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枢
(046000 长治学院 山西 长治)
劳动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具有着一定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针对于社会劳动相关法律的具体调整、保护、实现及其它关系形成。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极具综合性、全国性的一种法律。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属于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种法律,保护着狭义上的劳动法及法律规范当中其它的法律;社会的保障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法律,例如社会的保险法、救助法、社保法等。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指在社会保障的关系当中所涉及到的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各项决定、规范等文件均属于该保障法范畴之内。在近几年里,我国相继对这两则法律进行深度地分析及调整,以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础性保障政策。
其一,劳动法,它有助于机融合管理法与劳动者的保护法。劳动法,它主要侧重维护当事者双方根本利益,劳动者为一方的弱势性群体,在劳动法基础理论上会倾斜于劳动者这一弱势性群体,可充分体现出公正、公平这一基本准则。该劳动法,属于劳动者的管理法,通过该则法律的确定对于劳动法关系的有效性维护起着良好的作用;其二,能够有机融合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劳动的基本标准,通常为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在该劳动法当中需对相关劳动标准予以合理地确认及定设,严格遵照劳动基本标准来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故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重要地位不可动摇,二者组成该劳动法主体内容。
其一,该保障法之本位,即为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它是以生产对社会具体内容及特征需求为基准所形成,脱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对社会的转换,能够客观地反应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必然存在着利益。故社会利益代表着社会成员整体利益;其二,该保障法之价值追求,即为社会的公平。社会公平的保障,通常是以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为基准而逐渐确立的理念,与人们平等的利益追求有着紧密联系。故社会的保障法它可站立于公平、公正的视角维护广大社会劳动群体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该保障法,主要是以社会的保险法为主要内容,并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所建立的一种法律,是劳动法在新时期的延伸,是劳动法的升级部分,也可称之为劳动法在新时期下的产物。但是,它们分别隶属不同法律机构,属于独立体,并不具有一定包容特性。劳动法并不包含着该保障法,该保障法也并不包含着劳动法。但是,二者属于距离最为相近的法律机构,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以法律基础理论为视角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均为资本主义持续性发展至今所形成的一类产物,法律机构的出现均以资本主义内部生产关系所发展及确立的,属于国家干预重要的成果;以法律基本属性为主要视角来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该保障法均属社会基本法范畴之内,本文均为社会基本利益,社会群体均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类群体更加愈加关注。此外,对于劳动法与该保障法来说,社会的保险法是二者各自关系合理化调整期间相互之间交叉性的客观产物。故,从某种程度上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以调整对象为视角,劳动法与该保障法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异,具体差异可归集为:其一,在性质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与劳动具体过程存在着密切地关联性。而社会的保障关系,它与社会基础保障存在着密切地管关联性;其二,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能够涉及的关系即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必然关系。而社会的保障法,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极具复杂性。例如,在养老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办的机构、国家这四个主体;在医疗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医院、药店等主体。故可以说劳动法其与该保障法之间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其三,在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当前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关系所存在的多重性不断凸显,可以说每个劳动者均可建立起多个劳动关系。但社会的保障关系却具有单一性特征,每个劳动者仅可建立起一个保障关系;其四,在后果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由该劳动关系,通常会形成一些劳动纠纷或者争议,而处于私法关系自身特征,用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程序;但是,由该社会的保险关系产生的一些纠纷或者争议,则将出自于公法性,故在各类纠纷或争议处理方面,主要依赖于行政的诉讼程序。因而,可以说劳动法与该保障法在后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充分发挥劳动法及社会的保障法职能作用,就需相关专业人士结合以往经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两则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进行深度地研究及探讨,以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与把握这两则法律,以更好地对其进行实时化调整,充分发挥这两则法律各项职能作用,为广大劳动者能够更好地利用两则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能够切实地以两则法律为基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