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婉倩
摘要: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构成中,个人所得税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矫正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差距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已经得到了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可以将财富分配的差距调整到最佳的状态,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来,将税收的征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稳步提升。本文主要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问题为论点,重点阐述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建议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于國民经济的发展和运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新个税政策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这一调整象征着我国个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在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非常严重,也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极大的阻碍性作用。基于此,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及时弥补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点和空白点,构建完善的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加大对税收的征管力度,从而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相关概述分析
首先,在特点方面。第一,实施分类所得课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有11类;第二,将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等税率方式结合在一起;最后,定额和定率等费用扣除方式共同存在[1]。
其次,在作用方面。在累进税率中,高收入者适用于的税率也比较高,相对应,低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也比较低,有利于将贫富差距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税式支出中,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在课税范围中,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广泛性特征比较显著,可以解决重复征税这一问题。此外,还要对个人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进行合理统计,将其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最后,在新政策中,新个人所得税税率发生了改变,共分为五个档次,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情况,税率为3%;在36000-144000元范围内的情况,税率为10%,在144000到300000元范围内的情况,税率为20%,在300000-420000元范围内的情况,税率为25%。在420000-660000元范围内的情况,税率为30%。
根据这一税率新变化可以看到新个税税率表是全年综合计算,去除现行速算扣除数项。其中,最新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修改为: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余额,以此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通过分析,居民一年可以抵扣6万,分摊到每个月就是5000的起征点,新增加了5个专项附加扣除,其支出重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此外,对于非居民就是指来华就业外国人的起征也是每个月5000元,进而可以多多享受相关抵扣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分类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的公平性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依赖,大都实施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来源的收入来采用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然而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点:首先,很难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不同纳税人要根据相应的扣除和税率计征,年末不汇算清缴,难以将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次,分项税制采用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算清缴,极容易引发偷税漏税行为。
(二)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尚未明确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
对于税收征管权来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收益权,主要是指税务机关要遵循各项法律规定,在征收税款以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合理支配和适用税收收入。首先,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分配功能比较显著,中央政府要落实其公平分配的职能,征管权和收益权要归地方管理,一定程度上对收入分配职能造成了不利影响。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之间有着较强的流动性,税收来源存在于不同地区之间,如果将其划分给地方,地方征管的难度性将会越来越高,而且还会引发税源严重的流失现象,不利于地区之间征管权的划分,税负的公平性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2.征管手段比较单一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负责人。然而其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税务机关尚未构建完善的内部机关的管理方式。征管机构的权责较为混淆,职能也没有明确[2],其征管环节更是比较复杂、繁琐,激励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且税务干部的综合素养参差不齐,人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有待提升。
(三)代扣代缴机制尚未落实到位
第一,工资外的各种津贴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纳入到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缴税档次比较低,纳税金额也有所减小,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第二,一些单位借助走假账等不法手段来减小计税项目,使用较低的税率来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计算,造成代扣代缴机制尚未落实到位。第三,我国征管水平比较低,在实际在征管工作中,过于注重监管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于本地区次要行业,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造成一些企业没有在代扣代缴中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征管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首先,要将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在一起,构建全新的税制模式。目前,结合我国国情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就是在所得分类的基础上,要对纳税人获得的各类应收收入分别按照比例税率实施执行申报。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纳税人合并申报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务部门要对其应税净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等进行核定,并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额进行调整和结算,以“多退少补”形式来进行。现阶段,对于年所得12万个税申报来讲,可以起到良好汇算清缴的作用,在个税征管方面取得出突出进步,但是数据的准确性及汇算清缴的全面性仍然有待提升。
(二)采用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1.加大执法刚性力度
在《征管法》中,要详细阐述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出现了偷税漏税行为,引导纳税人要树立高度的自觉守法观念,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其中,對于出现了偷税、逃税行为,要遵循《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者要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创新征管手段
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建设,税务机关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将内部征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明确,充分了解征管的方方面面。同时,在明确征管各个岗位职责以后,要构建岗责体系和考评奖惩体系,配备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保证人员较高的工作热情与潜能。
此外,还要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通过计算机要做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资料保管等工作,以便于全面监督和控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整个过程,更好地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情况。要积极构建税务代码机制,纳税人要具备相应的税务号码。通过税务代码,可以更好地办理银行开户、纳税申报以及五险一金缴纳等活动。而且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代码,可以及时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了解,充分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收入途径等。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奖励方式
现阶段,我国扣缴义务人没有树立良好的扣缴义务观念,所以要给予扣缴义务人员一定的手续费,促进代扣代缴的顺利开展。然而在实际上,对于支付手续费的激励方式来说,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要想将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落实到位,要积极构建扣缴义务人信用评级机制,在制定信用评估等级中,要充分考虑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中的履行情况,根据不同等级的扣缴义务人采取适宜的征管方法。首先,在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过程中,要对由于信用损失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也就是税务机关要重点稽查单位,将扣缴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其次,要严厉惩处信用等级不高的单位,引导其要将扣缴义务予以落实。总而言之,源泉扣缴的激励机制,属于长效机制之一,税务机关要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准确评估,还要充分考虑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配合情况,其结果也要向外界公开,这对于源泉扣缴税收征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严格的征管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出税收收入的调节功能,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吴清清.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7 (17):19.
[2]李会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纳税,2017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