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宇婷 汤俊超
摘 要:证据排除规则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无法回避又难以抉择的棘手问题,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定的关键是证据能力问题,它通过对证据的采纳或排除作出规定,来解决证据能否进入司法程序。
关键词:证据;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证据排除规则
一、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民事证据概述
(1)何为证据,对证据如何定义?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现在大概存在的观点和分歧分为四派。材料说:一些学者给证据下的定义,将证据的内涵表述为材料或者资料。手段说:有些人认为,证据是认定特定事实的手段或者方法。事实说:一些学者主张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双重说:事实说之外也有学者主张证据具有双重含义,以此只有双重含义说。在我国,比较普遍支持的是事实说。因此,证据的概念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表现出来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所谓证据的属性既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1]
(二)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某种证据本应该采用的,但基于种种考虑而不予采用,并加以排除的规则的总称。[2]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少,不如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系统。
民事诉讼排除规则之证据能力,集中体现了遵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和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来惩罚犯罪两大目的的对立和矛盾。[3]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确立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则,即所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必须被排除,因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我国现行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手段违法与目的合法的冲突中更倾向于对手段违法的打击,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冲突中更倾向于程序正义的保护,在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冲突中更倾向于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清晰的体现出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选择。[4]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和问题
我国的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少,不如司法解释规定得具体、系统。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的规定太过于抽象而宽泛,没有具体规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究竟有哪些,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的认定有很大的困难。[5]
(2)缺乏救济机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缺乏救济措施。这无论对个人还是法院来说,都不利于其更好的实施其权利。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一)建立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之国方略,修正后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机关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予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6]
(2)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当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義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以改善诉讼结构,加强诉讼民主,实现控、辩双方或诉讼两者之间的平等对抗。
(二)建立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基本构想
(1)在制度建设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由粗放型转向密集型。[7]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具有明显的粗放型,主要表现在:①已建立的证据规则过于简单,笼统,其内容亦不甚完整;②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缺失。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及时地有粗放型向密集型转变。[8]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脱离世界,闭门造车,或者过于理想,过于超前。
(2)在内容上,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型。所谓规范型,是指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实现的法律效力。现行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笼统,虽指明了方向,但操作性较差,且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一般不包括违背规则的后果或处罚,只是证据排除规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沦为一般指导性的规定。[9]
(3)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0]法官通过考虑到利益的衡量,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的漏洞,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这也会存在法官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对其自由裁量权要做出更加明确的限制。对于法官基于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证据,被排除方应享有上诉权。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还有就是法官在制作证据排除的裁定时应详尽写明理由,所依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1]宋英辉,汤维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6.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7.
[3]周叔厚.证据法论[M].北京:三民书局,1995.156.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0.
[5]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法学评论,2002.(06).6.
[6]聂建刚.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01).3.
[7]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J].法学,2004.(02).2.
[8]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30.
[9]樊崇义.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50.
[10]张永泉.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