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2018-01-22 19:01高伊文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法女方

高伊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都坚持的是一个宗旨,即在我国老人、妇女、儿童、婚姻四者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由此可知,婚姻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确立了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而且《民法总则》以及《婚姻法》中都分别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我国《宪法》是对婚姻自由作了具体原则的规定,而其下位法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自由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姻,务必是双方都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其中禁止出现的情况是:婚姻双方当中的其中一方迫于无奈;婚姻当中有其他方干涉、参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男女双方的婚姻严禁财务的索取行为。[1]”

(一)实质要件对结婚自由的限制

1.意思表示一致。结婚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结婚能力。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务必达到法定年龄,男士应当大于二十二周岁,女士应当大于二十周岁。对于晚婚晚育国家是大力提倡的”针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做出了回答:“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婚姻无效。”

3.男女双方。婚姻双方须为异性男女,此为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等条文所确认。

(二)形式要件对结婚自由的限制

我国以登记为婚姻缔结的唯一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表示,中国大陆居民可在乡(镇)人民政府办领结婚证,同时从属于县级民政部门也同样具有该项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因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农村设置相关机关为周边居民提供便捷,若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友人进行登记结婚,则需前往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经其确认的相应机关[2]。

二、离婚自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若离婚的双方都是同意离婚的,且都是出于自愿。这样的情况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男女双方在保证双方离婚出于自愿的原则且已经协商处理好子女、财产等问题的情况下去我国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

对于离婚黑格尔持认为,婚姻应当是牢不可破的,其以伦理为最终目标,是神圣圣洁的象征,具有不可侵犯性。

激情不可成为婚姻破裂的影响因素,激情是其附属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离异不可存在于构成婚姻关系的夫妻间。基督曾认为,坚持离婚的人均是心如坚石的。

而离异也是婚姻中本身就存在的。通过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设定,可大大减少离婚这一状况的发生,使因任性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得到了很好的抑制。

我国对于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国家法律指出了一些特殊存在:

(一)现役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为目前尚在服役期的军人的配偶在提出离婚的时候,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军人同意。当然,如若军人存在重大的原则性错误,则另当别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句话有两层含义:第一,军人配偶主张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同意。第二,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虐待以及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情形的,军人配偶有权不经军人同意而离婚。但军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配偶主张离婚仍须经过军人同意。

(二)为保护弱者而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有多处条款都能体现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不得在以下三个特殊时期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在这期间女方是有申请离婚的权利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具体判断。”此法条有两层含义:第一,在女方的三种特殊时期内,男方没有离婚诉讼权,女方权利依旧。第二,特殊情况一般指的是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三、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的现实意义

家庭的诞生源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正式确立。如今的婚姻追求的是绝对的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已经成为了历史。离婚自由也一步步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接受与认可。

我国从包办、买卖婚姻到1950年5月1日首次颁布的《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初步确立,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体现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该原则的确立同样反映出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重视度,关注度。总之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婚姻自由,提倡婚姻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但“为了保障公正和秩序,法律对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制,因为任何自由权利都有滥用的危险。”因此,法律也必然会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婚姻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79-180.

[2]周伟.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J].河北法学,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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