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行业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依据探讨

2018-01-19 08:27:02,
浙江畜牧兽医 2018年3期
关键词:标志牌肉品立案

,

(1.平湖市畜牧兽医局,浙江 平湖 314200;2.秀洲区新腾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所)

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从2014年由商务部门移交到农业部门已有4年时间,本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4年来的屠宰监督管理实践进行了整理汇总,共列举了6个方面的检查内容、15个涉及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供农业执法同仁参考。

1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1.1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情况 查看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是否有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标志牌)的行为;是否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标志牌)的行为。

1.2生猪屠宰场所硬软件情况 查看屠宰场所的布局是否符合规定,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且能正常运转,品质检验人员是否考核合格,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各项制度是否上墙公示、执行到位,各项台账记录是否如实完整。

1.3屠宰生猪申报、进场、待宰情况 查看进场屠宰生猪是否按程序申报,检疫证是否随车同行、证物相符,生猪标识佩戴是否符合规定,待宰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分圈编号、清洁卫生、静养、检疫申报、“瘦肉精”检测是否如实做好台账记录。

1.4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及品质检验情况 查看是否按照屠宰工艺流程实施屠宰,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出具(加盖)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如实做好台账记录。

1.5生猪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查看是否按照规定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其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自行处理的是否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达到有关生物安全要求,委托处理的要加强暂存管理防止流失,受托方须持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资质,是否按时如实申报无害化处理的种类和数量,做好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台账登记等工作。

1.6市场流通环节管理 与食品药品监管、综合执法及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屠宰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主要检查市场的外来生猪产品经营户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索票索证、准入备案制度,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是否有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2 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2.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经营数额,个人、单位分别超过5万元、5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单位分别超过1万元、10万元的及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移交公安部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2.2冒用及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或标志牌)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或标志牌)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2.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或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或标志牌)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或标志牌)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同时应移交公安部门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

2.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以“屠宰生猪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没有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或产品流向)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未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或产品流向)罪”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建立(或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以“未建立(或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8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销售金额乘3倍,与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移交公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

2.9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的 其行为违法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销售金额乘3倍,与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移交公安部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2.1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生猪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11为从事生猪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屠宰(或生猪产品储存)场所以及为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以“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生猪屠宰(或生猪产品储存)场所案”或“为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提供场所案”立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12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或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的 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2.1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其行为违反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案”立案,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特别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2.1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 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案”立案,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15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超出限定范围的 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以“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案”立案,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 基层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3.1责任到位 强化三个责任,即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屠宰监督员的监督责任都要到位。

3.2强化部门联合 基层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错综复杂,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信息互通。

3.3实施痕迹化管理 我们的各项屠宰监督检查要建立台账,年底归档保存。

3.4规范执法 在监管管理中涉及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符合刑事的,应立即移交,不得“以行代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猜你喜欢
标志牌肉品立案
高速公路标志牌养护维修策略探究
好莱坞标志牌将“黑着”庆生
环球时报(2022-12-28)2022-12-28 15:19:17
高速公路标志牌养护维修技术要点研究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你能看明白吗
立案
上海故事(2016年12期)2016-12-09 16:49:08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浅析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几大因素和对策
兽医导刊(2016年12期)2016-05-17 03:51:12
新形势下畜禽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
兽医导刊(2016年6期)2016-05-17 03:50:58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人间(2015年17期)2015-12-30 03: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