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鑫
(83340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 双河)
现代社会发展新时期,民主法治水平的提升,促进了民诉法的不断完善。但与此同时,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矛盾与纠纷的出现,不仅需要以民诉法来进行处理,还需要通过社会调解来解决问题,以确保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民诉法修订背景下,探讨“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是强行调解,司法确认制度运用不规范。当前诉调对接机制中,强行调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未就当事人起诉及时立案,而是强行转移案件进行调解。与此同时,司法确认制度的运用缺乏规范性,判决结果给出不及时,案件推延情况比较常见,对当事人造成耽误。二是地区差异导致案件受理范围不清晰,缺乏统一化的诉调对接案件判定标准,受到地区审核方式的影响,大部分案件被送至诉调对接中心,导致案件积压问题严重。三是诉调对接的实践运用不足,纠纷案件解决不及时、不到位,案件处理方式缺乏规范性,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性不足,并且受到地区差异化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审判过程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区立案后在进行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运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给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给财产也造成一定损失。
在民诉法修订背景下,为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不断完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可强行调解,也不可滥用司法确认制度,否则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将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一旦强行调解而忽视当事人的意愿,极易导致强行调解事故出现,这与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缺乏统一化原则存在一定关系。因此,在案件审核之前,应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若当事人拒绝调解,则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依照相关程序标准来解决案件,对于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要体现在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审判以及结果公布,不可强行进入某一程序。在民诉法修订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要科学运用司法确认制度,将诉调对接纳入到司法人员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中,以当事人对于司法人员办事能力的评价作为考核标准,通过此种方式来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促进司法人员工作效率的提升。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需要完善内部机制,获得当事人肯定后制定调解同意计划书,一旦发现存在滥用司法确认制度及强行调解的情况,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为诉调对接机制的良性运行创造优良条件。
在民诉法修订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必须要确保诉调对接机制程序的规范性,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运用创造有利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司法机关需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观察案件与诉讼对接机制是否存在相符性,结合纠纷实际情况将诉调对接机制的利弊进行分析,令当事人依据诉调对接机制的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诉调对接机制。司法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若当事人决定调解,应依照程序将双方同意书送往诉调中心,调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案件,选定调解地点后就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致力于简化矛盾,促进良好共识达成,之后将同意调解确认书送至法院机关。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应由诉讼平台通过规范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快速解决。
为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运行,应注重调解组织纠纷处理能力的强化,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程序并完善相关实践,为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提供优良平台。这就要科学制定诉调对接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确保其具备专业的调解手段、先进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一定随机应变能力,以更好的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针对当前社会群体矛盾与纠纷的复杂性,要组建专业化的纠纷调解团队,以满足案件处理需求,提高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灵活性。要定期对诉调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强化其程序意识与法律意识,能够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以便高效进行调解。调解组织纠纷处理综合能力的强化,要兼顾理论与实践,也就是说在培训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可通过实地模拟或者业务考察等方式,切实提升诉调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综合能力。
总而言之,民诉法修订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规范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程序,强化调解组织纠纷处理的综合能力,以提高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的实效性,从而有效改善诉调工作成效,并且为民主法律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