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春梅
因为硬物从天而降,导致爱车在小区内被砸“破相”事件时有发生。而由于往往涉及到个别业主、部分业主、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应当由谁承担“整容费”问题,又常常让人感到纠结甚至扑朔迷离。那么,碰到此类问题究竟该怎么办呢?
【案例】张锡秀住在一处小区房屋的顶层。为充分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条件,她弄来泥土,在楼顶建了一块“空中菜园”,种植各种蔬菜。2015年1月13日下午,张锡秀在除草、施肥时,信手将一块鸡蛋大小的石头直接往楼下抛去,并恰恰砸中谢福兰停放在楼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面对谢福兰索要近2万元费用的请求,张锡秀却以自己并非故意,一切纯系碰巧为由拒绝。
【点评】张锡秀难辞其咎。虽然张锡秀并不希望造成谢福兰的汽车损害,即不存在故意,事故的发生也确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这并不等于谢福兰没有过失。因为从当时环境上看,张锡秀应当预见自己往楼下抛石头,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却照样我行我素,明显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2015年2月27日,赖小群驾车从小区前往上班时,一只直径为10公分的花瓶突然从天而降,并砸碎了汽车的后挡风玻璃,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由于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所抛出,而该路段旁三楼以上的28户业主均有抛弃可能,赖小群只好逐户寻找。可业主中不仅无人认账,甚至指责赖小群胡乱咬人。出乎业主们意料的是,赖小群提起诉讼后,法院竟判决他们共同担责。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正因为本案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业主,而该路段旁三楼以上的28户业主均有抛弃花瓶的可能,各业主又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将自己排除在侵权人之外,决定了虽然真正实施抛弃花瓶行为的只有1人,肯定有27户业主被冤枉,但被冤枉的业主也只能“代人受过”。
【案例】一家小区的物业公司,多年前在其办公室楼顶设置过一块电子显示屏,用于向业主发布相关消息或告示。由于坏掉后经多次修理未果,已被长期弃之不用,甚至框架出现摇晃,物业公司也懒得理睬。2015年3月3日晚,业主刘阳阳停在楼下的汽车,因电子显示屏倒塌而被砸,并由此花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而物业公司却以当晚曾经刮风、下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损失。
【点评】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不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甚至明知电子显示屏框架出现摇晃,极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故在当晚的风、雨不足于让正常的电子显示屏倒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自然不能推卸责任。
【案例】李芬芳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1)外界物体坠落、倒塌;(2)暴风、龙卷风……2015年4月19日,李芬芳停在小区树下的汽车,因风力较大,而被吹折的枯枝砸坏。可面对李芬芳索要2万余元修理费的请求,保险公司却以当天的风速为17米/秒,没有达到暴风的标准为由拒绝。
【点评】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这里涉及到保险近因原则问题,指的是只要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当天的风速没有达到暴风标准,风与车辆损失之间确实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只要车辆停放在树下,枯枝便必然会导致车辆受损,故枯枝坠落是车辆损失的直接性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外界物体坠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构成本次保险事故的近因。故保险公司自然不能据此抗辩并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