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焱秋
(315000 宁波前锦众程瑞耐特人力资源公司 浙江 宁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进步,因此在市场发展进步的同时各种经济问题出现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的处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并且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定义。才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经济法本身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当下法律人士对于经济法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从义务角度来看,经济法责任主要是指的本身的责任,也就是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然后才是事后责任。也就是在违背了法律之后应该承担的后果;从法制角度来讲,经济法律责则是指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共同归属于法律制度之中,是对关于如何确定相关个体,是否违背了相关义务,进行处罚手段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责任角度出发经济法责任,实施经济法主体在未能完成相关经济义务时应该接受处罚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本身具备了复合性、社会性和不对等性的特征。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比如说中央机构以及地方的政府机构。另外也包括一些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比如说共青团妇联等。
首先,过度侧重于权力的主体。由于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不对等性,对于主体义务规定得非常的多,但是却忽略了客体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漏洞,一些懂得经济法的人员钻法律漏洞造成市场的混乱,影响到了市场的规范化运转。
其次,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存在着缺少的现象。在对经济法的责任进行划分时主要包括了责令改正、没收不法所得以及取消影响和通报批评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相对缺少,不能够起到限制和约束的作用,尤其是赔偿以及履行责任的方式不能够列入到经济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当中,这样也影响到了我国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
最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存在着偏移现象。当下就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实施,一般都是通过追究工作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整体法律责任的侧重点、出现了偏差。尤其是国家政府作为经济权利的主体,很少规定法律部门对受害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一是由于重心偏移,导致当下我国经济发的法律责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责任形式有限,之前对我国现有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的责任形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可以发现,从内容来说,这些责任形式具体可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两种。从受益方来说,受益主体分为个人以及国家。虽在涵盖了大多数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对于实际操作手法以及具体赔偿款项计算等方面没有详细的说明。
第一,要侧重于国家的经济赔偿。当下我国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侧重于国家的经济赔偿。通过实施国家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市场主体的不作为行为,才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进而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渗透国家的意志。我国坚持的就是计划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推进经济发展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渗透国家的意志。通过强化渗透国家的意志,也能够将国家的经济赔偿纳入到市场的规则当中,根据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对市场中的规定主体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有效的定型,从而才能够充分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本身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在不同的角度进行概念和定义,主要有义务角度、法治角度和责任角度。另外,经济法的责任本身具备复合性、社会性和不对等性的特征,而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的行政部门和行政协会和社会团体。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一些问题,比如说过于侧重权力的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缺少和责任中心偏移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优化,这就需要这种与国家的经济赔偿并且强化渗透国家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