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1-22 05:22高占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证据机关

高占歌

(450000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一、行政案件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

总地来看,这几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执法水平逐步上升,案件质量大大提高,就单位类型而言,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案件质量好于乡镇,专业执法行政机构案件质量优于普通行政机关。

(1)从行政法律规范看,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不够健全,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性方面的问题较多。目前,我国各种行政法规较多,但突出表现在行政法律规范原则规定多,具体规定少,实体法规多,程序规范少,特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人治观念表现较强,依法行政显得苍白无力,导致行政行为超越法律轨道。在执法活动中,缺乏正当程序意识,如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交待申辩、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立案、调查、处理不依程序进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却让人看不明白其行为的性质,将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混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分等等。

(2)从现阶段行政工作的新现象、新特点看,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特权思想、经济利益驱动现象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多变性,特别是乡镇机关的工作种类多、任务重、难度大,一些行政干部,尤其是行政领导干部在完成具体任务,实施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的只求成绩不讲方法,不计后果,有的只讲权威,不讲原则,不顾法律,越权行事,如某执法单位派出机构,在治理农用车载人时,超标罚款,还称这是因为被处罚人态度不好。二是财政经费吃紧,一些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处理经费紧张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有的受利益驱动影响,在行政处罚时任意加码,有的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有的超越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必然导致行政违法。

(3)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看,一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肤浅掌握不准,在遇到具体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时,有的感情用事,根本不引用法律、法规,或者错误引用法律、法规,有的虽然用了法律、法规,但不具体,有的处罚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执法意识不强,有的只讲政策忽视法律,只讲实体忽视程序,有的虽然懂法,但不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法规的检验,一旦诉到法院,必然败诉;三是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大多数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都规定的较大,行政执法人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建议与对策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们行政执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一,行政机关执法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要求别人知法、守法,执法人员首先要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不是仅供执法者要求别人的,而是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遵守法律,每个执法人员都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即要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要求去实施。决不能有自己是法律的执掌者,当然超出法律之外,可以随意实施法律的错误观念。只有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了法治意识,依法行政才能够推进。第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较多,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我们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充实自己。要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精髓,而不能仅学一点用得上的,只知皮毛,不求甚解。第三,现在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较少,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不够全面,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都容易出差错,例如把法条的款、项不分,不会作笔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不知如何适用等等。所以,各单位在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时,不光要学习法律理论、法律条文,还要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2)要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坚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克服凭感觉、凭经验处理问题,更不能用习惯做法处理行政事务,要树立程序意识,用法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程序办事,按法律规定调节行政关系,使法律规范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

(3)要树立严格的证据意识。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个缺陷是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调取证据的能力较差,如作笔录不规范,收集来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认定的事实,证据缺乏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一但形成诉讼,则败诉的风险很大。所以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调查取证、运用证据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

三、小结

现在,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起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只是整个行政执法案件中的很小一部分。绝大多数案件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来控制案件的质量。令人遗憾的是除了极少数专业执法机关内设有法律监督部门对案件行审查外,大多数行政机关均未设立专门的案件审查监督机构,案件从立案到调查,再到处理,均是承办人员“一条龙”操作。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诱发执法人员将案件办成“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如执法人员得到某种好处,对本应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本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反作行政处罚了事等等,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而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得利益,这样,他肯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使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监督。为了弥补这一漏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笔者建议:一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内设与办案部门相对独立的法制机构,专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审查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抽查,评查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抽查或评查,进行质量评比,将评查结果作为对该机关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从此来督促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三是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原则,各行政部门应将其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布在政府网站上,以便利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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