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国
(215100 国新华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在我国的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术语,但对“资产重组”概念的使用却十分混乱。在西方相关经济管理词典和有关文献中却根本找不到“资产重组”的词汇。西方经济管理词典上有的是企业兼并和收购,即“M&A”。在西方,通过兼并和收购,实现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
“资产重组”一词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而出现的。所谓资产重组,就是通过兼并、合并、收购、出售等方式,实现资产主体的重新选择和组合,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的总体质量,最终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更富有竞争力的资产组织体系。
关于推进我国企业重组这一问题,既要从理论上去研究去探讨,又要从实践中去总结摸索,同时从我国企业重组的法律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企业的功能在于把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优秀的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就是企业重组。企业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企业重组手段通常有合并、分立、收购、售卖、剥离、接收、接管等。
企业重组活动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是法律风险。重组要解决的各种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应当是法律问题。重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手段,首先要确保合法、有效。比如一个交易,就不应当是一个存在法律障碍或者权利瑕疵的交易。在设计交易方案时,法律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始终是首要的课题和挑战,法律风险的揭示和规避必须放在首位。
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需要明确两点:企业法人和兼并公司的产权问题。
我国大部分中大型企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其产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所以在重组开始时,就出现了各种情况,企业资源在获取时出现越界的情况,尤其是资源的产权和现实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实际的措施加以整治。另一点是被收购公司的产权问题,重组实际上也是对企业现状的生产与管理上做一次巨大的改变,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主。
但是在实际中,会有控制人代替法人进行签字谈判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产权无法明确、法律没有实质性效果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对于企业的重组起到一定的重视程度,随时对于产权问题进行跟踪。确保两者实际的产权是相互统一的,政府不能只是做表面上的工作,应该将措施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这样就能够保证产权的现实移交,对于重组工作做到好的梳理与整合。政府更应该加以引导与整治,让双方在有限的时间内能进行充分的交流,不仅要取得名称上的登记,还要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让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另一种是有一定问题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以及工商证件都不齐全时,就会出现产权无法判定的情况,政府就需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重组工作。在签订协议时,要有一定的担保能力,遵循企业之间并购的基本程序与法律秩序,对于风险性问题进行规避,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价值,有时甚至超越企业实际的价值。在国际上,商标则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美国可口可乐一位经理曾说“假如有一天可口可乐公司被大火一夜间烧光,那么第二天就会有无数银行要求贷款给他们重建可口可乐。凭借可口可乐这块牌子,也可以起死回生。”虽然近几年企业的投资者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价值及重要性,但缺乏法律专业素养,重组时,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交易。
首先,有利于债转股的成功实现。该企业除这些无形资产外,固定资产总额不足债务的三分之二,与债权人小组先期接触谈债转股重组方案时,抵触情绪严重。经分析,将无形资产纳入评估后,资产与债务基本持平,债权人小组心态发生重大变化,在债权人小组的引导下,其他债权人一致同意债转股。
其次,有利于重组后的企业正常经营。由于将商标及专利纳入交易对象,企业持续拥有这些知识产权,才使得重组后的企业得以正常生产经营,得到市场的持续认可。还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重组时,中国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专利的价值,不但要防止驰名商标、专利的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还应当注意民族品牌的保护问题。
价格是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对于产权的所属问题,应该随时进行调查。还有一点是资源的分配上与产权转让上,如果资源的转让价格在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之间出现意见不同的情况时,政府应该统筹全局,平衡好各个方面的利益。这样才能保障兼并双方之间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同时,针对不同的企业政府也应该区别对待。
一方面是领取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执照,明确了工商登记管理的企业,但是这样的企业会存在某些证件没有完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可是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款项,并且企业的管理与产权也非常齐全,但是产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时候就需要进行产权的转让。
前提是企业法人愿意转让相关的资源产权,政府也要适当的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自身的智能,按照市场上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当前,企业兼并已经渐渐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企业兼并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资源,也能尽可能的创造出最大的规模效益。
但是,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又一法律问题就是在相关债务的处理上。部分企业在兼并小企业的时候,会存在对债务问题的不重视,甚至忽视相关债务。
这主要表现在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一方面,兼并方在兼并前期存在的债务问题,却计划让被兼并方日后和自己一起承担。另一方面,双方对已有债务问题不重视。这样一来,就会引起一些债务问题上的纠纷。
两者可能都会对试图凭借接下来的兼并合同,以法律的形式使得债务转移。但是这是错误的,这一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在日后的生产过程中,因为以往的不明债务问题,出现经营效益下降,影响兼并效益的现象。
所以,企业的兼并过程中,特别需要明确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的债务问题。企业在兼并过程中,需要做到的是不忽略债务问题,并且要重视债务问题。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劳动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劳动者因为企业重组,正常生活秩序被打破,不仅难以从重组中得利,其劳动权更因此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影响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劳动者在面对企业重组的巨大变化时,可能导致其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公正感,激起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劳动者安置的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但会影响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且是重组成功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实践中企业在重组过程,借机肆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法律、法规支付补偿金,也不为劳动者继续缴交社保、医保等费用,还常常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本文认为在企业重组时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引导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督促企业依法、依约执行劳动合同,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愿意继续在新的企业继续就业的劳动者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愿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由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劳动者的各项费用,应一次性予以付清,同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兼并重组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其中包括了经济、法律、政治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过程。
企业的重组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应该针对性的对问题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对兼并重组中的法律进行规范化的分析,促进企业更好的立足于市场经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