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凡 秦 奋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产品权利要求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在这些规定的指导下,装置、设备类产品权利要求往往仅以部件、结构及其连接关系的方式进行限定。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技术逐步融入传统工业中。与信息化技术相关的如传感器、存储器、CPU等计算机硬件,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装置设备中。我们也越来越多地看到上述计算机硬件被作为技术特征写入装置、设备类产品权利要求中。信息化技术的显著特点在于,软硬件结合,通过软件实现对硬件的控制。同样的硬件在不同的软件驱动下,实现相应的硬件功能。
为了适应工业信息化的客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4月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进行了修改,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为了与装置设备类产品权利要求中部件、结构特征以及实体计算机硬件这些“硬特征”相区别,本文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限定的与控制技术相关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简称为“软特征”。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软特征”在装置设备类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作用。
该案涉及一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的注塑成型机的合模装置(见图1)。注塑成型机的合模装置具有保持固定侧金属模具的固定盘1和保持可动侧金属模具的可动盘2。在一个实施例中,固定盘1是温度控制对象,其具有温度检测部8和温度调节部7。可动盘2是温度基准对象,其具有温度检测部9。可动盘2的温度和中心高度的关系是第一关系。固定盘1的温度和中心高度的关系是第二关系。该第一、第二关系都被存在存储部10a中(温度和中心高度的关系可以根据实验值或基于分析的理论值得出)。目标温度计算部10b先根据可动盘2的温度和第一关系求出可动盘2的中心高度,再根据该中心高度和第二关系求出固定盘1的目标温度。温度调节部7调节固定盘1的温度成为目标温度。由此保证固定盘1和可动盘2的中心高度相等,从而解决在透镜成型等精密成型中,金属模具固定盘与可动盘的微小偏心造成透镜成品偏心的技术问题。
图1 合模装置附图
该案权利要求为:
一种注塑成型机的合模装置,其具有保持固定侧金属模具的固定盘和保持可动侧金属模具的可动盘,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可动盘以及所述固定盘中的任意一方作为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将另一方作为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
在所述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中设置第一温度检测部,
在所述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中设置第二温度检测部和温度调节部,
所述合模装置设有存储部,其将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温度和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的关系作为第一关系进行存储,并将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温度与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的关系作为第二关系进行存储,
所述合模装置具有目标温度计算部,其根据所述第一温度检测部检测出的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温度和第一关系求出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并且根据该求出的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和第二关系求出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与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相同的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目标温度,
通过所述温度调节部进行控制使所述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温度成为所述目标温度。
该权利要求中既包括由“固定盘”“可动盘”“第一温度检测部”“第二温度检测部”“温度调节部”“存储部”“目标温度计算部”这些“硬特征”,还包括“将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温度和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的关系作为第一关系进行存储,并将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温度与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的关系作为第二关系进行存储”“根据所述第一温度检测部检测出的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温度和第一关系求出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并且根据该求出的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和第二关系求出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与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的中心高度相同的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目标温度”“通过所述温度调节部进行控制使所述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的温度成为所述目标温度”这些“软特征”。
为了便于体现“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发挥的作用,我们首先将权利要求中的上述“软特征”剔除,此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转变成如下形式:
一种注塑成型机的合模装置,其具有保持固定侧金属模具的固定盘和保持可动侧金属模具的可动盘,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可动盘以及所述固定盘中的任意一方作为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将另一方作为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
在所述温度基准对象模具盘中设置第一温度检测部,
在所述温度控制对象模具盘中设置第二温度检测部和温度调节部,
所述合模装置设有存储部,
所述合模装置具有目标温度计算部。
上述完全由“硬特征”构成的权利要求,从权利要求的撰写而言完全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限定了产品的组成部件以及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然而,仅仅由这些“硬特征”所限定出的技术方案往往很难与现有技术显著地区分开来。
因为在注塑成型机领域,为了获得均质的注塑成型产品,希望注塑原料能够在模具盘内同时冷却。因此在注塑原料全部到达模具盘的成型空腔之前,往往要借助工作流体对固定盘和可动盘进行加热操作,以避免液态注塑原料在通过模具盘中的加注通道或刚刚到达模具盘的成型空腔时,就提前冷凝。
因此现有技术中的注塑成型机中,固定盘和可动盘也具有温度检测器,同样配备有温度调节部、存储部和目标温度计算部。但温度调节和控制的目标是为了防止注塑原料提前冷凝。因此这种温度调节和控制不会考虑固定盘和可动盘在高度方向上因热膨胀差异造成的偏心问题。
这时我们会发现,该发明并非现有技术中为满足注塑成型基本要求而对合模装置进行温度控制调节,而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解决透镜注塑成型时特别关注的特殊而具体的偏心问题,加入了更加精细化的温度补偿手段。由于该温度补偿往往在动态变化中实施,因此通过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控是较好的方式。
由此我们意识到,上述“软特征”的存在并非可有可无,“软特征”所表达的计算机程序恰恰是对发明基本构思的体现。相反,仅由上述“硬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无法体现发明构思,也无法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软特征”的加入能够较好地体现发明构思,同时也使得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具有较为显著的区别。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应当意识到,信息化技术集成入装置设备类产品后,机械化的产品被赋予了一定的“智能”,产品的工作状态不再借助人力或机械结构进行调整,而是将调整方法通过程序的方式记录并输入到计算机存储硬件中,由电子控制器等计算机硬件控制传统动力实现产品工作状态的动态调整。对于集成了信息化技术的装置设备类产品而言,其相较于传统装置设备,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变成了“活”的,具有“智能”的产品。
权利要求撰写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发明构思。《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也承认存在某些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表征的情况,允许采用其他表征方式作为补充。当装置设备被设计为“活”的,具有“智能”的产品后,作为保护这种设计思想的专利权利要求,仅仅依靠传统的部件、结构及连接关系往往难以有效体现发明构思,这就需要我们寻求更为有效的限定方式来实现发明构思的有效表达。对于以软硬结合实现产品功能的技术方案,依靠常规的“硬特征”限定权利要求,显然已经无法体现产品的智能化,而通过传统的参数限定、用途限定、方法特征限定、功能性限定作为补充可能都无法有效地体现发明构思,这时表达计算机程序构思的“软特征”的作用和意义就突显出来。
当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并非具备“软特征”的权利要求就一定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计算机软硬件与装置设备类产品集成的设计构思以及非常普遍。简单地将计算机电子元器件结合程序嵌入传统行业中的设计构思已经不能被认为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只有将计算机软硬件与本领域技术实现深入融合,有效地解决该领域中未能解决的某一具体技术问题,这样的技术方案才有可能被认为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1]《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
[2]《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上) [EB/OL].(2017-03-31).http://www.sipo.gov.cn/zcfg/zcjd/201703/t20170331_1309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