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杭枫 杜宛鸿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互联网消费信贷是在互联网兴起背景下的创新型金融产物,如花呗、京东白条、苏宁任性付等支付工具均可实现该类“互联网赊账业务”。然而,“免息期”的存在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也滋生了“网络套现”等灰色交易,买卖双方进行虚假交易并使用消费信贷付款,从而套取信贷资金。
目前,该类型信用套现已经日益专业化、平台化,套现规模巨大且涉及大量资金,甚至形成了地下产业链。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法律仍然存在大量真空地带,且相关的监管及规制措施未能有效遏制,这与日益猖獗的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形势不相匹配。
虽然能缓解用户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却存在较大隐患。一方面关乎用户征信记录,另一方面,花呗用户极易掉入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诈骗的陷阱,导致“套现不成反被套”。
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仅仅允许用户将信用额度应用于消费领域,如果用户将信用额度转变用途进行套现,实质上是将消费信用额度人为地更改为无抵押的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属于欺骗行为,易破坏社会信用和法治理念,扰乱互联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变相的增加了信贷投放,加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统计指标的准确性,从而降低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套现行为除了本身的违法性外,也容易滋生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套现者擅自将信贷资金转换了用途,使得大量资金游离于正常监管之外,极有可能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温床。此外,不法分子极易利用客户急需资金的需求实施诈骗,例如绍兴警方摧毁首个花呗套现诈骗产业链,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如今已存在集诈骗、销赃于一体的花呗套现诈骗产业链。
市场有广泛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而我国融资渠道存在一定障碍,例如,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信用度和较高的利率,其准入门槛高。而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本小利大,不仅操作简易,而且费用较低,仅收取10%以内的手续费。“合法取现”与“非法套现”获得资金的成本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足以让用户、套现中介机构有利可图,致使套现行为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在民事法律领域,虽然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行为违法了《合同法》,构成违约,但违约金在巨大的套现利润面前不值一提;在行政法规领域,目前只是一味鼓励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处罚;在刑事法律领域,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与信用卡套现在结果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是否可引用信用卡的相关法规对其处罚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查处难度大纵容了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行为的蔓延。网络套现具有实时性、虚拟性,且网络用户总量大。此外,不法套现商家往往采取金额拆小和分批到账的方式,在进行套现前会教给买家专业术语并在平台上形成比较正式的交流,增加了套现交易的检测难度。此外,取证难度大、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也是阿里巴巴等小额信贷公司难以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作为一款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我们应当看到网络信贷在刺激消费、金融创新方面所作的重要贡献,针对消费信贷套现频繁发生的现象,应当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填补法律空缺。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来源单一,仅限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应当将互联网虚拟交易的数据与银行系统对个人违约信息通报相结合,构成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整体信用评价体系,从而给予用户合理的信用额度,降低违约风险。
应当建立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的风险防范合作机制。互联网小额贷款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风险联合管理交流合作和预警机制。小额贷款企业等服务商应当完善自身的数据库管理,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关套现平台的经营活动,加强网络环境监管。公安机关要针对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及时监控、通报,并提供电子数据的取证和技术鉴定的帮助。
实际上,网络套现行为究其根本在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难以获得贷款,或者不堪承受贷款成本。治理之道在于有“堵”有“疏”,传统手段往往忽视市场借贷需求,而一味强调对套现行为的“堵”和处罚,这终究不是治本之策。应当降低“合法取现”和“非法套现”间成本差,拓宽融资渠道,疏堵结合,对取现需求因势利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套现问题。
[1]吴晓锋.办案人员详解利用“花呗”套现案焦点[N].法制日报,2017-12-29(008).
[2]林慰曾.互联网虚拟信用套现的法律分析——基于花呗套现判决的研究[J].海南金融,2017(08):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