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军
(05620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河北 邯郸)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来看:第一种,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转让和实施许可所达成的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转让许可,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来处理;第二个,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登记的合同;第三个,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可以按照技术转让的方式登记。技术秘密合同转让合同,技术秘密所有人转让他人使用技术秘密从而获得一定对价的方式,转让是转让权利和产品,许可是转让产品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必须由权利人来担保:第一,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晓;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保证受让人能通过技术实施后获得利益;第三,具有实用性,能够正常实施;第四,权利人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合同标的应当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是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而应是能构成实用价值的内容详细的技术方案。
技术合同认定有哪些标准?第一,合同标的为利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问题的服务性项目;第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质量,保护资源等等技术专业工作;第三,合同需要有质量和数量指标具体的约定;第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到专业秘密、专利,只是涉及到技术。从外延来看,司法实践中,这些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第一,产品设计服务;第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编制、工艺流程的改进;第三,测试技术服务;第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硬件、软件等;第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或者生产指导;第六,特定技术项目的检索和分析服务;第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产业经济效益的服务;第八,特殊产品标准的制定;第九,对动、植物进行基因重组的;第十,对特定事故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职务技术成果和个人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指的是执行法人或者而其他组织工作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成果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个人。这里面非常复杂,比如有人离职,有人刚加入,有人业余时间实施的,涉及到如何判断的问题。进一步说,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有人说是业余时间搞的,算不算?那么有例外情况: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给付了对价的,不能认定为法人的,只能算个人的;在技术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的,那也不能说是属于法人的。这些例外情况都是来自案例的提取。除了职务技术成果之外,均属于个人技术成果。下列人不享有技术成果:提供资料资金、帮助辅助,没有参与个人技术创新的,都不属于享有人。
技术合同的审查是繁琐的。内容有:第一,标的内容(明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对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进行系统解释,当事人的技术人员要进行充分深入的沟通;对现有技术的状况调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内容,公知技术的载体一个是公开出版物,一个是国内外公开使用,公开出版物只要在申请日之前在一部分范围内传播,即使很少人知道,也是公知技术,公开使用就是指公开销售使用。在调查公知技术进行检索时,往往只能检索到正式的公开出版物,另外一些产品说明书,通过广告解释的技术内容,这也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这些公开出版物,技术情报机构是检索不到的,当事人可能有意识地去搜集这些资料。这点很重要。从销售市场看,能买到产品,通过产品进行测试化验,那就是公知技术,这种从《专利法》看可以认为是现有技术。专利产品买来时可以做一个公证,使其产生证据效应。对现有技术和公知技术进行调查的目的是,如果合同标的技术已经公开,没有必要订立合同。检索是主要手段,别的方法也是存在。新技术应实现的效果,能不能达到必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另外,对技术的定义,必须对技术处于什么阶段有一个定义。在对标的锁定时,必须非常明确的将相关内容标示出来。第二,关于验收条款,对技术的验收比较特殊,可以作为一个重要证据,对减少后面环节纠纷是非常重要的。验收中应当注意:①验收的标准(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的指标、参数等);②验收程序(程序启动如何启动,由谁启动应当予以约定,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指定第三方是非常普遍的);③验收方法(在没有约定验收方法的情况下,采用标准的方法,不然按照合同目的去做);④验收报告(最好有约定,防止法律风险),载明验收的内容,需要当事人的授权。第三,关于履行的地方、方法、时间,任何技术的转让、咨询、服务,都是有时间地域的,需要明确,要是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是全世界范围内;第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享比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利享受。)第五,关于风险责任承担(非因当事人过错),主要是技术本身的风险责任以及不可抗力的风险,约定就避免风险。第六,价款报酬支付,一次性支付或者各个目标挂钩,一次性总付对开发者怎么预付,滑动支付(不同阶段的支付),入门费提成(先给出钱,后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再分配)。
技术开发合同当中,双方未就技术成果进行约定,就会产生纠纷,那么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共享。一定要把具体的事项细节确定好。第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转让技术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在合同中签订的是什么许可需要明确。第三,许可合同未约定许可期限的不受期限的限制,问题是专利是有限期的,若是20年,那么无效部分怎么办?当然超过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第四,对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约定不明的,一般属于付出脑力劳动创造的一方,但需要证明。第五,风险的分担约定不明,由双方合理分担。可涉及到举证问题以及法官自由心证。第六,对技术秘密的成果分享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分享。第七,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式约定不明,按照普通许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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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9(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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