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群策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包括音像软件,学习软件。(包含VCD,DVD,DVCD,EVCD,蓝光碟等)音像制品具有教育、娱乐、信息传播和审美等功能。音像制品主要指的是依据音乐内容和体裁,营造符合音乐内容和体裁的环境氛围,必要时运用技术手段加以修饰而创作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法律含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音像制品主要是指录音、录像制品。
著作权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艺术、文学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民事主体因创作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法律确认。
著作权是作者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统一,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均包括了多种具体权利内容,著作人身权是出于对作者人格的尊重而赋予的,著作财产权则是通过允许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经济性的使用而获得的经济收益。
著作权对特定主体人群来说是他们工作动力的重要来源,也就是说如果在著作权保护这方面没有有效的落实,人们的创造性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打压,不仅仅是个别人群,会伤害到成千上万的学者,学术界,商业界和政府都会受到伤害,而最终受到伤害的一定会是广大消费者。如果能使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能够加速经济的发展。
将著作权视为财产,是从现在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的观念。著作权财产是作品市场化、利益公平分配的当然产物。作品的创作和大规模的生产都需要财产的投入,作品的产品化,市场化带来的是物质利益,作为其所在权利形态的版权就自然具有财产价值。
在著作权的社会价值体系中,促进文化繁荣是最直接、最核心、最主要的方面。其次,当超越文化繁荣的层面后,可以看到著作权的另一种社会价值:活跃舆论与健全民主,它对于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在于它促进了文化创造的活跃、舆论表达的多样以及表达着、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独立自主。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一些相关术语没有法学定义,更多的是一些司法实践与司法习惯。不利于维护著作权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要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能够明确音像制品著作权法律的相关术语规定,彰显法律的权威性。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保护的重要一环,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同时结合目前网络实名制、权利管理电子登记备案系统等,使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成为真正有法可依的有力量的保护。
我们需要学习国外先进做法,如建设会员的信息数据库网络数据,必要时采用网络评估系统进行结算,同时扩大电子数据服务范围等,以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与改革,用最快速度解决还存在的一些复杂问题,提高已有的的电子数据化水平,以适应当今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的需要。
音像制品在当代社会中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产业,蓬勃发展的音像业既可以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会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现代音像技术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现阶段,数字出版的技术手段、授权模式、保护体系等著作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还不完善。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急需修订完善,对于数字作品著作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现有的能够保护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体系不规范,面对海量作品,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既不现实,又耗费人力财力。并且面对这样的著作权分散现象,一旦出现著作权侵权事件,著作权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快完善我国音像制品著作权立法可以说刻不容缓,努力加强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研究是当前一个重要任务。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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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郑成思.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浅议[J].出版发行研究,200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