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权

2018-01-22 19:01张佳玉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定

张佳玉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

一、分析现状

微信公众号,是组织或个人向微信公众平台申请的账号,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注册者与特定群体进行语音、文字、图片等的沟通。对于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即腾讯公司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是即便如此,微信公众号作品被抄袭转载的数量仍然与日俱增。《中国微信500强月度报告》显示,前500强微信公众号中对于热门文章的抄袭群体已近3成。

面对与日俱增的抄袭现象和庞大的抄袭群体,笔者不得不去反思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完善。

二、著作权侵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指作品。而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成果。所以说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固定性两个特征。独创性,是指作品经作者独立创作并且无抄袭的特征。而可固定性,是指作品往往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作为载体而将其固定下来,但不是必然要固定下来。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也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于著作权的类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被害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必须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虽然在我国,著作权取得采取“创作”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当事人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如复制、展览、表演、发行和抄袭等行为。

5.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即不存在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抗辩事由。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侵权

关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点的是其是否存在著作权的抗辩问题。所以笔者接下来主要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来论述。

首先,强制许可的认定。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主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将对已发表作品上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而微信公众号复制转载明显不属于强制许可的范围,况且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的问题,所以不存在以强制许可作为侵权的抗辩。

其次,合理使用的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合理使用,其列举的情形中并没有对于网络文章的上传或者转发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很难认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未经许可而上传或转发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最后,法定许可的认定。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共规定了六种法定许可,即“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制作”、“播放作品”、“播放录音制品”,“教科书编写”和“课件制作”。而微信公众号的侵权更不符合这六种情形,所以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是无法利用法定许可进行抗辩的。

由以上论述可知,对于微信公众号作品的上传和转发而产生的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涉嫌侵权之人只能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情形中并没有对于网络文章的上传或者转发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很难认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未经许可而上传或转发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四、结语

微信公众号在我国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但是相应保护网络作品的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却没有相应地得到提高,导致我国目前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所以笔者就目前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出发进行研究,并且做出自己的见解和评价,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网络作品侵权的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马思宇.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7.

[2]周时兵.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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