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野
(467200 河南省叶县监察委员会 河南 平顶山)
刑侦人员在庭审现场陈述案件,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各方人员的申请,就各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现场确定。如果公诉方不具备充足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取证过程的客观性,就需要刑侦人员应检察机关的提请,来以现实的角度对案件过程以及取证过程做出陈述。
在庭审现场,刑侦人员陈述事件过程,是刑侦人员的职责,是刑侦人员充分执行法律的体现,是遏制违法言行的体现,其现实意义就是助力庭审现场,保证呈现证据的真实性,揭露事件的整个过程,并且确保参与侦查人员的工作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现实意义就是以有效的方式来衡量刑法的公平,而刑侦人员在现场陈述事件过程的现实意义就是,促进证据制度的健全。庭审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对证据的反复核查,完善的证据制度,衡量刑法公平性的前提,而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无效证据的删减要求属于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而刑侦人员在庭审现场陈述事件过程,又属于无效证据删减流程中的主要环节,这样的陈述过程,可以有效避免体罚逼供、避免冤案的发生,是尊重辩方主要人员权益的基础。
证据的真实性属于强化取证水平的前提,其决定着严苛体罚能否会降临于被告人员,决定着当事人家庭的稳定,体现着法律法规的威严。调查取证是刑侦工作的主要内容,而现代诉讼法对于无效证据的删减,刑侦人员案件陈述的规定,就势必会对刑侦人员合法刑侦的能力和调查取证的能力给出更高的标准。
刑侦人员产普遍的高度工作压力,是明显存在的现实情况。基于证据的真实性庭审现场相关陈述,加重了刑侦人员的心理压力。这些压力主要其对自身工作的不了解,也可有是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恐惧,更有可能是,倘若人员也不具备驻足的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客观性,就会造成刑侦人员违法开展取证活动的不良后果,而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也是刑侦 人员无法预料的,这些无形的心理压力,会明显强于基层干警的工作压力。
刑事证据,是最大限度还原刑事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理性保护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保障。
从现实的角度来陈述事件的原则,始终“影响”着案件侦查。以受贿案件来说明,受贿人员的事件陈述、证人的论证对于案件的侦破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侦过程需要确保所诉内容的现实性、客观性,而有效措施就是进行现场摄像。这样的措施,不仅体现出对诉讼人员权益维护,而且也很好的明确了刑侦人员的合理论证过程,更重要的是,有效避免违法人员悔供,可以说是“多全其美”。
在这样的前提下,论证过程完毕后,分析和整理证据是强化取证质量和水平和核心点,本文认为制定刑侦自审制度,所提自审,也就是说,刑侦部门对刑侦人员所获取的各项实证做出核对、辨别。也可以说是对证据有效性、取证水平做出进一步的评定,是切实降低证据误差,维护证据有效性;维护证据链、提高取证水平的可发展制度。
检察文化的现实意义就是以人员为主体,刑侦人员为基准。检察院属于检察文化的承载体,是侦查人员权益的保护伞,是侦查人员的停靠港湾。维护各方人员的权益是现代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既会有效维护辩方人员的权益,又会维护控方人员的权益。所以说,刑侦人员在庭审现场陈述事件的过程,也属于是从公检法角度在实行权利,其威严性是侦查人员勇于向前的坚实保障,现代检察文化和职责意识是减缓职业压力的有效方法。
第一是加强与公诉人沟通,庭前充分准备。刑侦人员对于事件的陈述,重点是为了确定瑕疵证据的真实性,这就需要在进入庭审现场前,刑侦人员必须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各项证据内容;与公诉人进行充分的交谈,以确定瑕疵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借鉴公诉人员建议;预测疑问和所答内容,来对庭审现场各方人员施以有效的应对。
第二是准则是尊重现实、心态沉稳。刑侦人员在陈述事件过程时,需要充分遵循尊重现实的准则。所陈述的事件也要体现真实性,以确保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刑侦人员在庭审现场中,要代表自身进行陈述,不能向于控方或辩方,体现沉稳的态度,不喧宾夺主,有效防止辩方人员的反控刑侦人员陈述过程不真实,而使得各项证据可靠性降低。
综上所述,证据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前提。各种证据需要呈现在庭审现场;在被告人也参与庭审的前提下进行呈现;以有效确定证据和证人的真实性。刑侦人员在现场陈述事件,意味着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对刑侦人员作证制度的有效执行,也意味着是我国法制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