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一
(101416 航天工程大学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最核心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内容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第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他的效力最高。第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本文主要论述宪法根本性的第二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宪法起到了一个原则性,总纲性的作用。普通法律的内容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如宪法规定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等内容。而我国的普通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到科教,体育,卫生,军事等,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归其大类,主要是涉及政治,经济,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是宪法某一方面的具体化体现。普通法律在制定的时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著名的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例开启了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这个案件发生在1803年美国第二届总统和第三届总统换届期间,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他卸任前的一天突击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当时可能因为疏忽和忙乱,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当时兼任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忘记将其中的17份委任状发出去了。当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台后,让换届后新上任的第三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理由是引用.《1789年司法条例》。该司法条例中有一个法条规定,委任状未经发出就不能生效。而马伯里就是没有收到17份委任状的其中一人,当他得知他的委任状由麦迪逊扣发后,他将麦迪逊告上了法庭,审理该案件的人正好是约翰马歇尔,也就是第二任国务卿。当时马歇尔运用了高超的智慧和法律技巧顺利的解决了此案,最后马伯里胜诉,而麦迪逊败诉了。判决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条例》因违反宪法的规定而被确定无效。当时美国的宪法规定,委任状经总统签署,盖上合众国的章之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发出去是不影响其效力的。而《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是委任状未经发出就不能生效,这就出现了两个法条相冲突的情况,正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普通法律在违反宪法原则性规定的时候被确定为无效。这个案例在法律界非常有名,开启了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我国也有违宪审查,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是很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主席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就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个法律系统内部的和谐统一。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首先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情。比如说《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举个例子:比如说某自治县的城管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当地老百姓要求其提供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问题,而该公务员以普及普通话为理由拒绝提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也拒绝为其提供翻译,这种情况该城管的行为就是属于违反宪法的规定的。其次,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比如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老百姓所信奉的佛教的庙宇破坏,将佛像捣毁。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恰恰是破坏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再次,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情,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某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宪法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国道上设卡收费。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在公路上收费,所以县公安局的行为做了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情,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2)宪法是一切组织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组织如共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共青团等等,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等等,这些组织和团体在平时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中国共产党为例。《共产党》章程里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理应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做出一个表率的作用。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个人所得税》法里也规定了纳税项目,计算方法和虚报所得税,偷税抗税者的处罚方法等。在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中国首个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该案件发生在1996年~1997年间,具体的案情是这样的:北京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魏宝林,在职务外向单位推广技术,5年内货款26.7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其偷税行为经人举报,后来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魏宝林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补缴税款6.1278万元。这个案例是中国第一个公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件,被告魏宝林因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所以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