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蓝天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借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涌现。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经济服务平台,最早出现在孟加拉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网络借贷覆盖面大,参与群体是网络上的所有个体;出借人可以通过平台自由选择借贷方,决定出借金额和期限,同时获取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入。因此,能够很好的吸收到社会闲散的资金,提高这些资金的利用率。
近几年网络借贷在大学校园也逐渐流行起来。但最近出现了一系列“裸条贷款”事件,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深陷裸条借贷的泥潭,在全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暴露出网络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在大学生群体中进行调查,研究网络借贷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对策。
网络借贷是指借款者和借出者借助网络虚拟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需要借助相应的中介平台,由借出者出资,并收取相应的利息,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历和信用,最终完成相应的借贷活动。
网络借贷平台起到的是信息中介的作用,即借入者和借出者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与自身需求相关的一些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资金需求、借款利息等。平台在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后,会进行匹配,撮合最终协议的达成,而平台自身则独立于双方债权债务之外。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即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网络借贷其本质还是属于借贷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有很多特点:
1.贷款门槛低,受众广泛
相比于传统的在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网络借贷对于参与者的资质审核要求较低,为一些难以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群体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机会。对于贷款人并没有最低贷款额的要求,只要用户提供真实完整的基本信息,信用报告等通过了平台的审核即可。
网络借贷因利用互联网,人人都可以参与,且操作简单,信息交流快。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务,无需借贷双方经过诸如提供手续证明等复杂程序即可完成借贷行为。借款人只需进行注册,利用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信贷等级、固定资产等相关证明来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这样在网站发布自己需要的信息之后,借贷双方只要达成一致,那么就能够进行借贷行为了。
2.交易成本低,方式便捷
网络借贷整个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交易成本很低。借助互联网的迅捷,整个流程简单而快捷,用户无需像在银行贷款那样经过层层的审核程序,只需要下载相应的APP,完成注册,提交相关信息等待审核,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网络借贷存在着很多风险。
3.出借人的选择多
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放贷可以让出借人有较大的选择权,选择适合的借款人作为自己资金的出借对象,并且能够同时选择多个借款人进行放贷行为,降低了投资风险,具有相对高的灵活性,因此很多投资者都愿意选择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放贷。
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主要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中,贷款人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款并支付利息。网络借贷当然也满足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基本权利义务,但由于网络借贷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权利义务也带有一些自身特性。
出借人主要享有的是请求借款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除此之外,由于出借方其性质上也属于金融消费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网络借贷的特点,其还应当享有知情权、金融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等。
网络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便是出借人的数量往往不是一人而是多人,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信息,出借人通过信息了解借款人需求,自主选择,投入资金,借款人需求满足后,合同达成,若一定期限内,借款人需求未能满足,则不能达成借款合同。与权利相对应的便是义务,作为出借人的大学生同时负有借款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等。
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而得以明确。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由此可见,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台接受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委托,为他们提供媒介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便是在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同、完成交易之后,要求其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会按照比例收取相应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平台负有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夸大宣传,为委托人提供错误信息。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平台自身不得为客户提供担保,否则有可能承担违法担保的民事责任。
由于平台不能提供担保,实践中,为了吸引客户,有些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是,有担保公司代替借款人还本付息,第三方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即取得了债权,可向借款人追偿。这种模式其实将借款人的风险转化为平台或担保公司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对于保护作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出借人可选择采用这种第三方机构做担保模式的平台投资资金。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从而避免了自身参与到借贷的利益链条中,保证其信息中介的性质。
个人信息指的是与特定个人密切相关的、反映其特性,且具有可辨别性的符号集合,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①。网络借贷的整个交易流程的大量个人信息的内容很多涉及财产性权益,让其较一般的网络运营平台要面临更大风险。
网络借贷中提供的个人信息的获利性高,不法分子不仅会通过出售个人信息获益,还可能通过个人信息盗用账户或者个人财物。高收益加上违法低成本,由此滋生了许多个人信息领域的犯罪。
大学生作为网络借贷的借款人,毕竟存在资金有限、信用层级低等问题,网络借贷平台也往往会担心大学生难以按期偿还借款,会降低客户对平台的信任,从而影响平台的经营。因此一些不良平台便要求一些女大学生“裸条贷款”,如若不能按期还款,便会将学生的裸照发布在网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影响了大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有的会使用拘禁、殴打、威胁等手段催债、逼债,大学生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无法得到保障。
犯罪分子通过虚构投资回报丰厚的项目,骗取客户钱财。在2014年,深圳的科讯网就是通过虚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诈骗,该借贷平台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是虚构的,甚至连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地址都是虚构的,总共诈骗5000多万元。大学生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弱,难以分辨出这些打着借贷之名进行诈骗的借贷平台,很容易被骗取钱财。
大学生资金来源相对固定,且数量有限,很可能会因为无法按期还款导致被债务缠身。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会威胁大学生,催促他们还款。面临还款压力,大学生很可能会选择不正当的途径获取钱财,有的会选择诈骗身边同学的钱财,或者找各种理由骗到同学的身份证等继续去网上注册进行贷款,很可能涉嫌诈骗罪。
法律规范的滞后与缺失意味着放贷人主体地位不明确,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这就使得对网络借贷参与人缺乏事前的引导和限制。没有法律规范的指引,很多人其实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平台经营过程中,监管是关键。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予以细化和明确,监管职责不明导致部门相互推诿,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违法犯罪发生后,目前也缺乏明确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范,如没有具体确定违法者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达到何种程度涉及刑事责任,怎样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之类。
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质方面,除规定了备案管理制度外,没有设置其他的准入标准,因此目前网络借贷平台资质仍然是良莠不齐。因此导致平台运营专业性不足、工作人员操作频频出错,最终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平台倒台。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很不完善,不利于监管。借款人提供的是一种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借贷能否成功主要看借款人的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完整和真实。目前网络借贷平台还不能直接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和审核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信用情况。出借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可能会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网络借贷平台无法真实识别出借人的资信情况,使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
此外,没有调动多方力量参与监管。其实对于网络借贷,有时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者往往更加专业,拥有的信息以及资源更加丰富,而目前的监管制度未能很好地调动平台本身资源,借用主要平台的力量从网络借贷这个行业内部启动监管。
互联网由于其虚拟性,环境难免复杂。部分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利用大学生的消费心理,设置各种陷阱,如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引诱大学生上钩。
此外,在网络上进行交易也意味着交易双方订立的是电子合同。这种仅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贷款签约模式,给风险评估和事后追究违约责任,都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有《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总则》第三章关于法人的相关规定,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八章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二十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规定。
还有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
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并未形成一套规范的法律体系,且规范内容不够详尽,立法层级较低,无法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因此要解决问题,第一步便是应当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具体来说,对市场准入标准、监管主体、违法后果等方面都应有详尽的、细化的规定。
在市场准入标准方面,应当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比如要求经营网络借贷的企业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必须专业人员来进行平台的运营操作;必须拥有内部控制等。
在监管主体方面,可以主要由银保监会负责借贷平台的监管,同时完善监管的法律,明确监管权责,具体可以采用责任清单的形式予以具体划分。
在责任承担方面,明确何种行为构成非法集资,明确网络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范围对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而民事法律方面,应当详细规定违反合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及造成民事侵权时的侵权责任,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违法成本,毕竟网络具有虚拟性,对网络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举证方面本就存在困难,因此一旦认定违法行为,就应当有相关法律及时地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立法的缺陷,实践中政府监管也存在缺失,未能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实践中,政府监管还只是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政府权责不明,各部门相互推诿。因此,首先应当对政府内部的工作职责予以清晰的划分,同时让政府联合银保监会及金融机构共同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从而对市场加以规范,共同努力控制行业风险。
首先,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制度上,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政府应当通过发布相关规定引导借贷平台达到相应准入标准,可以针对其运营模式、注册资本、平台信用等级等对借贷平台予以分类登记,这样便于政府进行监管,也有利于大学生在进行借贷前对平台进行选择和甄别。
此外,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动各方力量共同监管,可以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监管,对于政府难以鉴定的金融行为,可以借助金融机构的力量。政府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共同监督,一旦发现网络借贷不法行为及时检举揭发。
首先,可以建立保险制度。保险本身就是风险转移、补偿损失的最佳方式。建立大学生保险制度可以很好的降低风险。当借款人违约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由此也可以降低出借人对资金安全的担忧。网络借贷的三方主体主要是依靠信任建立关系,若有保险制度,将会减少冲突的发生。出借人在投资时购买商业保险,网络借贷平台贷款给大学生时也购买相应保险,由此在发生侵害而无法确定侵害主体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由此便可以相应的减少损失,也能避免很多犯罪的发生。
此外,可以让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诚信联盟。这样也可以调动更强大的监管力量。目前虽然有一些借贷平台有自己的“黑名单”信息库,但这些上了黑名单的借款人也许还能在其他借贷平台借贷。因此,各主要网贷平台需要共享各自的“黑名单”信息库,在借款大学生未还清借款时不允许其再进行网贷,如此联手打造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监控,更有利于打造网络借贷良好环境。
[ 注 释 ]
①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