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特征及分类研究

2018-01-23 03:06曹俊梅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暴力

曹俊梅

(20180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早期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表述为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使女性生殖器官等招致严重损伤的暴力行为。[1]加拿大、挪威、韩国、日本、分别有27%、25%、42.2%、58.7%的妇女表示曾受亲密伴侣人身攻击或殴打虐待。在中国,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每年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1/10。”[2]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的不同认识

缺陷有:第一,混淆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本身的特征与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发现特征,缺乏系统认识。第二,许多特征并非家庭暴力犯罪所独有。如“施暴手段的多样性”或“形式的多样性”又或“犯罪形式多样化”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是盗窃、诈骗也具有手段方式多样化特点,因此手段的多样性并不能作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再如“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犯罪对被害者的身心进行摧残,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然具有严重后果。“社会侵害性”和“法益侵害性”更是犯罪的共性。违法性、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性也属于同样的问题。最后是在隐蔽性问题上存在误解。首先,大部分犯罪都是在秘密中进行的。其次,家庭暴力犯罪虽然发生在夫妻或家人之间,但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甚至是居住在附近的邻居、社区干部、基层妇联、基层派出所对家暴情况大体上都是知情的。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在于家庭暴力犯罪进入公权力视野渠道不畅,即使被害人亲友、社区干部等了解家暴情况,被害人被家暴的事实也不一定能够进入司法阶段。研究者站在法律渠道角度看家庭暴力犯罪,这自然使得研究者产生了家暴具有隐蔽性的错觉。

(二)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特征包括:施暴者多为男性、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具有周期性、呈现明显城乡区域性、暴力手段以虐待伤害为主。

1.家庭暴力犯罪施暴者多为男性

家庭暴力犯罪原是基于性别的犯罪,施暴者为男性的特征较一般犯罪更明显。据《201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在每年美国130万名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92%”[3]。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40起刑事与民事裁判案例中,女方提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例数占案例总数的85%。其次施暴者与被害人之间多为夫妻关系。在上述40起法院裁判案例中,2例为父女和母子关系,1例为前夫妻关系,2例为恋人关系,35例夫妻关系。

2.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模式特征即学界总结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周期性特征以及“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妮·沃克提出“暴力周期”与“习得无助”两个概念。“暴力周期”指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行为呈现紧张期——暴怒期——悔悟期的周期性变化特点。在紧张形成期,双方关系逐渐紧张,矛盾不断升级,暴怒期也称严重暴力期,施暴者对被害人施暴。随后施暴者悔恨与道歉,即亲密期、蜜月期。悔恨期也多是妇联、公安或者亲友规劝、批评教育后所呈现的施暴者行为状态。“暴力周期”理论被国外接受,“受虐妇女综合症”(BWS)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被害人呈现“习得无助”的行为特征。“习得无助”解释了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的原因。被害人初次遭受暴力时,会抵抗,但随着“暴力周期”循环,每一次“暴力周期”结束,被害人心中的“无助”加深,被害人不敢于主动揭发施暴者。

3.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呈现明显城乡区域性

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呈现“二多一低”的特点,即农村女性多、失业女性多、平均学历低。“在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女性有13%是生活在城市的人群,而来自县城及县级市的占13%,来自乡镇的占4%,来自农村的高达70%左右。”[4]因拆迁款造成家庭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现象也初见苗头。

4.暴力手段以虐待伤害为主

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调研报告,温州地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为主,未发现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遗弃罪等涉家庭暴力自诉、可自诉罪名。”两院两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司法政策理解使用与案例指导》中的16起典型案例中,12起涉及对家庭成员或前家庭成员的暴力殴打虐待。对我国40例人民法院有关家庭暴力案例的统计研究表明,除宁夏回族自治区秦秀梅故意杀人案,秦某质控丈夫强奸女儿,另39例案例所涉及暴力手段均为殴打、辱骂。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现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数从“发生”到“发现”存在逐步递减趋势。

(1)家庭暴力犯罪从发生到被发现,实际是信息传播过程。传播学集大成者,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在《传播学概论》中将人的传播联系图分为七大层次:

第一大量的内部交流——同自己谈话、思索、决定;第二同亲近的人交流——家属、朋友、邻居;第三在工作单位内部的交流;第四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环境所需的"维持性"交流——同商业和服务行业人员,同大夫、律师、同政府职员等,不再一一列举。结合我国现状,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遇家暴犯罪后,其信息当然也遵循这一基本途径,由内向外扩散传播,即当事人——亲属、朋友、邻居——村委会、社区、医院、妇联、学校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家暴犯罪信息从当事人向外传递的过程便是家庭暴力犯罪的暴露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发现过程)。

这一信息传播过程遵循如下五条规律:第一,越靠近暴力行为中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越多、与当事人关系越密切、能够主动揭露犯罪的期待性也就越高。第二,这一信息传递的过程体现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强制程度由弱变强,表现为家庭情感约束——社会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第三,干涉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方式为规劝——调解——治安处分/刑罚处罚。第四,每一个阶段对信息的接纳和再传递有不同的标准,在这条信息传送线上,离暴力行为越远,则满足条件的家庭暴力数量越少。第五,信息传递过程分别为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

(2)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信息并不绝对逐层传播。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控告,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遵循的便是这一途径,也可以直接通过公安机关,进而走入自诉或公诉途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也可能因为亲友、邻居的介入而进入公诉环节。2008年十堰市朱小会故意伤害案中,便是被害人亲属报警,从而启动了司法程序。医院、社区也可介入,推进信息传递过程。北京市朝阳区蔡某珊自2010年以来,因家庭矛盾多次殴打继女陈某予,致其多次就诊入院治疗。后来医务人员报警,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蔡某珊构成虐待罪。

(3)如果说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现是家庭暴力犯罪信息由当事人向外传播的过程,我们谈家庭暴力犯罪主动发现,也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从家庭暴力犯罪信息传递的外围往中心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信息,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亲属、朋友、邻居——村委会、社区、医院、妇联、学校等。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犯自主动发现途径与一般发现并非完全相反。由于实践中存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后向当事人、村委会、社区、当事人亲属了解情况的例子,因此在家庭暴力犯罪主动发现途径中,当事人、村委会、社区、当事人亲属、邻居实际上居于相同地位。

二、家庭暴力犯罪一般分类标准

随着近年来对家庭暴力犯罪研究的加深,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分类标准逐渐增多。《关于温州地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按暴力方式,可将家庭暴力犯罪分为“殴打”、“殴打+威胁”、“殴打+精神折磨”、“殴打+经济控制”、“毁容”、“性侵”六种。按照《刑法》所规定罪名分类,家庭暴力犯罪可包括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类型。按照家庭暴力犯罪原因分类,一方面可分为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口角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另一方面存在一般施暴者针对被害人实施与被害人“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犯罪两种情况。按照家庭暴力犯罪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有夫妻间、恋人间、父母与子女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除上述分类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类型,如“原生家庭暴力犯罪”与祸及亲友的“次生家庭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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