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鹏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对于生产力落后的古代农业社会,法定继承是其最重要的传承家族财产,防止财富外流的手段之一。对于法定继承,古代西方与东方由于地域文化的影响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古罗马时期的法定继承的特点为:继承身份和财产。法定继承又被称作“无遗嘱继承”,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人顺序及条件进行继承。古罗马时期的法定继承主要是以财产继承为主,因为世界上最早的商业中心意大利就位于罗马帝国的中心。经济贸易的繁荣兴盛也催生了一系列的财产纠纷,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古罗马帝国人多地少临近大西洋,地中海是其内海,导致安土重迁的思想无法立足,想要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要走向海洋进行海上贸易。这个时候就要抑制古罗马早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违反伦理及社会善良风俗的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加以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海上贸易,扩大规模提高竞争优势。
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的特点为:宗子继承身份,财产诸子均分。这是因为在我国古代财产继承是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宗祧制度。但在历朝历代的更替之中对享有财产继承权就一定拥有祭祀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如养子、绝户的在室女仍然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却没有宗祧祭祀的权利。
在我国的古代社会,法定的财产继承有着鲜明的等级性。首先,继承者的政治地位决定了继承的规模。奴隶主、封建地主拥有世代剥削的权力,不动产的土地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继承贵族身份、土地与祭祀权三位一体同时获得。财产制度会出现鲜明的等级性是源于宗法制度的等级性,同时财产继承还有一大特性就是析产制度密不可分。
进入到工业文明的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的力量开始发展壮大,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思想浪潮,是西方的先贤哲人更加关注于人本身的发展。由于历史发展及地域的差异产生了两大法系,就两大法系对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制加以区别和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着很宽泛的规定。英国的继承法分为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国的继承制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其各州的具体规定各有小异。
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
1.相同点
两大法系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都很宽泛,都包括了配偶、直系血亲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继承的手法也逐渐趋于相同。
2.不同点
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各不相同,都各自代表了各自社会时代的发展特征,制定出了适合本民族的继承法律体系。
法定继承制度决定了谁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谁没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哪些人可以优先继承遗产,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的核心所在。哪些人有权利依法进行法定继承,这是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也在快速的流动,伴随着我国上世纪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具体国情,现阶段的家庭结构就注定了能获得法定继承的人将会越来越少。与此同时,跨境的涉外继承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国家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融合的问题势在必行。
因此,要解决现阶段所面临的法定继承的种种问题,就要结合具体国情,开展深入的走访调研,了解法定继承相关的问题;同时要开阔眼界,广泛吸取世界范围内优秀的法定继承立法典范,经过合理改造之后加以应用以便与世界接轨。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拥有者灿烂文明的民族,大河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正是由于有着同宗同源的血脉。中华文化更是讲求宗法伦理。因此,法定继承制度修改完善的紧迫性可见一斑,它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安宁和谐。尽快完善一部适应现阶段的继承法规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