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

2018-01-22 05:22刘占忠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承运人网约车网约

刘占忠

(158100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 鸡西)

近年来,随着滴滴等网约车的兴起,国家也出台了关于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文件,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网约车的法律定位和责任承担判定并不合理,这阻碍了网约车行业的进步发展,所以为了恢复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就要对平台进行法律地位的再定位并,合理分析责任承担。

一、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约车平台的发展与法律定位和责任承担有着重要的关系,以空姐顺风车遇害案件为来说,这就是一起网约车事件,这次事件使得滴滴出现了负面效应,阻碍了网页车平台的发展。在2015年10月,我国交通部发布文件,说明网约车平台应该担负起承运人的责任,此后,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也逐渐规定出台了文件,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1]。但是国家并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的,在发生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分配也不够明确,所以我国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平台承担责任过大,一些平台为了规避责任,就提高了司机和准入车辆的门槛,这都导致行业车内供给减少,网约车减少,阻碍行业发展。另外,一些监督不严的网约车平台可能会增加了黑车出现的频率,出现驾驶员技术不高或者车辆资质存不达标等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都会得这一行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再定位

其实网约车上平台与普通客运承运人是不一样的,国家需要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再定位,出台合理的标准,在法律上明确其责任。

在具体定位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约车平台并非居间人,其与传统居间商不同,已经超出了居间人的范畴,平台与乘客司机实际属于双方代理关系,乘客需要提前认可平台的价格和合同,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司机也要提升自己的技能和技术才可以在平台中任职。网约车平台是处在较高的法律地位上,不按委托人预约进行服务,是在司机和乘客匹配基础上进行服务的,所以我约车平台是资源的组织者,并非居间人。

第二,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也并非承揽人,平台注重的不是结果而是在服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这就与普通的承揽不同。

第三,在法律地位上,网约车平台应该为特殊承运人,因为网约车属于客运经营的一种方式,需要遵守市场秩序与乘客安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承担过重的责任又会显得不公平,所以其作为特殊承运人是最合理的,一方面可以具备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又可以具备一定的免责权利,不必承担过重的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一)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

当网约车平台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是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如,浙江曾经发生一起案件,该案件中的车主延误出行,但是因为网约车与一般出租车的合同不同,所以自在责任承担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划,最后案件不了了之,这都体现出目前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完善。乘客在约网约车的时候,会将相关数据发布在平台上,在司机可以选择接单或不接单,但是一旦司机接单以后,就会将自己的信息发送到乘客客户端,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所以如果司机发生延误,并没按时到达地点,就可以被认定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给客户带来损失,就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承运人,一但发生了司机违约事件,无论对错也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平台赔偿过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二)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说明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具备连带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属于该法规中的网络平台还是值得商榷的事情。消费者通常会在信任网约车平台的基础上发送订单,从而获得服务,但是乘客往往并不会核查车辆及司机的情况。因为平台实力雄厚,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所以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问题,网络平台应该首先承担赔付义务,可以先维护消费者利益进行赔付,之后在按照具体情况对司机追究责任,进行内部赔付。但是如果只是让平台担负所有责任的话,平台就相当于替罪羊,会有很多车辆将风险转移其中,所以平台之后应该按照特殊的免责事由,向司机追究责任,要求赔偿[2]。另外,平台最好给司机缴纳保险,之后让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一定赔偿。另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还应该赋予乘客权利,通过乘客举证判定责任主体,从而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三)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网约车平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平台本身要明确法律地位和承担以外,为了促进平台的发展,还要完善其他的配套制度。首先可以完善保险制度,目前一些网约私家车并可能没有购买商业险,所以平台可以将整个服务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投保,分为司机接受订单、司机到达、行使过程这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投保,在一二阶段可以投入少量金额,在第三阶段发生事故的风险最大,可以投入更多的金额,这样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就可以为司机和平台承担大部分的损失。另外,国家还可以网约车平台提供救助资金制度,网约车平台也可以定期向救助基金缴纳费用,将人身损害纳入进救助基金的范围中,启动救助基金进行赔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网约车事故案件屡次发生,但是国家目前对平台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划分不明确,这都会影响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所以国家需要进行法律的再定位,就如文中所分析的那样,网约车并非居间人和承揽人,应该以特殊成员人判定责任,可以在承担一定的违约侵权责任下按情况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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