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文
(158100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 鸡西)
现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在检察部门控制、侦结案件、收集、采信证据以及队伍的创新力与执行力等方面有着多重要求,而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所以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的分析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在检察部门控制、侦结案件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的内容。首先,对于案件侦查阶段来说,律师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协助,例如,在罪名、犯罪构成以及刑罚处罚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其次,在进行侦查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律师的援助很有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进行翻供,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就要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完善证据链接,从而进行案件的合理控制。也就是说,司法资源的配置要遵循律师协助技术取证的原则,从而提高案件控制的科学性。
在检察部门收集、采信证据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角度。首先,从非法证据排除方法来看,检察机关需要进行证据收集能力的增强,加强相关规定的掌握与技术的应用,提高证据收集手段的多样性,促进证据收集的有效性与及时性的提高。其次,从批捕起诉阶段的证据排除来看,检察机关需要提升自身的敏锐观察力与逻辑分析能力,做好证据的审查,分析证据的问题,从而避免关键证据的错失,从而提高案件审理以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也就是说,司法资源配置要做好非法证据的排除,才能提高配置的有效性[1]。
在检察队伍的创新力与执行力方面,现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检察队伍要积极地进行自身的一系列训练,增强自身的学习能力,深化相关规定的理解与认识,要做到快速、准确地进入状态。其次,要做好相关规定细则面对方式以及态度的创新,并以此为基础提升自身的执行能力,促进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检察队伍整体能力的优化提升。也就是说,要想提高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效果,就要加强检察队伍的创新力与执行力的关注。
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系是做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前提与基础。现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轻微刑事案件较多,诉讼所涉及的环节以及部门也比较分散,所以建立起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系,做好各个部门的紧密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首先,司法部门要强化与公安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实现取证环节的科学引导。公安部门对于案件侦查证据尤为重视,但是对于强制批捕措施材料关注不够,直接影响了案件批捕的效率,再加上证据问题也经常出现二次退回侦查的情况,所以说,加强与公安部门在侦查取证方面的合作,是提升侦查与起诉效率的必要保障。其次,要在量刑建议方面,做好与法院的协调配合,适当地进行审理程序的简化,进而提升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提高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加大审判方式的改革力度是做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的重点内容,也是提高审判机制繁简针对水平的重要举措。现阶段,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已经初步构建,但是在相关规定中,案件的审理仍然需要法院进行,而且公诉人是必须出庭的,从而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投入,不利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科学性的提高。所以说,加大审判方式的改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首先,要进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确定,并根据程序异议性条件,进行处罚令程序的尝试,进行简易的书面审理,从而提升审判的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做好酌定不起诉制度、审判程序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缩减审判案件数量,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提供重要的保障以及支持,从而促进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配置优化[2]。
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做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的必要举措。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首先,要注意相关法律条款的增加。例如,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进行被告人提交程序审理申请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在征求被告人同意后,辩护人需要拥有相应的申请权利。从而为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创造条件。其次,要注意权力告知被告程序的增加。具体来说,在提出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之前,检察院需要将案件情况以及审理方法不同所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自愿认罪所得到的从轻处罚等详细地告知被告人,从而由被告人决定案件程序采用的方法。最后,还要注意被告人变更程序的权利与步骤的增加。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进行程序变更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申请以及理由的阐述,而相关部门根据理由进行变更与否的选择,从而在给予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又保证了司法资源配置的科学有效。
从实际出发,分析现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与时俱进,制定科学的配置策略,对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刑事诉讼处理效率与质量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