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吃顿饭“被离职” 企业未免太任性

2018-01-22 02:25苑广阔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3期
关键词:任性负责人用人单位

□苑广阔

日前,一网友在杭州论坛上发帖:说说昨晚发生的“奇葩事”,得知之前公司的一同事要离职并将离开杭州,我们7个已经离职了的小伙伴就叫了她跟还在职的两个小伙伴聚在一起,吃了个散伙饭发了个朋友圈。然后那公司的老板看到了状态后就把我们的照片发到他们公司群里,喊了句让参与聚餐的在职人员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公司有员工离职,仍旧在职的或者是之前就已经离职的员工,相约吃顿饭,既算是一种重聚,也算是一种告别,都属于人之常情。但是杭州这家外贸公司的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因为吃了这顿饭,两名在职员工竟然招致公司老板的劝退,“被离职”了。此事被曝光以后,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多数人都在质疑这样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太过任性,缺乏对自己员工的基本尊重。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缺乏对自己员工的尊重当然是事实,但是通过这件事,真正反映出来的是在部分企业当中劳动者权利的孱弱,是劳资关系的一种严重失衡。如果我们的企业和企业管理层、负责人,不能意识到这一点,而是站在“强者”的地位恣意妄为,那么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必然会付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代价。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员工离职可能会让企业感到不愉快,甚至在离职时还和企业闹过矛盾,但是这都是离职员工和企业之间的事情,和在职员工没有关系。而在职员工以吃饭的方式送别离职员工,恰恰是同事之间重感情、有人情味的体现,企业缘何把对离职员工的不满发泄到在职员工的身上?这样的企业和负责人,心胸和格局,都未免太小了一点。而这种做法,不但让离职员工寒心,同时也让所有在职的员工寒心,显然不利于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位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而在职员工和离职同事吃个饭,送个别,显然不在此列,员工因此“被辞职”,则企业已经涉嫌违法。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内容则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网友们在看到这则消息之后,纷纷为“被辞职”的员工出主意,让他们不要自己提出辞职,而是坐等企业辞退,然后要求赔偿。

其实,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违法辞退,差别不过是几个月的工资,真正值得关注的,还是如何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让企业不会如此任性,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被肆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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