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报告(一)
——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8-01-22 11:10薛晓霞
兵团工运 2018年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产假女职工

□薛晓霞

一、《特别规定》实施总体情况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参与,强化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使得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了改善。

(一)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就业情况良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区女工的就业总体较好。女职工受教育的权利、机会、素质日益提高,女职工在职业地位层级、专业技术领域等方面与男职工的差距也在缩小,某些传统属于男职工的职业、岗位也可以由具有合格素质的女职工承担。数据显示:68.22%认为不存在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限制其职业培训、选拔晋升机会;83.05%认为不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的情况;52%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存在考虑女职工是否结婚或生育、或倾向于招用已生育两孩的女性、以及近几年无生育打算的女性。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

在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调查数据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在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企业写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在被调查的1457名女职工中,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3年及三年以上的占到了65.59%;82.46%的女职工认为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男职工是同工同酬;79.24%的女职工认为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合同期限不低于男职工。

(三)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

由我区女职工委员会牵头开展的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进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女职工代表的数额,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仅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整体推进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且为其注入新的活力。特别是在女职工较多的企业部分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先行开展签订专项合同工作,通过规范集体合同文本,为集体合同的签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推进以专章形式开展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工作,以专项合同、专项协议或专章的方式达到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加大了女职工群体特殊权益保护。

(四)女职工“四期”劳动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弄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状况,我们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状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单位为了母婴健康,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孕期的女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基本做到不加班,并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时间;特别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间工作;对于从事超市网点现金区缴费岗位的怀孕女职工,安排至工作强度相对较低、通风良好、尽量避免接触电子设备辐射的岗位;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在产期享受98天以上的占到76.53%(其中99天 -127天占 29.17%,128天-157天占12.08%,158天-187天占1.17%,188天以上占2.13%);能做到在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五)女职工生育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得到基本保障

女职工的生育费、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调查数据看能得到有效保障。二是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发放。

另据在调研中部分用人单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标准赔偿。

(六)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

看着老婆那乱改古训蛮不讲理的样子,我只得说,我不是当官了吗?堂堂的县农业局副局长,副科级,月薪2358块。

用人单位一般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定的权利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在“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下性别意识被日益地淡化,总的来看,女职工权益在国有企业得到较好维护,中小型非公企业则相对薄弱。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权能够实现以外,其他部门的大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女工人,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1.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劳动关系不正常的非公小微企业反映出虽有合同签订,但是女职工五大保险缴纳情况的不尽人意,履约率低。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调查中发现,62.62%的非公企业和女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1.74%没有做到同工同酬,56.1%存在女职工因怀孕、生育而限制其职业培训、选拔晋升机会的现象;

2.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50.21%的非公企业没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以专章、附件的形式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3.在缴纳生育保险上,有54.10%的非公企业、11.48%的外商投资企业、16.39的国有企业、10.61%的机关事业单位都没有缴纳;可以看出生育保险还没有达到全覆盖。

(二)部分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不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其比例分别只有34.24%、38.13%,而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是6.61%和3.89%,这个比例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部分企业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在调查中发现,私营企业占44.95%;国有企业占20.18%;机关事业单位占20.18%;问及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是否按照出勤对待。国有企业41.23%、私营企业32.37%、有限责任公司2.17%、外商投资企业7.59%、机关事业单位16.64%。在对职工的调查中只有40.29%的认为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是计入劳动时间的。

3.在产期保护上,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只有34.15%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对给予女职工产假(不含难产和生育多胞胎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特别规定》享受不低于98天,而私营企业给予97天以下的占就到58.10%、外商投资企业占到20.95%,只有36.5%的非公企业给予女职工享受到了98天;部分国有企业执行的也不是很好。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方面,数据显示私营63.46%、外商投资企业13.46%、国有企业17.31、机关事业单位5.77%没有经济收入;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在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私营企业只有30.03%、国有企业37.24%外商投资企业7.81%、有限责任公司7.96%、机关事业单位16.97%能做到,这个比例也是非常低的。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

虽然现在一些单位对哺乳期、孕期、产期特殊利益进行了保护,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问卷中,有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国有企业占35.47%,私营企业占34.33%,外商投资企业占8.55%,机关事业单位占18.23%。可以看出非公企业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有妇女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不是所有妇检项目;新进职工就业的体检工作除部分服务行业外,基本不体检等等。

(四)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对女职工的问卷调查中,8.82%不清楚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与男职工同工同酬;12.32%不清楚同等条件下合同期限是否短于男职工;11.29%不清楚单位是否缴纳了生育保险;13.45%不清楚目前给予女职工的产假天数;35%不清楚女职工流产享受的产假情况;29.17%的不知道98天产假的工资待遇情况;42.28%不知道女职工生育延长假。20.11%不知道单位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该为女职工提供哪些方面的保护。调研数据表明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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