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琳琳
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员会党校,辽宁 大连 116050
宪法的重要性人尽皆知,但是正如我国宪法学者所指出的“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人们表面上都承认宪法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文本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不尊重和轻视宪法文本似乎成为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与倾向”[1]。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当下,如何为国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信仰的形成和宪法观念的养成打造精神基础成为了时代课题。
习近平同志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而宪法的信仰形成需要精神土壤作为基础。法律的信仰也需要文化精神基础,而这种基础需要通过政治文化构建,正如学者提到的“在政治文化中构造出有关宪政的整全历史叙事”[3]。而构造出这样的精神基础,需要从国家精神的高度去理解认识宪法的价值,从历史中寻找力量,从实践中获取例证,在文化中塑造成型。
从宪法的价值来看,它的基本价值包含很多: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其核心价值则在于民主和人权,[4]而这正是我们国家精神的体现。习近平同志于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当中提到“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5]我们需要把宪法在国史党史中的足迹捋清楚,将宪法精神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历程结合,从国家精神、人民追求的高度去解读宪法会更有血有肉。
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性质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对其职权进行配置,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实现法治化,宪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民族等秩序进行了原则规定。有学者指出:“中国改革到了‘摸着宪法过河’的阶段”。在我理解即是中国社会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各方面的关系事务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规定的相关制度、机制、原则、规程来进行规范和运转。十九大报告提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必将确立并完善,社会发展、改革推进必将以宪法为遵循而不断进行发展,改革红利的释放也必将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得以实现。宪法代表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精神的体现,宪法是社会发展的指航明灯,也是领导干部必须遵照的最高法治准则。
宪法就是国家权力设定的最终依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力在宪法中找不到具体规定但是必定能找到源头和原则,从权力源头上和精神原则上指导权力的分配和职责的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是学习政治者,皆应从宪法精神学起,凡是执政、行政者皆应以宪法规定为行为蓝本。领导干部应养成权力源于宪法、权力依据宪法、用权敬畏宪法的责任意识。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宪法是对国家的基本人权观、人权保障体系、制度、机制规定的最完整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完备的规定。从规定上看,人民委托国家机构行使权力赋予其权力,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则必须秉持为人民服务精神,而这也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宗旨相统一。所以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这不仅仅是政党的执政理念,更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捍卫宪法尊严就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保障党的发展理念完整贯彻,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
宪法最大限度的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这是建立在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基础之上的。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还通过将国家设定为社会发展的责任主体的方式实现。宪法的控权理念和责任规定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来源,更是领导干部责任使命的根源所在,厘清其中的关系,透析其中的道理,则更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以宪法精神为引导承担起使命担当,最终筑牢宪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