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高校的建设逻辑

2018-01-22 12:32陈大兴张媛媛
高教探索 2018年11期
关键词:权力责任法律

陈大兴 张媛媛

摘 要:法治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选择。从法律工具走向目标、从改革催生走向法治保障、从二元背离走向二元融合是法治高校建设的应然价值。在法治高校建设的内容与标准方面,不可忽视良法之治、依法而为以及控权护权的统合。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法治高校建设要通过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落实明确严密的法治监督问责体系、确立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来促进其发展,进而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高校;法律;制度;权力;责任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彰显,法治发展目标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愈益丰富而深刻。随着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从此致力于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各行业部门都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2012年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中共十九大的召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做出了推进法治现代化“三步走”的战略安排。高等教育作为关涉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并为其创设基本条件的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也面临着法治建设的新任务。加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将高等教育工作纳入法律规范是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法治高校的逻辑向度

法治高校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选择,因为高校法治的程度反映了国家社会发展的程度,同时也是生产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的真实写照。法治高校建设所映射的正是此种社会理性和文明的提升。

(一)从法律工具价值走向目标价值

以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地位而言,法治是其高级阶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与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法治高校进行理论研究必须先厘清法治与高校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其中就会涉及法治与高校之间是一元存在还是二元存在的问题。如果按照一元论的观点将法治与高校视为同一事物,执行同一个规范性秩序,从法律与高校的产生及渊源尤其是大学的独特教育属性来看,显然并非完全合适。尤其是高校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着“守”与“变”的发展印迹,“守”则显示出了高校的坚守性,“变”显示出了高校的演变性。西方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与普及化进程改变了大学的法律真空状态,法律逐渐渗透到了大学的方方面面,法律也成为了高等教育决策考虑的首要因素,同时也成为高等教育各主体进行行为选择的前提内容。[1]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学说中,高校与法治几乎无可争论地被认定为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事物,其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法治对高校发展的规范与推进。

从我国高校的法制建设来看,宏观层面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在教育领域随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 年)》等一系列教育文件的深入推进,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与能力步入了新阶段[2]。那么应如何理解高等教育领域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与法治高校之间的关系呢?从其内涵来看,前者是指按照法律对高校进行治理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行动口号和价值准则。而法治高校是指高校法治化状态或法治化的高校,是法治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现实化。即前者是法治高校的行动与过程,法治高校是其目标与结果的表现,他们之间是工具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关系,应该将二者统一起来。中国的法治高校建设一方面要遵循法治的价值共性、普遍要求和精神实质,同时也要尊重高等教育传统、现实情况与教育诉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校法治道路。即,中国的法治高校建设既要充分尊重现行法律体系的权威、奉行法律的规制,同时也要注重法治与教育的文化内涵与精神品格,全面深入地将法治高校不断推向前进。

(二)从改革催生走向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日趋深入。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同时也将我国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等都纳入了法治轨道。法治高校建设是新时代领导思想与方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是高校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校现代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与重要标准,是新世纪高校发展的重要理念与必然趋势。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要求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组织的高校在办学中自觉遵守宪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至上、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原则,切实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进行活动,在高校运行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单一格局的自上而下纵向型教育行政关系逐渐转向新型纵向性教育行政关系与大量平等主体间横向性教育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同时高等教育经过近几十年的变迁,社会各主体对高等教育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且其也涉及教育质量、公平、责任等方面的敏感领域。人们开始关注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问题、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高校廉政建设问题、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高校师德問题等等。同时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以及与外部经济社会环境发生的活动也成为媒体与社会所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法律纠纷问题。概而言之,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要实现怎样的高等教育发展和怎样发展高等教育的问题。高等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从未如此之密切,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领域,法律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力量。[3]在此背景下,高校应该充分利用好法治的保障作用。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高校自身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高校在落实与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自律,依照《高等教育法》《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办学行为,以章程为核心实现“按章程自主管理”,同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高校自身独立办学的权利。同时通过建立起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内部决策体制与网络结构,健全具有制约力的内部监督与制裁机制等保障推进高等教育改革,通过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体系的保障,实现现代大学制度向纵深推进。

(三)从二元背离走向二元融合

法治高校既彰显了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管理中的“民生法治”形象,同时也是高校谋求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的必经之路。形象是源于文艺学的一个概念,当法治与形象结合时,其主要表现为由国家、组织或公民通过多种方式所描绘、塑造或自然展现出来的,同时承载一定价值追求与情感内容且能够被感知的外在体现。高校的存在与形象密不可分,而高校形象在不同领域也呈现出不同的面孔,而这些面孔的总和又共同塑造出一个整体的、宏观的形象。高校形象依据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内容,如以事务来区分,可分为高校的经济形象、教学形象、科研形象、社会服务形象、文化形象、民生法治形象等等。然而从当前高校的发展来看,高校在塑造与关注自身形象的过程中对各类形象的认识与态度却不尽相同,尤其是对民生法治形象方面的忽视较为严重,甚至出现背离。大学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社会需要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理由,所以大学不仅是传播知识、研究学问、相对独立的文化机构,还是承担法治责任的重要阵地。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大学的结构、规模、特色、质量与效益等问题日趋复杂,其传统价值观与责任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大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物质轻精神、重经济轻文化、重科技轻人文、重操作轻思想、重管理轻法治的倾向。[4]所以在当前的法治背景下,提升对高校法治形象的解读,明确高校法治形象的标准,加强法治理论与高校法治形象之间的互动就显得尤为迫切。

制度作为一种“结构化”体系在高校的运行中与法律须臾不可分割,通过立法推动制度建设与创新是法治高校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高校进一步深化内部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对于高校的运行发展来说,作为广义上制度中“软法”的大学章程,当前在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一校一章程”的建设目标,随着该目标的实现,我国高校建设更为关注章程统领下的制度建设问题。高校在具体实践中应紧紧围绕章程来建设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章程能够细化到操作层面,建立更为完备的高校制度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此过程中,高校要做好校内规章制度体系的“废、改、立”工作,围绕法律法规与大学章程内容进行实际调整。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制度建设在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方面仍显不足。高校制度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从制度的起草调研、立项工作到具体的制定、修正、审核与发布以及执行、落实与督查工作往往都容易忽视程序正义与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大学自治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失调、大学管理权与校内主体权利失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等问题。法律作为高等教育领域最核心的制度保障,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石,是大学变革的根本,系惟法制变革之路。[5]转型发展中的高等教育,其现代化、制度化进程业已开肇,要通过高校法治的推进来解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或违背法治要求的弊端与窠臼。

二、法治高校的理论辨识

法治高校思想滥觞于国家法治理念,法治高校建设是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战略决策的重要构成。在高等教育领域,法治高校建设不容忽视,它是用法律①来重构教育关系与管理模式,规范高校办学行为,调节教育纠纷,保障高校内部师生及外部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受侵害,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法治进程与内涵发展的强有力手段②。

(一)良法之治:法治高校的基点

法治高校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性,要求高校能够依照法律来进行权力的行使。而这个过程的前提条件就是国家要具有完备且能够符合正义的立法,也即所谓良法。何谓良法呢?从法的超然意义上来看,古希腊人崇尚自然理性,后期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然理性法则,即法律要符合自然法才被认定为合理的观念。自然法成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同时也是判别人类政治行动、准则以及程序合法性的基本依据。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马克思也曾指出:“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7]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来看,良法应该具备符合客观规律、反映广大人民意志以及符合正义的原则。概括来说,良法应该同时具有正义性、人民性、程序性与科学性的基本要素与特征。

在认定良法的条件下,崇尚“法律至上”才有法治高校,而一旦法律本身属性为恶,则依法而治的高校也并非是法治高校。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顿认为,“人民的恶是由统治者造成的,统治者的恶是由法律或法令造成的”[8]。所以对于法治高校来说,如果仅仅强调法的普遍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往往是不够的,在一定程度上来看这更多地表现为法治的形式而非内容。法治高校之大厦必须要建立在体现实质正义的良法基础上。良法是法治高校建设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法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法而治、依法而治或以法治人,而是在强调形式法治的过程中达到规范之善,以为指导实在法、评价实在法、纠正实在法、限制实在法之圭臬。法治高校以法律為最高权威,要求高校要按照法律进行权力的行使,而其前提条件就要求法律必须蕴含正义的属性,以良法的价值与标准而存在。在良法的制定过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务之急,而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提升对立法的理解和认识,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先进的立法技术和健全的立法制度,从而使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和相对独立性,形成完整性的法律体系。

(二)依法而为:法治高校的内核

从法治理论的渊源来看,新时代的法治高校应该是“有为”高校与“无为”高校的统一体。而从二者的划分来看,就必须将应该如何“有为”与“无为”用法治标准与思维进行明确的判断与界分。惟其如此,才能使法治高校在建设的过程中抓住要害、把握要领。所以,应该在实践中防止试图构建全能高校,从而过于膨胀与张扬权力;同时也要避免权力运行过程中陷入被动、消极的困境。在高校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要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高校活动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而不能逾越;在高校与内部师生关系上,要以师生为重,法治高校只能保障和实现而不能侵犯和违背其合法权益。即作为法治高校首先要求的是高校守法,而非仅要求师生守法。所以,法治高校应该是有边界的高校,也即表现为有限制的高校。权力与行为的合法性限制是法治高校的逻辑重心。法治高校要求高校要接受各方面的约束,尤其是最为根本的法律约束。卢梭指出:“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它的权利都建立在法律之上。同时由于他享受着法律的一切好处,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的遵守法律。”[9]法治高校的基本表征就是要求高校要将自身的相关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而避免权力的滥用与僭越。如高校内部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与民主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领域的具体运行都应该以法律为指向和准绳,使权力运行进入法治化轨道。

具体来说,“依法而为”的核心内容包括权力来源、权力范围、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首先是“职权法定”,法治高校的一切权力与活动应该都是法律所授予的。其次是“组织法定”,作为法治高校,法律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要求在进行机构设置等方面能够事先依法作出相关规定。再次是“程序法定”,在法治高校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求其权力的取得和运用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合法,同时也要求权力与行为的实施要符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合法。这就要求高校实施组织行为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等程序性要求来进行活动,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及监督权。最后是“行为法定”,即要求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法律确定要求与程序办事,严格执法,依法履责,依法决策,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与思维解决高校中的问题与矛盾。

(三)控权护权统合:法治高校的要义

控权与护权的统合是法治高校建设的内在要求,即在强化高校权力的运行规范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同时注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10]。受自由主义思潮及“契约观”的影响,控权成了设计与规范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的现实要求。在高等教育领域对高校内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法治高校建设中控权实施的重要内容。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学校领导体制、院系治理以及民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高校的内部治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然而面对信息化、全球化以及市场化的全球性挑战,高等教育的环境日趋复杂,其中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与潜在危机,这同时也对该过程中权力的运行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尤其是在体制改革深化与办学自主权增加的过程中,各类权力主体权力越来越多,诱惑与考验也随之而来。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旦缺失监督与制约,则权力滥用与腐败就很容易出现。[11]法治权力的基本要求是权力规范化,在此过程中,规范与刚性的权力存在就成为权力制约的前提基础与基本保障。要避免因权力缺席而导致的控权对象缺失、权力制约丧失规范依凭、权力推定的出现以及权力责任失衡等问题。为了避免权力风险的出现,就需要保证高校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与制约的可靠性与有效性,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以及问责机制来塑造良好的高校法治环境。

与此同时,法治高校更应关注护权的运行,进而保障受教育者、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护权所涉对象的合法权益是指以其身份为前提的各种权益表现,是其自由与自主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涉对象在高等教育活动中都会涉及安全、财富、健康、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需要,其在进行各种教育活动以及与其他主体进行交往的目的就是获得这种需要。但成就需要因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使其结果不一定完全达到行为预期,这就需要法治对其提供保障作用。在高等教育的系统中,一切权力及其运作必须扎根于以民主理论为指导的合法性基础之上,这也是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依照现代民主理论,法治高校合理性的重要内容就是充分发挥其对所涉对象权利的保障功能,避免因权力运作而导致非法侵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高校,首要的就是要尊重与确认所涉对象的法定权利,并通过创设条件确保其充分实现。

三、法治高校的发展进路

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实现法治高校目标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近些年来,我国高校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具体的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一系列改革推进其前行。所以,要紧密结合法治体系内容中的各子体系建设,进而构建成一个水乳交融的完整框架,使法治高校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推进过程中同步实现。

(一)全面推进依法立法,建设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是表达与践行法治高校的最直接方式,是集法律共同意志于一身并将其系统化、公开化、规范化的呈现过程,其同时又通过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高校通过国家赋予的权力在社会政治经济各领域快速发展,在此进程中被作为共同体认可的传统法律方式同时也制约着相关权力体系的运行。所以,在法治高校的建设过程中,要以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基本前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在规范高校法人制度改革、领导体制深化、高校内部权力关系平衡、师生权益维护等方面亟待健全,法律的统整工作十分繁重,需要加大力度。同时我们也要防止立法中只重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效果的倾向,严把高等教育领域立法的质量观。

法治高校要求每一项立法都要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宪法精神,要实现高等教育领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与高等教育改革决策相衔接,进而主动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服务。尤其是与高等教育发展关系紧密的行政立法更应该进一步坚持与实现行政民主立法、精细化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准则,使行政立法项目征集以及后阶段的论证制度得以完善。在高等教育行政立法领域应该探索引入具有专业属性的第三方来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以及相关的评估工作,从工作程序与体制机制领域防范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同时要强化作为法律配套文件的教育文件、教育标准、大学章程等“软法”建设,发挥其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积极作用。[12]加大高等教育立法力度,提高立法质量是法治高校建设的基本前提,在法治高校的建设目标下应致力于形成数量适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律體系。

(二)深入规范权力运行,形成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在法治高校的建设过程中,健全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的生命所在。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发布了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所以法治高校的实现关键是如何将其深化落实。政府与高校是高等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执法主体,所以必须加快职权法定、公开公正、守法诚信、职能科学、执法严明、廉洁高效的高等教育法律实施体系。

首先,应该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加快执行包括机构、权限、职能、责任以及程序等在内的法定化工作,扎实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行政程序法与教育行政责任法,同时深化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其次,要建立与深化高等教育决策的合法审查机制。通过制度规范来提升高等教育决策的合法性,尤其要着力关注高等教育行政机关与高校作出的内部重大决策,通过合法性审查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对未经审查及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应予以驳回。同时在决策时限方面也要严格限定,对高等教育决策无故拖延并造成损失与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要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推行执法改革性机制。将执法责任制深入落实,实现依法执法、队伍整合、裁量公正、素质专业的目标。另外要关注高等教育执法成本机制,要能够以达到消耗最少权力资源、最低执法成本、占用最少预算来最大程度的实现为执法目标,实现并坚持行政效益原则。最后,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在决策、管理、执行、服务与结果领域的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运行的透明度。

(三)切实加强民主管理,落实明确严密的法治监督与问责体系

法治高校建设的成效与高校法治的监督体系密切相关。从法治的监督体系来看,通常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社会主体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高校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等为主要内容。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13]如何处理“法”与“权”,“监督制裁”与“权力制衡”的关系是能否实现法治高校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法律将监督活动完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进而实现“监督法治”。

从高校内部监督来看,应该建立法律监督工作机构体系,保障高校“立法”、“执法”、“普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使法治高校工作真正贯彻落实。在此过程中,高校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纪委负责对高校内党员遵纪守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审计部门对高校内各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发挥校内教代会、学生会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校内申诉机制、情况反映与通报制度,进一步扩大校内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将高校外部的多元监督形式与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法治监督体系。依据社会契约论,由权利让渡而来的公共权力要有与其对等的责任,因为当人们将权利委托掌管者,一方面是代理行使权力的赋予,一方面是保障民主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所以,在监督的基础上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进一步实现教育问责机制完善的要求,建立高等教育事业的考核与问责制度。

(四)积极探索法治评估,确立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

高校的法治发展方略已深入人心,法治高校建设也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正如火如荼。但对于高校法治而言,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高校,似乎遥不可及。所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其进行科学化考察与评估似乎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式各样的高等教育评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如本科教学评估、高校学科水平评估等,然而在高校法治建設方面的评估却相对薄弱,这也是制约法治高校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可喜的是在2018 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建立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活动”,这也为后续的高校法治建设评估奠定了基础。

在对高校进行法治评估时要解决几个关键问题。首先,要确定评估的主体。在评估主体方面,高校法治评估的初期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以学术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及社会成员个体等为其重要构成,建立起多元评估主体的理想状态,即实现法治高校评估的内外部评估结合,官方评估与非官方评估的平衡统一。[14]其次,要明确法治高校的建设指标体系。用指标而非概念把握法治已经成为法律领域的一种趋势。对高校的法治发展来说,也应该对其具体的法治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从而为建立现代化的法治高校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标本。最后,要探索法治高校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评估程序是整个评估环节的落脚点,通常来说会涉及到评估制度的建立、评估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措施与建议等环节。只有在法治高校评估中实现制度化建设,才能避免和消除评估过程中的主管随意与盲目性。在评估方法方面,法治高校评估可采用自我评定法、同行评议法、统计抽样法、对比分析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具体实施。在法治评估的过程中,同时也要增强评估考核与改善工作的联动机制设计,避免重评估轻改进的问题,要将法治评估结果真正用到高校的法治建设具体工作之中,为未来高校法治发展提供建设性方案。

注释:

①本文中的“法律”是广义的范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②关于“法治高校”的概念,当前学界有相关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阐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结合法治理论与高校法治发展的实践对其进行定义,求证于方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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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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