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松
山东先行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烟台 264000
在新公司法中严格指明小股东同大股东一样同权同益,都可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当家做主,小股东主要的制约方向,落脚点在于最后公司意见的决策权中。而对于公司具体的营业情况,同大股东的权力一样平等,具有了解公司内部详尽事态的权力和义务。股东权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论股东所占公司份额的多少,都需要对公司的利益合理维护。小股东知情权的扩大,有效的避免了大股东主要代表方进行暗箱操作,从一定程度来讲,加强了小股东权益侵害的保护。
1.加强新公司法的制度约束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保密程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有了新的执法要求。要求各大股东必须要以公司利益为首要考虑目标,摆脱自身利益的干扰来实行信息交流。例如股东可以查阅相关的公司运营资料和财务数据,但必须有具体的合法流程。遇到不法情况的信息查询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公司内部商业机密数据的泄露。同时大股东也不能利用职权便利对信息数据管理人员施压,导致小股东无法正常获取公司信息,这已构成违法行为。
2.加强知情流程的监管
针对小股东知情权益的保护,可设立相应的信息监管机制,相关负责人可针对具体时间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小股东的信息分享。如在信息传达过程中,可实现多效用突进,要认真负责通知到位。针对股东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调取,监管人员可进行责任追问,要求股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了解的目的动向,若股东拒绝或未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解答,则可以酌情对其不明动向进行法律追诉,寻求公司更加正规的权益保护。
在相关公司的投票表决制度上,公司通常情况都根据股东所占资金的总额情况,来执行决策权,以及相关任职的监事和选举任务。在新公司法中,针对董事会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了新的指向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遵守公司内部企业的运营制度,采取合理的执行议事策略进行决议。其中包括公司股东在股份中所拥有的股份比重、资金投入成本净额的数值,以及对公司后期发展工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和影响力,都会作为权力执行的参考内容。
新公司法的运行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小股东的思维决策不被忽视。在公司业务执行相关事宜的表决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会争取到绝大部分小股东的统一意见,摆脱了原有制度中大股东代替小股东执行决策的弊端,使得公司的股份权益更加分散化。股东大会的举办决议,不但理事人员可以进行意见的表达,非理事人员也可以参与意见的控诉,收集多方面的意见资料,确保股东大会在权益开展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还可以充分的调动小股东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促进公司未来的良性发展。
新公司法的规定加强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也削弱了董事会的行使职权,例如:传统模式中,董事会可根据自身的要求来召开会议,但在新的公司法律中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必须要在监事会的同意下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微弱的限制力量使用,恰到好处的制约了大股东频繁的权益决策,促进董事会议的流程更加制度化、透明化。同时,监事会对于公司治理层和经营层的日常活动,也是代表全体股东进行了监督管理,确保股东权益的正常化。
提案权在董事会的决策中使用,更加符合公司的切身发展利益,能够满足小股东良好想法的建立。为公司新制度的加入提供了可创造性条件,同时更能够反映股东制度结构的明细情况,有利于公司更好的治理。
对董事会人员的新要求提升了董事会整体的质量,其中包括高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以及在职状态的基本准则,这既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资源培养,又是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保证股东利益创收的高效方式,可谓一举多得。
通过对新公司法的深入研究和落实,能更快的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结构管理结构的优化,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必须采取更加有利的手段来保护。对于克制小股东权益侵害行为的发生,必须要从根本的股权结构中明确股权控制的合法标准,保障小股东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拥有自我保护手段,加强公司运营体制的维护,为股东权益的平衡提供更加有力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