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法》股东知情权制度

2018-01-23 03:06谢方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账簿知情权公司法

谢方明

(200011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 上海)

一、股东知情权的性质和目的

知情权是一种人格权,参与权,约束权。知情权作为人格权是指股东自身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得到保障后需要进一步发展而提出的权利,是其对实现自身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的请求权。股东权作为参与权,是股东参与公司运作,实现公司与个人双重利益。知情权作为约束权是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报告来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的行为和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批,对公司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的知情权不但具有以上三种属性,而且还具有创设有效市场,防止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和欺诈市场的功能。[1]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政权等等。内幕交易使得内幕交易人员获得了本应属于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只有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平等地拥有知情权,才能杜绝内幕交易,保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受侵害。

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第33条第1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为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经营,知悉公司事务提供了便利,弥补了单一给予股东查阅权,不能使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漏洞。因公司信用水平参差不齐,财务会计报告常有作假之疑,相比之下财务会计帐簿所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即公司前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亦有权请求查阅或复制持股期间的特定材料。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股东利益以及防止股东恶意滥用知情权。我国《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一)公司保存账簿制度

我们知道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有权查阅公司相应文件方面,[2]法律允许股东查阅文件,对股东来说是一种权利,对公司来说则是一种义务。公司必须将相关的文件妥善保存,以便股东随时查阅。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应当永久保存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行动记录、一切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名义采取的行动记录;符合规定的财务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设立章程、章程细则、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姓名等置于主要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我国《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9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二)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作为确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国家,促使其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的直接原因是1929年爆发的纽约证券市场大恐慌,由于投机者操纵市场,发布虚假信息,舆论误导等因素,诱使投资者不断进入市场,造成股市暴涨的虚假泡沫,但美国经济不断下滑,股市泡沫很快破灭,到1932年11月,道·琼斯指数跌入了41点的谷底。这次股市风暴也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因此罗斯福于1932年竞选总统时,提出公开原则作为改革证券市场的主要内容。[3]随后制订的一系列法律如《证券交易法》等不断完善并最终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起步虽然较晚,但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在中国首创了信息披露制度。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这些文件全面涵盖了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公司违反股东知情权的制裁措施

既然法律规定了保障股东知情权的一系列措施,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制裁违反股东知情权的措施,使股东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归纳起来这些措施主要分为保障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两类。

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承销商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11月9日,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已更名“祥源文化”)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

五、个人对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一点看法

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并且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赋予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如股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中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须有“正当目的”。但若由股东起诉至法院证明他具有“正当”的查阅目的的话,无疑给股东查阅权上又设置了一道障碍,故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有证明股东需求不合理的义务,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是出于“不正当目的”那它就不能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同样为了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就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之间的矛盾,我国应参考其他国家的作法采取外部检查人制度,即授予股东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违反法律和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利。这些正当理由包括如公司财产被大量侵吞;内部人企图或已经与公司达成了单方受益的秘密交易等。

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这种作法既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又保障公司不因股东滥用或恶意使用查阅权导致公司利益的损害。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我国这几年来通过不断地修订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从证券上市、交易、管理的各个方面严加控制,并参照外国法律加强对证券发行人,券商,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正规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健全证券市场,维护股东利益,并不是要求每个股民都能获得利益。而是要建立起证券市场强大的信用网络,使股民对自己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预期,上市公司应采取优胜劣汰模式,及时使不合格的公司退出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新陈代谢,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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