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颖怡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或管理的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之所以产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在从事某些活动时即使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也仍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面对这种损害,若为避免损害而禁止此类作业那无异于因噎废食;若让受到损害的人因举证不能而使权利得不到救济那又与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不合。这样,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了立法者的理想和理性的选择。基于此,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
2016年8月3日,原告汤某到同湾村民谭某家串门,由于被告谭某不在家中,原告汤某进入被告谭某家院中时,被其家中饲养的狼狗咬伤,被告闻讯后立刻前来制止。原告受伤后,被告马上将其送至医院,用去医疗费共计58517.60元。2016年11月16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汤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5322.60元。
综合全部事实进行认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周某、方某赔偿原告汤某经济损失85322.60元。
二、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该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结合案情、有关法条以及之前的有关分析,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该案中,被告均无造成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第三,在该案中,原告被被告家的狼狗咬伤。第四,原告被被告家的狼狗的撕咬行为与被告被咬伤而达到十级伤残程度这一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被告在此案中无免责事由。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事实情况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典型的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
2.该案中原告可获得哪些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规定,可以归纳出侵权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类赔偿:一是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产生的合理的财产性损害赔偿;二是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可知在该案中,原告可主张的损害赔偿如下: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费用。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汤某,即本案原告被被告狼狗咬伤,该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可以主张被告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因伤致残的费用中的残疾赔偿金,看似都是残疾赔偿金,但是本人认为原告可以同时主张。原因如下:首先,因伤致残的费用中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是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其次,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指因受害人致残,给受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纵观全案,本案中的被告发现原告被自家狼狗咬伤后,制止迅速,当即将被告送往医院治疗。本案中的被告从头到尾都在实施积极救助和赔偿的行为。并且,被告除开启了危险源(狼狗),但其实自己并没有过错,其只是在为一只狼狗无意识的行为买单。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客观的损害结果,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样的做法显然有失偏颇。
首先,过于追求受损害人的利益实现,忽略了行为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行为人反而变成了弱势群体,其利益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就把过错于无过错方在并立的地位,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次,从心理上说,没有人希望因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付出代价,那么意味着本案中的被告从一开始就不得饲养狼狗。同理,如果饲养人不希望因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付出代价,那么家家户户都不饲养宠物看似是一个权宜之计。那倘若真是这样,那么又很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再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带来的另外一种可能,倘若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客观的损害结果,没有免责事由,就应全部赔偿,那么人们就可能会失去或者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与约束,变得肆无忌惮起来,这样就会使法律的引导与警示作用变得毫无意义。
最后,本人认为,就本案来说,从案情看,原告到被告家串门,说明两家关系可能不错,那么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家是有饲养狼狗的。原告虽然没有重大过失,但是还是应当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有其价值和作用。但在这样一种强调客观因果关系的原则之下,其又忽略行为人的主观行为,使得该原则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一定要正确把握对其产生发展、法律特点、价值和作用、责任免除等问题,以真正实现保护弱者、督促强者的法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