉底式地这一崇拜方式。我们发现,(4*)中的代词“他”不能顺利地进行回指,“他”指的不是主体我,不是崇拜行为,也不是苏格拉底式地这一崇拜方式,因为显然三者都不是哲学家。
或许AC论者会把(4*)进一步分析为:
(4**)我在苏格拉底式地崇拜,苏格拉底是一个哲学家。
这似乎能够保持(4)的意义却不至于面临困境。对此,笔者表达两点质疑。
首先,这种方案取消了日常语言中代词的回指功能,因为他们把“他”替换为“苏格拉底”,但是,“苏格拉底”在前面的分句中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语义单元。
其次,纵使承认“苏格拉底式地崇拜”中的“苏格拉底”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语义单元,这使得“他”可以回指到“苏格拉底”的指称,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者仍然不能摆脱困境。因为如果把(4)分析为(4**)是合理的,那么,类似地,
(5)我崇拜福尔摩斯,他是一个虚构角色将被分析为:
(5*)我正福尔摩斯式地崇拜,福尔摩斯是一个虚构角色。
其中,第二个分句中的“福尔摩斯”指称了一个对象,且被断定为是一个虚构角色。面对牵涉虚构名字和意向性的上述语片,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者将被迫承认存在虚构对象,倒向实在论。
简言之,实在论者可以系统、简单、直接地解释意向虚构对象现象。反实在论者最可能诉诸拉珀波特式反实在论策略来解释,却会面临严重的理论困难。
虚构对象实在论为存在量化虚构对象现象和意向虚构对象现象提供一种统一、直接而简单的解释。据前文论证,反实在论者对所涉解释性论证的反驳并不成功。这两种现象构成支持虚构对象实在论的重要证据。12本文只是对虚构对象实在论进行辩护,并未回答“虚构对象是怎样的对象”。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提出并逐步完善“合取创造主义”理念([18,19]),并提出一个系统的合取创造主义虚构对象理论([21])。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