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警察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01-22 13:55董建军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侦查权俄罗斯联邦船长

董建军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豪华游轮嘉年华传奇在2018年2月的航程中,爆发群殴陷入“无政府状态”长达三天,这不禁让我们想到如果船上发生治安甚至犯罪事件该如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船上秩序的问题。

一、船长的警察权

所谓警察权,是指法律赋予警察的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理论上法律赋予船长警察权后,船上维持治安、制止违法行为有了一定保障。我国《海商法》第36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我国法律中警察权包括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权力,具有包括侦查权、拘留权、强制措施等等权力。而我国海商法赋予船长的警察权是有限的,只限于禁闭和其他必要措施,而法律对必要措施也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二、船长警察权的若干问题

(一)侦查权的问题

侦查是指具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定权而进行的调查和强制性措施活动。具体包括询问案件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现场、检查和搜查有关人员和地点,扣押证据如物证、书证等。我国法律赋予船长拥有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是强制性措施的一种,类似于拘留或逮捕。但强制性措施是结果,需要一定侦查活动才可以获得初步的案件事实,但是法律没有赋予船长这一权力,对侦查程序也未作规定。总的来说,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都未具体规定船长的侦查权,只是简单赋予了临时强制性措施,如关禁闭。台湾地区《船员法》第58条:“………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体,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处置。”第59条:“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俄罗斯法律除了规定了船长有权采取禁闭措施外,还详细规定了船长的侦查权。《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规定船长执行审讯部门的职能,在第69条规定:“……一、如果航行中的船舶上发生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船长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执行审讯机关的职能,并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总检察院与联邦运输行政部门和渔业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批准的《海上航行船舶执行审讯细则》。……”。另外该部法律并对嫌疑人的辩护和救济作出详细规定,其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有依法通过各种途经为其辩护和救济的可能,保证其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监禁该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和程序与在船上对其监禁的条件。”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赋予船长关禁闭的权力已经足够,但是涉及人数较多的治安事件、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我国现在规定的船长警察权难以发挥作用。

(二)移送的问题

船长的警察权只能是临时性,最终处理相关案件的必须是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6条第2款可以看出,船长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处理,船长只是拥有临时性权力,最后应当交予陆上公安机关。但是船上发生此类案件,船长移送时机没有作出规定,如应该在最先停靠港还是立刻返航移送,也未对移送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就较为详细,《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规定“……二、船长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刑法规定监禁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交给船舶最先停靠的港口职能部门。如有必要,船长可将该犯罪嫌疑人连同审讯资料交给另一艘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船舶送交给俄罗斯联邦。除俄罗斯联邦公民或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无国籍人外,如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船舶可将其有合理根据断定犯有破坏海上航行安全的人移交给外国的职能部门……。”这样的规定细致具体,有操作性,对我国相关立法有启示作用。

(三)船长的国家赔偿主体问题

船长如果行使警察职权,一旦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将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船长行使警察权并未在国家赔偿的主体里面,在这样的背景下,船长不会轻易使用警察权。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船长此种警察权,立法目的是为了海上公共安全,法律应当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主体里面。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法律规定之下船长的警察权是有限的,而且行使具有一定障碍,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对船长警察权立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如侦查程序,在关禁闭之后的移送时间问题,最后应当对船长纳入国家赔偿主体内,但是应当对船长警察权行使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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