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娇娇
(650500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处于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理论的训练与指导以及过于偏好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仍然处于一个较为混乱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严重滞后,伴随着研究成果的不断出现,刑事证据法学又有了新的发展契机,并且将会成为诉讼法学甚至是整个法学领域的一个亮点。
关于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如下:
传统刑事证据法学当中,认识论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程序正义理论和价值论在诉讼法学界的兴起,对于认识论开始反思。在认识论下,许多情况很难自圆其说,甚至会成为程序工具,对建立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背景下,学者们开始意识到了认识论存在局限性,其明显无法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了。
一方面,刑事证据法学纠缠于证据学和证据法学之间,刑事证据法学也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另一方面,刑事证据法学徘徊于证据法学和程序法学之间,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证据法学相关教材在研究具体的证据种类时,除了原理上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还总是不厌其烦地对现行法律进行探讨,关于如何规定收集该证据的诉讼程序等问题,无论是询问的程序还是勘验检查的问题,甚至是录音、录像程序和鉴定程序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
刑事证据立法十分匮乏,以推动刑事证据的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为目标去进行法学的对策研究,十分不利于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增长,此外,拿来主义的心态不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
无论是相关理论知识还是生活常识,通过有效的证据去证明一件事实的场合与领域是最广泛的,保障查明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是刑事证据法的首要功能,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存在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举个例子,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证人证言经过多次传递导致失去真实性的现象发生,无论是什么事实,经过多人的口传最后都不再是原有的模样,在刑事证据法学中这是不被允许的。意见证据规则是可以排除普通证人的,除了他们眼睛看到,耳朵听到的主观意见以外,还要对自己所听到和观察到的客观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设立最佳证据规则的最重要目的是使事实裁判者能够对案件的实施接触到最为有利的证明作用,这种证明可以是案件中产生的物体原件与原物,而不是被复制后的复制品,否则违背了案件的真实性原则。设立补强证据规则是以担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为目的。
刑事证据法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着重要的联系,从法律规范的功能来说,刑事证据法不仅不能保障办案人员查到真相,还会对办案人员进行办案的活动产生约束和限制,所以要回归证据法的本质,一方面规范法庭整个审判的过程,对侦查和起诉的活动起到有效的约束与限制作用,另一方面不仅能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作为弱者的被告人遭遇不公平的待遇,而且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司法误判情况的发生和司法裁判拖延现象。
科学有效地构建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不仅仅要回归证据法的本质,还应该正确地理解刑事证据法与形式诉讼法之间的关系,理解刑事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关系。构建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应该由以下几方面组成:①导论、刑事证据法和研究刑事证据法学作为一般理论,主要内容有法学研究对象、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理论基础以及关于刑事证据法的性质、功能与构造等。②刑事证据及原则,指的是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功能。还要有研究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和证据规则,这指的是刑事证据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刑事证据的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③刑事证明及规则,包括形式证明的概念、特征、分类与体系,研究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包括证明的主体与客体,证明的责任与相关标准。④形式证据应用的规则,如何运用相关侦察机关收集证据。庭前运用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刑事证据的开示与资格审查,庭审运用规则可以解决如何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问题,从举证到质证,再到最后的认证,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法官都可以采用“审判之中的审判”程序。这四个方面是构建纯粹刑事证据法学的关键,缺一不可,对我国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可以得到公认的且权威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我国刑事证据法学成为了法学领域的显学,有了重大的转型。
[1]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J].法学评论 ,2013,31(01):44-52.
[2]万毅,林喜芬,何永军.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J].现代法学,2008(04):12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