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诉讼请求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2018-01-19 06:04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3期
关键词:南昌市刘某山路

□ 彭 庆 李信江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富某公司租赁了东湖区叠山路××号的店面,用于经营商务宾馆,后期因经营不善,富某酒店法定代表人鲍某与原告商议,组建新的公司南昌市赫某古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某公司),股东为原告及鲍某两人,鲍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经营事务均由原告负责,并任公司监事。赫某公司经营期间,原告与鲍某发生纠纷,鲍某为达到独占赫某公司经营多年后形成的物业收入,与被告江西省玖某古玩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并以富某公司名义将东湖区叠山路××号物业虚假租赁给玖某公司,两被告强行要求赫某公司现有商户与被告玖某公司建立新的租赁合同,严重侵害原告及赫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两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签订的东湖区叠山路××号租赁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某公司辩称,1.答辩人自2010年4月30日起持续至今承租位于东湖区叠山路××号店面,于2014年11月与赫某公司达成租赁协议,由赫某公司向答辩人承租该店面,但答辩人已于2016年2月29日与赫某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法解除了租赁关系;2.答辩人与玖某公司虽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了案涉店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故答辩人与玖某公司建立的租赁关系与赫某公司及原告毫无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玖某公司辩称,富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由答辩人向富某公司承租案涉店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而富某公司与南昌市赫某古玩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解除双方间租赁关系。故答辩人与富某公司间建立的租赁关系与赫某公司及原告毫无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富某公司自2010年4月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处承租位于南昌市叠山路××号房屋并改造后用于经营酒店。2014年11月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与原告刘某作为股东成立了南昌市赫某古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鲍某,在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记载“富某公司自愿将南昌市叠山路××号房屋无偿供给赫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审理中,原告称富某公司系将诉争房屋给赫某公司使用,富某公司则认为是出租给赫某公司使用但未签订租赁合同,并出示2016年2月29日富某公司与赫某公司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被告富某公司出示2016年2月20日富某公司与玖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玖某公司租用富某公司位于南昌市叠山路××号大楼经营古玩、字画等,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租金每月6万元。合同签订后,富某公司将诉争大楼交付给玖某公司使用。交付时原告刘某以其作为赫某公司的股东不知情为由拒绝交付场所,双方发生争执。

另查明,被告富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鲍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登记成立了赫某公司,在工商登记备案时富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自愿将其承租使用的位于南昌市叠山路××号大楼部分无偿给赫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使用期20年。此后,原告刘某实际经营赫某公司并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产生租金收益。2016年被告富某公司在未受益的情况下,以解除租赁关系为由单方收回房屋,同时将该建筑物另行出租给玖某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事实清楚。上述合同均分别加盖各自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原告刘某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其仅为赫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审理中,因原告陈述其主张系基于两被告的合同行为既侵害了原告股东个人权益也侵害了赫某公司的权益。就此,法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系代表公司主张侵害公司权利还是主张侵害股东个人权利,原告拒不做出明确表示,视为其放弃权利。由此,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视为主张其个人权利。原告认为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权益,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被告有恶意串通行为,其要求确认富某公司与玖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签订的东湖区叠山路××号租赁合同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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