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峥 鞠佳丽 汪海燕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37
本文讨论的校园暴力行为是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校园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本文以2015年和2016年两年间互联网媒体报道的185例校园暴力事件作为样本,通过分类统计和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从涉案年龄来看,初中及以下年龄段学生涉案比例高达65.4%,涉案人员年龄偏低;从涉案人数分布来看,单人施暴案例比例约为20%,多人施暴比例高达80%;从施暴原因来看,因感情纠葛引发的占9.7%,因财务纠纷引起的占8.6%,因言语不合或一时气愤引发的校园暴力行为高达73.5%。由此可知,目前频发的校园暴力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年龄偏低、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同时其在处理矛盾过程中缺乏理性,既容易仅因言语不合等微小矛盾引发暴力,也容易受他人影响而参与群体性暴力行为。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应立足于实践中校园暴力行为的上述特征,从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据以上数据可知,校园暴力初中及以下年龄段学生涉案比例最高,为65.4%,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这主要由于初中时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均处于处于发育期与成长期,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对于教育的态度也正处于叛逆时期;再加上通讯设备,传播媒介的的急速发展,未成年人对于周围充斥着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尤其是对于传播出来的关乎“暴力”“犯罪”的信息,显然缺乏足够的甄别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在身心发展与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消极信息的过多侵入与未能恰当地被给予指导使得校园暴力行为人低龄化的趋势愈演愈烈。
由上述数据可知,多人实施校园暴力的总比例约为80%。而单人施暴情况仅为20%,由数据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校园暴力的群体性。行为人往往两三结伙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这都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往往不成熟,和同龄人容易组成小团体,同时出于对暴力行为的恐惧以及对责任的认识不明确,未成年人往往几人同行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在上文的调查显示,初中生及其以下年龄段学生是校园暴力问题中的主力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的数据表明,初高中以及高职学生的犯案占比高达70%。其中因为言语不和以及一时气愤引起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73.5%,由此可见,犯罪未成年人对于矛盾缺乏最基本的判断,不具备合理解决矛盾的能力。由此结合来看,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于生活当中的诱惑及不良信息缺乏基本的辨认能力,且因为教育环境的良莠不齐容易引发事端。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预防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以下规定,比如其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给予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但是由《刑法》我们可知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只在《刑法》中有所规定,并且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教唆、胁迫之间产生的犯罪行为,然而对于校园暴力中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当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行为时,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除了规定的八种罪刑外就不必为教唆罪、胁迫罪承担刑事责任,处于十四周岁以下,则不对任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可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校园暴力的群体性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工读学校,是针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就读的学校。就读于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普遍没有
受到良好的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更容易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拉帮结派、学生“头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校园暴力的概率也就更高。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在现实中,工读学校本应该是给具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改正的地方,其规章管理应比其他普通学校更加的严格,但是却是最为松散的,在应该受到教育的年龄并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与引导,因此导致受教育程度较低,另外学校对他们抱着一种放任的心态并没有进行严加管理,反而是有暴力行为的学生聚集的地方,施暴者之间相互交叉感染,将有可能得以改正受到教育较轻的施暴者转变成二次犯罪的罪犯。
德国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十分注重从源头入手,德国已经普及了从幼儿园和小学就开始的“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每个德国学生进入到校园之后的人生第一课,旨在通过爱护小动物等对人性的善良教育达到从源头上减少暴力问题的目的,也达到了解决校园暴力低龄性的目的。同时德国要求所有的学校必须安装报警装置,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掌握校园暴力的发生情况并及时制止。所以以德国经验来看,及时地预防作用甚至要大于一味的事后惩罚。
美国作为最早研究校园暴力的国家,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司法部与教育部就已经意识到了校园暴力的严重性,美国将整体分工分为五方面,降低校园暴力行为认定标准,学校对校园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加强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加强刑事处罚,严惩同伙。很好地解决了校园暴力群体性等问题。在美国对于校园暴力的防护措施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风险评估,简单来说就是预先防治重于事后救助,通过建立暴力防治小组,在校园暴力发生之前就对于可能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进行引导和沟通,积极展开校内教育,因此极大地减少了未成年人过早出现的校园暴力行为,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事前调整,当未成年人对于校园暴力形成了清楚的认识并且了解自身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后,对于出现在小学初中的校园暴力案件也随之减少。
另外在我国,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才会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完全不用承担责任,更不用说伤害程度并不够及其严重的校园暴力了。然而在美国,如果未满十八岁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法院仍然会通过警告的方式告诉学生或学校,从而防止二次犯罪,具有严重行为的施暴者还会留下前科,在对于案件中不满刑事年龄的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其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年龄就不能作为理由而逃脱惩戒,在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教唆者和胁迫者可以同样适用。
1.完善家庭、学校、社区责任分工,建立督察机制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教育的作用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文件资料把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严竣形势直接归责于“问题出在教育上”。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督者管理者,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责任分工模糊不清,据上文我们可知在问题发生时三者之间无法很好的协调,相互推诿,甚至会出现学校为利不予处理的情况。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完善其责任,确定三者在未成年人教育的过程中的地位。并且建立长期稳定的巡查监督机制,对于矫正社区、问题未成年人家庭以及学校要定期寻访,不能使其短暂改正。事实证明,模糊不清的责任和分工不但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甚至会更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明确分工是重中之重。要把空洞的口号变为切实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2.强化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在预防以及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未成年人生活的基本环境,社区中人际关系、环境、风俗、习惯都不可避免的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但是目前我国的居委会村委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规定,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参与。我们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由社区为牵头单位,积极开展社区活动,预防并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由专门且专业的社工来具体负责,这样才可以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社区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社区的广泛性以及基础性可以很好的弥补公职人员覆盖面不广的缺点,可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上文所说工读学校是我国提供给未成年人进行改造的一个专门场所,其集合了矫正与教育于一体,是我国正规的教育型未成年人矫正场所。但是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多数处于停办或半停办状态,如此的工读学校明显无法有效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并且工读学校也为学校,没有生源的学校是无法很好的起到教育作用的,所以我们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确立工读学校的地位,并且在法律层面予以正面评价,完善工读学校设立及运营机制,可以与社会接轨,使其作为正规的教育主体良性发展。
当代中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十分严重,不可不治,但是对症下药完善相关法律才是解决的重要方式,降低刑责年龄论并不可能从根源解决问题,加大惩罚力度也并不能根本解决校园暴力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所以从完善法律教育体系入手对于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