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酒案的侦办难点及打防对策

2018-01-23 00:37王森刘英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6期
关键词:酒品鉴定结论假酒

文 王森 刘英

对于制假者,应依据检验鉴定结论和查证的原料来源、包装标识、制假方式等情况定性,无论其检验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若使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就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罚,对其中符合酒品标准的,只作为量刑轻重的考虑情节;若使用食用酒精、小作坊酒、低价酒以次充好的,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处罚;若制假者同时涉嫌制售侵犯商标、专利权等,则应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精干警力成功打掉以犯罪嫌疑人查某为首的特大家族式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高档白酒的犯罪团伙,一举捣毁9个假酒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68名,现场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2000余件以及伪劣白酒原材料1000余件,价值1000多万元。

经查,该犯罪团伙主要从浙江苍南批发大量假冒的高档酒包装,然后通过灌装价格低廉的白酒、以次充好的手法进行制售,从中获取暴利。

案件特征

制售假酒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使用非食品类原料制作食用酒品,或对食用酒品掺杂勾兑、以次充好等行为。比如查某等人制售假酒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用低廉白酒进行灌装、冒充高档名酒进行销售。这种造假犯罪有以下几种特点:

制售窝点隐蔽

制售假酒的窝点多隐藏于农家小院或偏僻的城乡接合部。查某团伙制售假酒案件中,9个窝点均分散在偏僻农村的废弃农家院落。

销售方式多变

销售过程采用供销分离模式,以线上交易为主,犯罪分子之间很少见面。通过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依托快递、物流等手段,实现货品的无缝流转,制假售假行为常常由一地发展到多地。

“假酒”不“假”

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假酒易引发急、慢性酒精中毒等严重后果,所以大多数犯罪分子不再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制作假酒,而是将低价酒或食用酒精、小作坊酒添加香精勾兑后冒充高档白酒。

低成本 高利润

目前市场上用低档酒冒充名酒,通常有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润。大部分商店、摊贩批发购进的“假酒”价格要远低于酒厂或代理商手中的价格,巨额的利润使得制假售假人员铤而走险。

侦办难点

在侦办查某犯罪团伙制售假酒案件时,民警发现该犯罪团伙有作案前科,反侦查能力很强。同时,案件中的客观证据很容易灭失、涉案人员较多,整个案件侦破过程难度非常大。

综合以往办案经验,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侦办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识别发现难

由于各酒业公司生产的酒类品种繁多,消费者对不同酒品的包装、防伪标识、酒质等特点认识不足,很难从酒的外观标识、色、香、味及酒精度上辨别所购买酒品的真假。

调查取证难

嫌疑人之间的售假行为多采取单线联系、物流运送或送货上门推销等方式,查获后很难找到交易记录或往来账目、销售发票,导致涉案价值查证、定罪、量刑难,这也是目前此类案件侦办的最大难点。

检验鉴定难

假酒的检验鉴定是侦办假酒案件的必经程序和关键核心。目前,对假酒的检验鉴定多为根据案件调查获取的证据,由涉假冒酒品企业进行鉴别并出具认定书。对酒品标准的分类,目前主要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企业标准又多涉及商业秘密,不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所掌握,因此作为检验鉴定的指标没有统一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除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酒有酒质检验外,较少案件对酒质指标进行检验。我们日常使用的食用酒精、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甚至部分工业酒精勾兑的假冒名酒,因其大多检验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很难直接作出是否“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鉴定结论。

案件定性难

制售假酒类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这些罪名定性的主要依据是检验鉴定结论和收集的相关证据。因工作职责分工中,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标侵权,食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安全,检验鉴定机构又不能直接作出刑事诉讼所要求的鉴定结论,使得公、检、法部门有时因对司法认识不一致而影响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

查某犯罪团伙制售假酒案件中,对个别嫌疑人在最后定罪量刑上就存在认识不一致等问题,有些嫌疑人被定性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有些被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打防对策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要根据此类犯罪形势特点,研究制订有效的打防对策,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势头。就打击制售假酒违法犯罪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这几方面着手:

广辟案件线索来源,提升信息工作水平。要调动酒类生产企业的打假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专业人员、品牌维护人员及销售人员的识假专长,主动收集、发现制假售假的线索和证据。

打造专业队伍,提升打击功效。公安机关要致力于打造专业化打假队伍,通过案件办理、法律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民警侦办涉假案件的能力,确保“有线必查、有案必立、有案必破”,切实提升打击实效。

强化联动机制,提升监管实效。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息联动互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及时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有效提升线索经营、证据获取的效果。要落实联席会议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涉假案件的线索核查、侦办、监管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核,促使各部门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提升监管实效。

统一司法认识,提升查处效率。针对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等环节,公、检、法、司等部门应形成会商机制,通过司法解释、案件会商等形式,形成一套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会议纪要,逐步统一司法认识,切实提升案件查处效率。

根据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对于制假者,应依据检验鉴定结论和查证的原料来源、包装标识、制假方式等情况定性,无论其检验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若使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就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罚,对其中符合酒品标准的,只作为量刑轻重的考虑情节;若使用食用酒精、小作坊酒、低价酒以次充好的,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处罚;若制假者同时涉嫌制售侵犯商标、专利权等,则应数罪并罚。对于售假者,应紧扣“明知”这一主观行为进行调查,做与之相对应的共犯处理。

猜你喜欢
酒品鉴定结论假酒
印度首都卖酒禁令扯上政治
酒品即人品
当事人如何申请鉴定?
大陆剧团“非法”带酒赴台?原来是用于清洗戏服
假酒中毒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
印度也有夺命假酒
伦敦金融城现“股市型”酒吧
对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的有关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