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新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相比其他行业,基建在实行“营改增”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影响更大,要求更高,由此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从基建的概算管理、纳税主体、会计核算、计税方法选择、委托代建项目、甲供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入手,全面分析了“营改增”对基建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或规避这些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进一步激活实体经济,助推供给侧改革。相比其他行业,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的财务管理受影响更大,主要表现在合同管理、概算管理、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验工计价管理等方面。由此带来了纳税主体资格的明确、适用税率的选择、征地拆迁等费用的抵扣、甲供物资的管理、不动产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操作等问题,基建企业应从增强税务风险意识、规范基建项目管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做好项目税收筹划等方面入手,做好新常态下“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一、全面实行“营改增”对基建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相关主体的影响
在大型基建项目中,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及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核算主体一般分为业主单位及所属指挥部、中标单位及所属项目部及第三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各主体间应纳税行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纳税。
(二)概算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改变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工程造价定额要考虑增值税因素,对于初步设计概算的在建项目,后续建设期间的概算管理,以及清概阶段的投资梳理、清概批复、最终概算执行等均要严格区分工程成本和增值税。
(三)基建投资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与概算对应的基建投资额除在建工程外,同时还需考虑项目建设管理中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即基建投资支出等于在建工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四)验工计价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基建完成验工计价并组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均以不含税的基建投资支出分摊确认,转入资产接收管理单位。
二、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基建财务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管理机构、参建施工单位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问题
主业所属项目管理机构作为现场管理部门,代表建设主体与中标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主体为主业和中标主体,核算主体包括主业及所属项目管理机构、中标主体及所属项目部或第三方建筑企业,施工主体为中标主体所属项目部或第三方建筑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项目合同主体、施工主体、核算主体应保持一致,如何规范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是基本建设面对的首要问题。
(二)参建施工单位计税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基建进项税抵扣问题
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或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辦法。如果参建施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主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如何协调参建施工单位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均衡双方税负,是主业单位基建项目面对的焦点问题。
(三)征地拆迁、贷款利息、代建管理费等如何抵扣问题
目前,基建项目中征地拆迁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委托代建建管费中的工资、工资附加等支出,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业主单位因进项税额的税源部分流失而税负过重。特别是大型基础交通设施的基建项目,由于征地拆迁费用占基建投资支出比例较大,税负过重的问题轻则导致主业单位资金流转困难,重则可能导致项目中断或烂尾。如何有效降低税负,并依法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是基建待解决的棘手问题。
(四)甲供物资如何管理问题
2012年的施工承包合同范本对于甲供物资金额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甲供物资验工计价是依据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章节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容易造成甲供物资计价依据、现场管理两张皮的现象。
(五)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操作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大量进项税专用票据需在不动产、动产之间分割,日常如何操作并依法合规抵扣,是项目管理机构面临的难题。
三、“营改增”后基建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税务风险意识
基建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法,特别是与增值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税收风险意识。
(二)规范管理,依法规避税务风险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基建财务管理中涉税事项增多,规范基建财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首先应从规范制度入手。
1.依法合规明确双方纳税人主体资格
一方面,基建业主单位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沟通协商,允许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办理纳税登记、取得税证,允许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及取得的进项发票与主业其他业务一起,按汇总方式纳税;另一方面,业主单位应与合同主体的对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具体施工单位要开具合同主体的发票,从源头上确保增值税业务的依法合规。
2.规范甲供物资管理及核算
基建业主单位应根据在建项目甲供物资管理模式和范围,随参建施工单位选择不同计税方法而做不同规定。对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甲供模式和范围;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尽可能扩大甲供物资范围;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endprint
3.规范建立不动产台账,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建立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首先必须明确基建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范围;其次依法合规分割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依据验工计价取得增值税专票,按章节在不动产在建工程、动产在建工程中分割;对无法确认用于动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票,可先按用于动产予以抵扣,待确认用于不动产的当月起,按分摊数额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回,第13个月后再予抵扣;最后逐笔、逐项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台账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
4.从代建合同入手,规范集团内部委托代建行为
委托代建这一建设管理模式,是目前建设管理过程较普遍现象,规范同一集团内部委托代建,要依法合规避税。首先从委托代建协议人手,逐条审查代建协议内容,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委托方的建设主体地位;其次代建过程实施主体,合同协议均以建设主体名义签订,即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沟通协调,合理降低税负
基建项目进项税额抵扣对基建行业税负的影响较大,应结合行业特色,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参建施工单位的沟通。
1.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力争解决征地拆迁抵扣问题
现行基建征拆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为主导,零星拆迁委托施单位实施的管理模式。基建征拆费用支出额大,工作复杂、琐碎,支出撥付到单位、个人及农户,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建单位可依据基建的公益性质,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征地拆迁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现状,力求取得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尽可能将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之外的拆迁补偿工作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从施工承包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大与参建施工单位的协调力度,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作为建设管理环节最重要的上下游产业链,如何做到建设、施工双方公平合理分担税负,需要双方共同协商。项目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参建施工单位沟通,按照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它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总之,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施行和不断深入,基建面对的税务问题将更多,需要广大财务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去性,利用会计、税收等专业知识,及时解决建设管理环节的涉税问题,努力降低税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为企业持续地创造价值。endprint