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萍
经济新常态下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管财水平。
(二)依法设置单位会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支付凭证至少二人以上才能办理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录入与审核岗位必须分设,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印鉴和用于国库集中支付身份认证的U盾必须分人分印(U盾)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一人统管、代管或使用全部印鉴(U盾)。
(四)加强培训学习。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学习及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执行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每年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学习不少于1次。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单位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适应工作要求,增强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相关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一)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使用规范的会计核算平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财政信息平台提供的会计核算软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三)准确取得凭证登记账簿。单位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和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账收讫”、“转账付讫”印章,防止原始凭证重复使用、重复报账。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和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要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单位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一般采用卡片形式,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正确确认收入。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按“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五)加强账务核对。单位应当每月将会计账簿记录与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一次,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每季度组织人员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及时与银行、财政、税务及业务往来单位进行对账,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各项资金安全。
(六)办理年终清算。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财政财务决算要求,及时清理当年收支、往来款项和结转结余,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单位非税收入要在年度终了前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当年收入应按财政结算确定的预算指标入账,应缴未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应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核算,结转下年,不得直接转作单位收入。单位当年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和财政结算有关调账依据入账,财政当年确认下达单位的预算指标与单位实际支出的差额,应通过“财政应返还额度”核算,结转下年,不得按预算指标全额作为当年支出入账。
单位应及时清理收回应收款项,归还应付款项,对财政预拨款项要及时报告,申请追加预算指标,当年财政不能列支的,应与财政核对账务,结转下年。
(七)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单位要及时编制并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季报、年报报送时间分别为次月的5日、10日、15日前(节假日顺延)。单位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一)严格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整审批手续。
(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用钱先问效”原则,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在申报项目资金的同时报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重大民生项目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适时由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四)认真落实民主理财。单位应坚持“重要经济事项由行政办公会议决策”的原则,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严格执行会审联签制度,实行群众监督民主理财,确保单位财务管理公开、透明。
(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禁单位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特殊情况必须增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由单位会计机构统一开设、管理和使用。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没有独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禁止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六)强化税收协控联管。单位应严格履行纳税人和纳税代理人的职责,及时代扣、申报、缴纳应当上交的各种税款,不得漏报、瞒报、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规范津补贴、奖金发放。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符合规定发放的各项津补贴、奖金、福利等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补贴等。
(八)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所有的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
(九)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可能形成非税收入的暂扣款、保证金、押金、课本费等)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视同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应严格区分非税收入、往来资金、会费收入、医疗收入等资金性质,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正确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单位串用、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年度计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限定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办结决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算按合同规定时限办结决算(不能按时办理完结决算的由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清主体,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单位(学校、医院除外)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移交市资产运营机构统一实施。
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归属清晰、产权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十一)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会计年度,分别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列入移交清册的资料应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十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单位应按规定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编制专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依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申报。单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在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十三)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制度。凡政府性资金和以政府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城建项目),应当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为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建设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及结(决)算由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各自职责履行监督职能,审计结果或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决)算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十四)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坐支现金、“白条”抵库;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不得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要求,零星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一)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开展监督检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每年有计划有选择地对部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阻挠。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政、审计部门。
(三)实行责任追究。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有财务会计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及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区分不同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涉及对行为责任人进行处分或者追究其他行政纪律责任,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