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法族规概述

2018-01-22 13:30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家法氏族族人

韩 姣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梁启超曾说:“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家族组织是世代聚居的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财产为保障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家法族规是各家族组织祖上流传而后代修订的主要用以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家法族规的渊源与演变

关于家法族规之开端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渊源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从西安半坡遗址看到先民社会的秩序,“鱼”作为图腾禁忌代表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可视为“族规”;另一种认为其渊源应追索至原始社会晚期父系氏族时期,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形成由同一男性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他们祭祀共同的父系祖先,但父权尚未确立,这种父系家族公社已具有宗法的外在特点。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商末正式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以前,“兄终弟及”仍时有发生,直至西周宗法制度终于形成。西周最高统治者自称天子,天子分封其诸子、诸弟为诸侯,诸侯分封其诸子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诸子为士。中国早期社会中,家族组织和国家政权统一于宗法制度。

经过春秋战国,宗子的权威逐渐式微,秦统一后,宗法组织解体,逐渐脱离国家表面政治生活,沉潜于社会深层,以宗族关系、宗族组织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国家政权从宗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变为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至汉晋时期,世族、士族势力做大,订立族规家法约束族人和乡人。到了唐代,居家重礼法,出礼则入刑。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高度发展和阶级矛盾的不断激化,封建统治者强调以治家收族来稳定政治基础,大力提倡和支持制定家法族规。至明清时期,官府对家法族规进行强化,使其发展达到鼎盛。

二、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主要内容

家法族规与封建国家制定法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对内规范劝诫,对外和睦相处。家法族规对内既规诫族人人身和思想,如教育子孙申之以孝悌、耕读传家的职业选择、婚姻立嗣及丧葬祭祀;又包含事务性规范,如宗族中权力机构的认定、族产的经营和支配、族学的设立和运行。

其次,惩处族人及执罚。家法族规中的惩处方式,包括警戒、羞辱、财产、身体、资格、自由、生命。执罚包含鸣告、裁断、量刑、执行四个环节:鸣告要求族人不可诬告,严格遵守亲属相为容隐;裁断主体是族中尊长,裁断地点为祠堂;量刑原则为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国法;执行人与执行地点依惩罚方式而定。

最后,奖励族人。家法族规中主要以褒扬、奖钱、奖物、立传、旌表等方式奖励读书仕进、孝悌忠信、贞节烈女、举报恶行等六种行为。

(二)主要作用

家法族规主要有政治和社会两方面作用。政治方面,家法族规是封建政治的工具,作为国法的补充,在纳税和处理家族内部纠纷等方面影响力极大,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继承传统文化,保护封建制度和王朝政权;社会方面,家法族规宣扬传统美德抑制恶行,维护本家、本族的生存发展,逐渐形成民众经济上生存互助,社交上发展人际关系,精神上寻找寄托的良性自治。

三、当今社会背景下看家法族规

清末变法,学者认为家族制度是宗法社会的遗迹,不适合当今社会背景,主张推翻此制,借以建立一个类似欧美个人本位的新国家。诚然,封建国法过于漠视卑幼及妇女的人格,族诛、连坐等规定亦十分落后。但绝对否定家族观念及家法族规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更是有失妥当。

中国现行法律在反对家族制度的人看来,或认为不应承认家、户之存在,或认为婚姻制度中还留有宗法社会的遗迹;在维护家族制度的人看来,则认为未严格限制亲属间结婚,宗祧继承被否认,伦常案件刑罚宽宥,不足以与家族制度相适应。但现行法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家族制度,民法既有关于家的规定,刑法又有妨害婚姻家庭的罪名。虽然内容和精神上不同于古代的家族制度,但我们正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寄予中国古代家族制度以新的使命。

自春秋起,家族制度存在于中国社会已有两千七百余年,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家族制度,民族精神更是与家族观念密不可分,传统道德观念亦化于家族生活中,亲亲而仁民,孝悌而忠信,和家而睦邻,齐家而治国。于私,是个人道德之养成处所;于公,是良好公民之训练基础,对于国家治理、社会安定,更是大有帮助。习总书记讲话中多次提到家风家教之重要性,正是吸收历史营养,借鉴历史经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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