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刚
(264001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山东 烟台)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最常见的弊端为实施了不同的法律准则,在不同的法律条例下,同一个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民商法中也出现上述现象,连带责任的认定与相关法律的条例存在相互交错的现象,在法律复杂性的背景下,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人们的合法权益的认定出现差异性,因此对民商法中的相关连带责任思考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民商法中相应的连带责任范围也随着经济涉及的范围而逐渐扩大,与过去的民商法基本概念相比,其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涉及的面更加广泛。连带责任制度主要是连带责任人的认定与监管。连带责任概念的形成具有广泛而悠远的历史背景,最早可追溯至秦商时期的商鞅变法中,商鞅变法中制定责任明确的了“连坐责任”制度,成为“连带责任”制度最早的概念定义。根据当代社会民法和商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责任人,他们掌握了彼此的存在。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随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担保的现象。在这个基础上,民商法的中认定的责任人具有多重联系,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主要是指连带责任人和多责任人因同一原因而丧失权益。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切责任[2]。同时,只要任何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责任的责任最终都会消失。连带责任具有的特殊作用及意义在于在风险评估和经济利益维护项目中,可以明确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内司法审判的情况下,有一个连带责任,这往往是模糊的偏好。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的连带责任的建立,对方的具体职责往往不再细化。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责任,通过协商分配。虽然,权利的范围内,权利人提出了合理的法律程序,法院可以解决连带责任鉴定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观点,那就是,连带责任的反面。然而,解决问题时,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其他诉讼关系的影响。例如,连带责任案件中,主债务的比率和追偿问题的判决。因此,为了更好的区分责任的归属问题,国内法律制度应该将所有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在保护权利人权利方面,企业负责人的合理责任和义务应仔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处理,从而减少在诉讼案件继发问题的可能性,不仅可以提升办案效率,节省时间及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公民对案件处理效率的满意度,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资源和成本的节约。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大部分法律内容,特别是民商法适用了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但有一个特殊性的情况,在民商法中,一些责任的内容是模糊的,容易出现在实际连带责任案件中。虽然非真正连带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范畴,但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性,容易导致误判。当债务人超过两个人时,支付的内容是一致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承担责任的权利,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只要一个债务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就可以消除。目前的问题是,这两种情况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原因是不同的,一般说来,连带责任的成因是相同的,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协议和共同侵权协议相反,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连带责任的形成因素的复杂多变且难以明确判定的,其具有复杂性及多元化的特点,虽然原因不同,但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相同的[3]。另一方面是目的的差异性,根据不同的维度和利益,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不同,然而,对于研究对象而言,共同目的并非绝对不同,但其区别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必须区分好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
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民法和商业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掩盖了较为重要的法律缺陷,最突出的表现为诉讼限制规定缺乏具体化。因此,在司法规则一致性的前提下,在法律审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原因造成的矛盾,维护和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在结合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缺陷进行不断补充及完善。我们可以认为,在连带责任的定义中,应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合理债权。同时,要把连带责任人的债权作为终止合理诉讼限制的重要原因,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降低各种情况及法律纠纷的发生,为提升人们的满意度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我国民商法的基本职责是实现债权的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应明确区分连带责任与非实连带责任的关系,并将两者区分开来。在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条款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存在矛盾,必须在宪法约束下补充和扩大相应的解决办法,不断完善认证标准和方法,增强各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独特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