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森 刘英
对于制假者,应依据检验鉴定结论和查证的原料来源、包装标识、制假方式等情况定性,无论其检验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若使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就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罚,对其中符合酒品标准的,只作为量刑轻重的考虑情节;若使用食用酒精、小作坊酒、低价酒以次充好的,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处罚;若制假者同时涉嫌制售侵犯商标、专利权等,则应数罪并罚。
2016年11月,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精干警力成功打掉以犯罪嫌疑人查某为首的特大家族式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高档白酒的犯罪团伙,一举捣毁9个假酒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68名,现场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2000余件以及伪劣白酒原材料1000余件,价值1000多万元。
经查,该犯罪团伙主要从浙江苍南批发大量假冒的高档酒包装,然后通过灌装价格低廉的白酒、以次充好的手法进行制售,从中获取暴利。
制售假酒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使用非食品类原料制作食用酒品,或对食用酒品掺杂勾兑、以次充好等行为。比如查某等人制售假酒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用低廉白酒进行灌装、冒充高档名酒进行销售。这种造假犯罪有以下几种特点:
制售假酒的窝点多隐藏于农家小院或偏僻的城乡接合部。查某团伙制售假酒案件中,9个窝点均分散在偏僻农村的废弃农家院落。
销售过程采用供销分离模式,以线上交易为主,犯罪分子之间很少见面。通过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依托快递、物流等手段,实现货品的无缝流转,制假售假行为常常由一地发展到多地。
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假酒易引发急、慢性酒精中毒等严重后果,所以大多数犯罪分子不再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制作假酒,而是将低价酒或食用酒精、小作坊酒添加香精勾兑后冒充高档白酒。
目前市场上用低档酒冒充名酒,通常有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润。大部分商店、摊贩批发购进的“假酒”价格要远低于酒厂或代理商手中的价格,巨额的利润使得制假售假人员铤而走险。
在侦办查某犯罪团伙制售假酒案件时,民警发现该犯罪团伙有作案前科,反侦查能力很强。同时,案件中的客观证据很容易灭失、涉案人员较多,整个案件侦破过程难度非常大。
综合以往办案经验,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侦办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由于各酒业公司生产的酒类品种繁多,消费者对不同酒品的包装、防伪标识、酒质等特点认识不足,很难从酒的外观标识、色、香、味及酒精度上辨别所购买酒品的真假。
嫌疑人之间的售假行为多采取单线联系、物流运送或送货上门推销等方式,查获后很难找到交易记录或往来账目、销售发票,导致涉案价值查证、定罪、量刑难,这也是目前此类案件侦办的最大难点。
假酒的检验鉴定是侦办假酒案件的必经程序和关键核心。目前,对假酒的检验鉴定多为根据案件调查获取的证据,由涉假冒酒品企业进行鉴别并出具认定书。对酒品标准的分类,目前主要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企业标准又多涉及商业秘密,不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所掌握,因此作为检验鉴定的指标没有统一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除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酒有酒质检验外,较少案件对酒质指标进行检验。我们日常使用的食用酒精、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甚至部分工业酒精勾兑的假冒名酒,因其大多检验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很难直接作出是否“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鉴定结论。
制售假酒类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这些罪名定性的主要依据是检验鉴定结论和收集的相关证据。因工作职责分工中,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标侵权,食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安全,检验鉴定机构又不能直接作出刑事诉讼所要求的鉴定结论,使得公、检、法部门有时因对司法认识不一致而影响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
查某犯罪团伙制售假酒案件中,对个别嫌疑人在最后定罪量刑上就存在认识不一致等问题,有些嫌疑人被定性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有些被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要根据此类犯罪形势特点,研究制订有效的打防对策,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势头。就打击制售假酒违法犯罪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这几方面着手:
广辟案件线索来源,提升信息工作水平。要调动酒类生产企业的打假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专业人员、品牌维护人员及销售人员的识假专长,主动收集、发现制假售假的线索和证据。
打造专业队伍,提升打击功效。公安机关要致力于打造专业化打假队伍,通过案件办理、法律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民警侦办涉假案件的能力,确保“有线必查、有案必立、有案必破”,切实提升打击实效。
强化联动机制,提升监管实效。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息联动互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及时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有效提升线索经营、证据获取的效果。要落实联席会议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涉假案件的线索核查、侦办、监管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核,促使各部门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提升监管实效。
统一司法认识,提升查处效率。针对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等环节,公、检、法、司等部门应形成会商机制,通过司法解释、案件会商等形式,形成一套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会议纪要,逐步统一司法认识,切实提升案件查处效率。
根据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对于制假者,应依据检验鉴定结论和查证的原料来源、包装标识、制假方式等情况定性,无论其检验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若使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就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罚,对其中符合酒品标准的,只作为量刑轻重的考虑情节;若使用食用酒精、小作坊酒、低价酒以次充好的,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处罚;若制假者同时涉嫌制售侵犯商标、专利权等,则应数罪并罚。对于售假者,应紧扣“明知”这一主观行为进行调查,做与之相对应的共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