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2017年11月24日,云南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在该省怒江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啦井镇新建村公开审理。据了解,为依法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权益,该县啦井镇人民政府将5户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7年12月1日《法制日报》)
因辍学引发“官告民”,目前在云南是首例,在全国恐怕也不多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3月的一篇报道称,农村青少年的辍学率在快速反弹,在农业部2003年的调查中,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平均为10.7%。到了2013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农村初中生的毛辍学率达到15.5%。这意味着,几乎每6个农村初中生里,就有1个辍学。所以,在党的十九大第五场记者招待会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将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列为教育领域三个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控辍保学”首先是家长的法定义务。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教育法则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而啦井镇那5名学生家长却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经镇政府多次敦促、动员、批评、教育,始终拒绝履行将子女送达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提起诉讼,让家长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就成了必然之选。
有人或许要说,孩子辍学不全是家长放纵或家庭贫困所致,不全是家长责任。确实,《光明日报》日前的一篇报道称,教育部基教司相关负责人判断,因厌学或学习困难辍学的学生可能占到辍学学生的60%以上,厌学或学习困难取代贫困成为辍学首要原因。但家长仍有义务阻止孩子辍学,对有辍学之念的孩子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认识到多上学对个人前途与家庭幸福的重大意义,而非漠视放纵孩子辍学。现实中不少家长不相信“知识改变命运”,以“读书无用论”影响孩子,其实也是孩子辍学的深层根源。
政府也有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政府这种义务,应体现在对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的宣传普及,对家长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等行为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当这些手段都不管用时,就有必要动用司法诉讼的利器了。啦井镇政府因部分孩子辍学而“官告民”,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思路。
当然,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除了直接控制学生辍学,落实好免费教育等惠民政策,还要提高农村教育水平,补齐教育短板,比如吸引并留住优质师资,给学生创造更好学习条件。实际上,不少农村孩子选择辍学,最现实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根本考不上大学,至少考不上好大学,经过漫长上学,投入高额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保障农村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而不是衰退,对于“控辍保学”至关重要。正如一专家所说,义务教育就是我国学生的“起跑线”,必须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