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之促进就业

2018-01-23 03:06李泰灏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劳动法职业培训用人单位

李泰灏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本,不能以资本孳息生存的人,则必须参加劳动,从劳动中获取报酬以维持生计,那么就业是他们的必然选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国家为公民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法》第十条规定了国家要扩大就业机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加就业,劳动者自身也要努力实现就业。就业是公民的生存方式,促进就业就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稳定的生活下去;如果没有就业机会,公民不仅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甚至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以及崇高的敬意,都会变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所以,《劳动法》第三条把“平等就业和自主就业的权利”放在其他权利的前面,予以高度重视,同时也是对《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和明晰化。不仅如此,《劳动法》还细化了《宪法》对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使促进就业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例如《劳动法》第八章的职业培训,从第六十六条到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的义务。

一、促进就业为《劳动法》具体制度之首

首先,就业是《劳动法》的大前提,没有就业意味着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促进就业才能实现和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待遇,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就业对劳动者而言,就是获取《劳动法》保护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的必要途径。“《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目标,劳动者的利益首先在于就业。”

其次,大部分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在被动地位和弱势地位,就业岗位的提供来自用人单位,且用人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设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产业结构需要转型升级,未来高素质、高技术的就业岗位将会增多,而与之对应的是低素质、低技能的就业机会将会减少。有专家估计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将影响五百万人的就业,其中200万人就业受困于消化钢铁、煤炭产业的过剩产能之影响。因此劳动者面临着被裁员以及由于自身能力和条件不足而导致无法就业的风险。

所以,促进就业以及劳动者的再就业机会在《劳动法》中彰显得尤其重要。从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在被动地位和弱势地位的现实出发,通过《劳动法》的制度构建,促进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对自身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提升其自身素质和技能以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低素质、低技能岗位上升到高素质、高技能岗位),是实现劳动者长久稳定就业的根本之道。促进就业不仅意味着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是对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展能力提升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最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劳动制度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换句话说,《劳动法》必须协调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两层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需要自由的流通,才能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实现更大经济效益,创作更多的社会财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符合市场经济的双向选择关系,便于劳动力的流通,劳动者拥有高素质和能力可以选择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用人单位通过法律和企业制度可以筛选出符合自己企业发展的员工并予以雇佣,结果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就业率的上升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要素投入的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前者主要包括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增加,后者是指扣除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投入后,由技术进步、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要素使用效率等其他因素的改进与革新带来的产出增加。”这是从供给侧的角度看待经济增长,那么对于就业来说,劳动者不仅要积极参加就业而且在自身能力上要有所提高,《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这样的劳动者才能在市场经济社会取得就业岗位,从劳动力转变为人力资源并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从需求侧的角度看待经济增长,一般认为投资、消费、出口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是目前我国这“三驾马车”有两架已经不具有潜力拉动经济增长,即出口和投资。2008年美国的次债危机重创世界经济之后,“无论是全球还是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进口需求都呈现出下降趋势”。“财政政策方面,经历了4万亿元政府投资安排为代表的一揽子扩张性刺激政策后,进一步抑财政政策手段刺激经济的安全空间也已收窄,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基本上没有可能再提高宏观税负、未来社会保障支出压力随老龄化进程极为巨大的情况,就更是如此。”目前只有靠消费才能持续来动经济的持续增长,消费的主体是广大的劳动人民,而消费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劳动者在充分就业后,《劳动法》在第三章、第五章和第九章从就业的合同关系、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三个维度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增加劳动者的消费意愿,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促进就业不仅是为劳动者的生存发展需要,更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所以《劳动法》应当将促进就业放在各项制度的首位。

二、《劳动法》如何保障就业和促进就业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共同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难免处于弱势低位,用人单位凭借着自身强大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可以对劳动者合法就业造成强烈影响,所以需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共同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反对任意或不公平的解雇是实现就业保障权的最基本层次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是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即《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终身就业。

2.《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提升劳动素质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大,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成为高素质的人才是就业的充要条件。所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应当是促进就业的长期目标。《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适应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发展需要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经济正在转型中,产业升级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如果人力资源供给不足则限制产业升级,阻碍经济发展。“没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就不能实现充分就业。”经济要保持增长,就业才能增加,我国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带动约180万人就业。换句话说,经济要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就会,经济发展靠的是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高,而劳动力素质提高又要依靠职业培训,德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秘密就是建立了发达的职业培训制度,所以归根结底促进就业的是发展职业培训。我国《劳动法》的职业培训制度就是是为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提供了立法的支持。

3.《劳动法》第十一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法》第十一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是有优势的,一面用工单位需要注册登记,哪些行业需要哪些人才,政府宏观掌握第一手资料,另一面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等劳动者的登记可以确定哪些人是出于失业状态和就业状态。政府通过收集、研究和发布就业市场信息可以有效的促成有效的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和提高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效率。职业介绍机构的功能就是满足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之间的平衡,帮助失业人员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帮助用工单位找到合适的人才。职业介绍机构是扫清信息障碍,促进就业的一种必要方式。

三、结论

总的来说,我国的《劳动法》为广大的劳动人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并将促进就业放在首位。促进就业不仅关系着劳动者本身,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为了促进就业《劳动法》构建了各种制度保障和促进就业。本文论证了就业的重要性,但是没有阐述出就业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有时保就业和保增长是很矛盾的;本文对《劳动法》促进就业的制度阐述不够完善,对现代“互联网+”在《劳动法》下促进就业没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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